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酱标准
Q/CSN
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N01—2013
大 豆 酱
2013-04-28发布 2013-04-30实施
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法人代表 张立军
目次
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技术要求„„„„„„„„„„„„„„„„„4 4 试验方法„„„„„„„„„„„„„„„„„6 5 检验规则„„„„„„„„„„„„„„„„„6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
Q/CSN01—2013
前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大豆酱企业标准,作为我单位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1998年第一次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08年第三次修订,2013年第四次修订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新的GB/T1.1国家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贯彻了GB 2718、GB 2760、GB/T 5009.40-2003、 GB/T 4789.22-2003、GB 7718和GB/T24399-2009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市双茸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程学峰、李永全。
大 豆 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为原料,加入水和食盐,经发酵酿造的大豆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18 酱卫生标准
GB/T5009.40-2003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24399 黄豆酱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352 大豆标准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的试验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技术指标要求 3.1 主要原料和辅料 3.1.1 黄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
应选用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3.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卫生指标
按GB 2718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
3.5.1 坛装大豆酱净含量为1.5 kg、 2 kg、 2.5kg,袋装大豆酱净含量120g、100g 、90g。
3.5.2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水份、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 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指标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4.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4 抽样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坛),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坛),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和保质期检验。 4.5 判定规则
4.5.1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4.5.2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方法
称取50g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大豆酱的色泽、气味和体态。 用玻璃棒蘸试样,尝其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份按GB/T500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40-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规定的方法检验。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包装材料及及容器均应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外包装为纸板箱,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坛(袋)数、净重、并标有“小心轻放”等字样。 9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10 贮存及运输 10.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
物品同处贮存。 10.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1 保管
11.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
11.2 入库后的产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12 保质期
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15℃以下贮存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