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部分监理细则
甘肃方圆监理公司 工程项目概况部分监理细则 页 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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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部分
监理细则
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见证取样质量监理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范围: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要求必须实行见证取送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有八项: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结构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及连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和剂;
(7)地下结构、挡土挡水结构、屋面、厕浴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根据本省情况,《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增加了第9项地基、路基基础、垫层的测强测密。
二、程序
每项工程应按下列程序见证取样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所确定的本工程的见证人员名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规模、进度要求。不提交见证人员名单或见证人数不能满足工程规模进度要求者,不受理监督。见证员名单报备后,建设单位应将同样名单抄送施工单位和试验
检测单位。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后分别递交工程质监机构和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
3.施工企业取样人员按取样送检计划在现场进行式样取留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认标识封志。见证记录单由见证人填记,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施工技术档案,一份随样送试验检测单位核存。送样过程中,不得损毁标识封志,没有标识封志或严重损毁了标识封志的试样,试验检测单位应予拒收。
4.检测单位接受试样时,应核查标识封志和取样见证记录单,确认其真实可靠后,登记收存,按期测试。测试时拆卸的封志应尽量予以保存,以备查询。
5.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具有“见证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6.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证书编号,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7.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有效的封存和监护,与施工企业取(送)样人员一起将所取试样送至甘肃省建设厅核发的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单位或试验室进行检测。
8.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书,见证
人、送样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名。
9.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见证人和取(送)样人姓名,发生受检样品不合格情况,首先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见证单位。
三.数量:
《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确定的见证取样为:“按检测项目类别计,其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的应检数量的30%”。
1.见证取送样制度所涉及的单位及职责
见证去氧剂送样制度所涉及的单位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这些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
(1)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样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托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按照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指导见证员现场实施见证取样并填写取样记录单。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将计划表送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取(送)样人在现场按规定要求进行原材料取样和各种试块、试件的制作,原材料和试块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所取试样应在见证人的监护下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同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送样封存措施。
(3)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委托在检测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验收试件,详细检查取样记录单、委托书填写是否完整,试件是否按规范要求取样,出具的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和送样人姓名及证书编号,如发生试样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没有标识封存严重损坏标识而无法辨认的试块、试件试验检测单位应予拒绝。
四.见证取(送)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1.见证人应是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
2.取(送)样人员是施工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见证人员本人(应同时具有“取(送)样人证书”),取(送)样人员应持证上岗。
3.见证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建筑施工专业知识,取(送)样人员具备建筑试验基本知识。
4.向省质检总站填报“见证员申请表”或“取(送)样员申请表”,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取“见证员证书”、“取(送)样员证书”。
5.见证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五、见证取(送)样人员的职责
1.见证取(送)样人员应熟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标准规范,熟悉掌握取样方法。
2.施工单位的取(送)样人员负责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试样制备、原材料取样、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取样的全部过程见证人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取样后填写见证取样记录单,应对所取试样在送
检之前和送检过程中实行有效的监护。
4.见证人见证取样后应立即亲自封样,在必要的情况下见证人应亲自送至监测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见证人封锁样品,由施工单位的取(送)样人送至检测单位的方法,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书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书”。
6.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后,见证人对自己见证的样品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7.见证人对所见证取样的试样及该试样的检测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并将见证台帐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台帐的主要内容应有:项目名称、进场数量、取样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使用部位以及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理等项目。(建设工程现场有见证取样登记台帐)
8.间争取(送)样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行业、地方及部门的技术标准、规范,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则,客观实际地取样。
六.见证人员:
郭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