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先生的"虚设话语"
茅于轼先生的“虚设话语”
出生于1929年的茅于轼先生,是我一直尊敬的一位前辈长者。但是,近年来,他的一些回归传统儒教的劝谕式公共发言,却给习惯于道德攻击的网络民意,提供了混淆视听、颠倒是非的靶子。
一、“虚设话语”的价值混乱
应该说,“虚设话语”四个字,是茅于轼先生话语表达的致命短板,包括经济学在内。在马国川编著的《中国在历史的转折点:当代十贤访谈录》一书中,记录有茅于轼先生“虚设话语”的一段文字:“在权利平等的社会,具有独立人格地位的人,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订立契约,实现有利于双方的事情,这就是市场制度。可以说,市场制度的基础就是人与人的平等,就是人权,保护产权、自由竞争等无不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在这段话语中,第一位的要素是等同于所谓“人权”的“人与人的平等”。第二位的要素即“保护产权、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以第一位的要素为基础。但是,在接下来的另外一段话语中,茅于轼先生的话语逻辑却发生了明显位移:
“市场经济就是要解决资源的最优配置,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是有供求关系各方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必然建立在平等基础上。所以,平等、人权、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权是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内在要求。人权与自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所谓权利,无非是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自由,当人人都拥有同等权利的时候,人权得以实现,社会自由也扩展至最大限度。自由主义隐含的意思是一个群体中没有任何享有特权的人,没有人能够为了自己的自由而妨碍别人的自由。可见,自由主义和人权观念是内在相通的,它们的共同基础是人与人的等价交换关系。在贯彻平等原则的制度安排中产生了民主政治。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要求每个人应该拥有同等的竞争和选择权利,反映到公共领域,就是以投票表决为中心的民主程序。因为公共事务的决策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消长,所以民主的作用就是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经济权益和交易地位。”
依照上述的话语逻辑,第一位的要素依然是平等,也就是所谓“人与人的等价交换关系”。第一位的“平等”既是第二位的“充分竞争”的基础;又是并列第二位的“人权与自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的“自由主义和人权观念”的共同基础。第二位的”充分竞争”,是第三位的“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经济”的前提基础。第三位的“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又要求第二位的“同等的竞争和选择权利”在公共领域体现为第四位的“以投票表决为中心的民主程序”。就这样,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层级分明、环环相扣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要素,被“虚设话语”的茅于轼先生“混为一谈”。
二、“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的无效平等
对于茅于轼先生的价值混乱,最为经典的解释是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这样一段话:“无论自愿的形式是受到保护,还是遭受践踏,奴役依旧是奴役。甘受奴役的现象发生于整个中世纪,在德国直到三十年战争后还可以看到。普鲁式在1806年战败之后,废除了依附关系,同时还取消了慈悲的领主们照顾贫、病和衰老的依附农的义务,当时农民曾向国王请愿,请求让他们继续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否则在他们遭受不幸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呢……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定,平等是有例外的。对于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来说,平等是无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8页)
在民国时期接受过相对自由的学校教育的茅于轼,自然不会像1806年前后的普鲁式依附农那样旗帜鲜明地“甘受奴役”。但是,已经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退休离职的茅于轼,依然享受着体制内的福利。
茅于轼先生与现行体制之间,显然不存在恩格斯所说的以“自我规定的意志”为前提条件的有效平等。而恩格斯所说的以“自我规定的意志”为前提条件的有效平等,其实就是西方法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明确主张的、发生在自由自治的主体个人以及包括国家政权在内的实体法人之间的契约平等。
经过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以人为本的西方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已逐步形成包含环环相扣、包含六个层级价值要素的价值谱系及价值信仰:第一层级是主体个人的自由自治、财产私有;第二层级是当事双方的契约平等;第三层级是民间社会的民主授权;第四层级是政治制度的限权;第五层级是国际社会的博爱大同、自由交往;第六层级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生态平衡。所谓“人权”,体现在六个价值要素层面,而不是茅于轼先生片面笼统概括的“我从人的等价性出发得到了科学化的人权理论:人权就是人人都可以享有而不会彼此冲突的权利。从这个定义出发,生存权、人身权、隐私权、知情权、言论权以及所有权都属于人权。”
应该说,作为一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对于上述几个层级的价值要素,是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的。但是,他把“人权”等同于“人人都可以享有而不会彼此冲突”的“人与人的平等”,并且把层级分明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就显得过于片面狭隘。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茅于轼先生并不是恩格斯所说的具备了“自我规定意志”的财产私有、权责明确的主体个人。其次是他对于人类共同体六个层级的价值要素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内在逻辑,缺乏全面理解。茅于轼先生的经济学研究明显违背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常识,把自然人及实体法人之间最为基本的意思自治、契约平等,误读成为“人与人的等价关系”;也就是他自己所说的“我认为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必须推广为„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到极大限度,该限度就是别人同样的自身利益。‟”
举例来讲,假如我与茅于轼先生合作经营一本图书的出版销售,我在这单交易中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赢利额1万元,茅于轼先生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赢利额5万元,我们之间显然不是什么同等同样的等价关系,而是可以通过双向选择、权利义务充分量化细分的合同条款,有效实现公平交易的平等契约关系。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平等,所实现的是意思自治、自主选择的主体人格之间的相互平等,而不是收益多少的价格相等。茅于轼先生自从1997年提出以来便一直引以自豪的所谓“人与人的等价关系”,首先在常识学理层面上就是一种价值混乱的“虚设话语”。
三、传统儒教的执迷偏爱
同样是“虚设话语”,茅于轼在接受马国川访谈的《自由的扩大与中国改革30年》中,表白了他对于中国传统儒教的执迷偏爱:
“事实上,儒家思想中蕴含着宽容合作的现代文明观念。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求每个人遵守严格的权利界限,这是避免社会冲突和发展市场关系的重要条件。对待坏人坏事,孔子认为正确的态度是„以直报怨‟,这反映了现代社会中解决利益冲突时应有的宽容和坚持原则的态度。孔子崇尚„礼‟、倡导„仁者爱人‟,这正是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友爱互助的社会环境的根本要求……但儒家思想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人和人平等的观念。儒家道德缺乏人权的基本观念,法家更是如此,取代人权的是皇权观念。这是我国接受现代社会制度的最大障碍。”
比照着人类共同价值六要素来加以考察;茅于轼先生所谓儒家思想“没有人和人平等的观念”,其实就是缺乏当事双方在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文明财富创造过程中,共同达成意思自治、契约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平等契约关系的价值观念和文明意识。中国人与人类共同体中所有以人为本的主体个人一样,有着自由自治、契约平等。而孔子崇尚“礼”、倡导“仁者爱人”,说到底就是要帮助皇帝维持一种等级森严的主奴关系;而不是像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那样,通过契约平等的合同条款、民主授权的刚性程序来保障每一位公民自由、平等。
为茅于轼先生赞美的孔子语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实只是单边片面的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普世情欲,或者说是主体个人自由自治的一种初级表现。孔学儒教所提倡的等级森严的“礼教”和“仁爱”,说到底是一种皇帝即使杀人抄家,也要被杀害被抄家的大臣谢主隆恩;父母家长即使儿女并不情愿,也要强制包办儿女婚姻的单边片面、野蛮专制的变态情欲。
像这样不尊重对方当事人自由自治、自主自愿的主体权利的变态情欲,无论如何都不会像茅于轼所说的那样,“是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友爱互助的社会环境的根本要求”。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社会的所有创新商品,都是为了满足客户的欲望需求,而不是把自己的欲望需求
强加在客户身上的。假如孔子当真是一名具有尊重别人的博爱大同之心的文明个人的话,他应该表述的是“人之不欲,勿施于人”,而不是低级趣味、自欺欺人的“己之不欲,勿施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