岗位工资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岗位工资动态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建立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强员工进取意识,充分发挥工资本身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一职一薪、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随岗走的原则。
三、电力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程度归级确定工资。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各岗位的劳动因素构成也会有新变化,因此,各岗位归级也应定期进行修改。
四、岗位工资的实施范围是:在我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已执行定级工资水平以上的员工。对新分配来我公司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新调入、新招员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只按上级有关规定发给见习工资。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达到所在岗位的规范要求的,可签定合同,上岗工作,同时执行该岗的岗位工资。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臵到我公司工作的,原专业对口的给三至六个月的实习期,专业不对口的,给一年(最
长不超过一年半)的学习期。实习期、学习期按上级有关规定发给工资。实习、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所分配岗位的规范要求的,可签订合同,上岗工作,同时执行该岗的岗位工资。
3、新调入的职工,比照第2条的规定办理,初调入时的工资待遇按华中电管局和省局《关于调入职工的工资处理规定》办理。
4、新参加工作人员,或在原单位已办理好招工手续、而未上班的人员,调入我公司后,仍实行学徒期,学徒期满三年从公司分配上班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学徒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分别给予转正定级。学徒工须持初级合格证并经上岗考试合格,签订合同后,方可执行岗位工资。
5、由于组织派遣,从事其他社会工作(如下乡支农、参加社会综合治理等),十五日以内的,仍按原岗位工资执行,十六日以及十六日以上的,一律按全公司平均岗位工资执行。借调外单位工作当月达五天的,无论是否是由我公司支付工资,停发岗位工资。
6、员工由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触犯我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而列为试岗、待岗人员时,其岗位工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待岗:岗位工资执行下岗工资。
(2)试岗:岗位工资降低两岗执行,但最低不低于二岗的岗位工资。
7、员工到达离、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8、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时,一律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岗位的岗位工资。各单位需变动员工的岗位时,一律经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下达岗位变动通知单,否则,岗位变动无效。
9、凡涉及到岗位工资的部分,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一律以本办法为执行。
10、本办法由人力资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