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述题
1. 简述国际责任的形式
2. 简述国家⾏行为的形式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或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要素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为;越权⾏行为;叛乱运动;受国家控制的私⼈人⾏行为
3. 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1). 同意(Art. 20)
一国以有效(valid) ⽅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
(consent) ,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
(2). ⾃自卫(Art. 21)
自卫(self-defence) 是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习惯国际法对武⼒力攻击可合法采取的武⼒力反应措施。
(3). 反措施(Art. 22)
反措施(countermeasures)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由于反措施是他国的先前不法⾏行为引起的,因⽽而其不法性可因此解除。
反措施的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给予惩罚,而是为实现促使责任国履行其义务而采取的手段。反措施的选择应尽可能具有可逆性(reversible)。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国际法院认为反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反措施是对另一国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回应,并且必须针对该国;
受害国必须要求加害国停止不法行为,或要求加害国赔偿;反措施的效果必须与遭受的损害相称(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
(4). 不可抗⼒力(Art. 23)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有关⾏行为必须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2)该⼒力量或事件超出了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3)这种情况使该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
(5). 危难(Art. 24)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国家行为人在危难
(distress) 情况下别⽆无其他合理⽅方法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时采取的,该⾏行为的不法性则可以被解除。如因恶劣天⽓气或机械故障,政府⻜飞机或船舶未经同意进⼊入某国领⼟土。
(6). 危急情况(Art. 25)
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为保护基本利益(essential interest ),对抗某种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时,危急情况
(necessity)则可以作为解除该⾏行为不法性的合法理由。基本利益范围⼲⼴广泛,如环境保护、在公共紧急状态下确保平民安全等等。援引危急情况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有关⾏行为必须是为保护基本利益以抗拒某种近在眼前的严重危险(grave and imminent peril) ,且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为保护该利益可采⽤用的唯⼀一办法;
(2)有关⾏行为不能严重损害对之负有义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如果危急状况是由责任国促成的,或如果有关义务排出了此种援引的可能性,则不能援引。
4. 条约
5. 条约终⽌止或停⽌止实施的原因
(⼀一)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条约到
期,解除条件成⽴立,退约,缔约国同意
⼆二) 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