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县运管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扶余县运管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所职能股、室、站、队。
第四条所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所法制股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
2、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5、罚款收缴情况;
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法制股核审;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法制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