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瀚律师事务所:营改增后的刑事风险防控与合同管理
2016-06-03 识局 投资集团财税研究
随着四大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近一个月。与此同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各类政策业务问题扑面而来:“营改增后提供哪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酒店住宿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20日, 由星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营改增后的挑战与应对》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财税政策方面的专家、税务方面的专家、以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为在场的150位来宾分享了营改增的影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识局作为国内最大的政策类新媒体,获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进行了视频拍摄,并得到主办方授权与各位粉丝进行分享。 本期内容为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银平、杨晖关于营改增后的刑事风险防控与合同管理的演讲,原文如下: 有关增值税的刑事风险 卫律师:涉及增值税的,可能会存在哪些刑事风险以及怎么去控制? 汪律师:刑事风险大约是怎么一个含义,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判刑和坐牢,所以说听起来是非常的可怕。也有很多人说一听我是做刑事的,也是避之不及,也不想和我打交道。也是,但是我也觉得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这个风险大家一定要意识到。你可以有所预防。因为我们案子中经常遇到很多自己做了这个行为甚至被抓进去了,都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情。所以大家知道这个刑事风险在哪里,这个非常重要。 然后今天的主题是有关增值税的,有关税的这个刑事罪名非常多。中国的刑法规定的大概有十几个。买卖发票和买卖假的发票,或者制作假的发票,这些都有专门的罪名,包括偷逃税款这一块。那这个里面最多的,我们遇见最多的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有个专门独立的罪名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比较重视。 那第一个,什么是虚开呢?虚开就是虚假的开具。法律上规定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开:第一个就是你根本没有真实交易的,就是为了抵扣,为了增加进项,这是虚开;还有一个,你有正式的交易,但是你的交易的数额与发票的数额不一致的。比如说你买了1吨的钢材,然后你跟卖家说你给我开5吨的发票,我进项不够,这个也是虚开。这是第一点什么是虚开这个行为。 然后这是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分三个档位:第一个是三年以下的,第二个是三到十年的,第三个是十年以上的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以前是有死刑的,后来刑事修正案把死刑取消掉了。我们看到这个虚开的重点是针对两个,涉及两个因素涉及到虚开,一个是虚开发票的这个税款的数额;另外一个是导致国家损失的,实际上很多是抵扣行为,所以说看到这个金额很多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最低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是1万以上或者抵扣5千以上。最高的话,你的那个抵扣的税款超过30万以上就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票面金额是50万,但是那个抵扣的话,有抵扣行为的,30万就够10年以上了。 然后那个虚开行为,法律规定有四种行为,不是很多人认为这个票不是我开的,或者说我没有拿这个票去抵扣,这跟我没有关系。我逐条解释一下。 第一个,为他人虚开。你的朋友跟你说我进项不够,找你帮帮忙,你给我弄几张票行吗?然后我就开给他了,这就是为他人虚开。 第二个,为我自己虚开。可能是比如说你名下有两家企业,我把这家企业说你开张票到这家企业,这个是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 第三个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你可能跟朋友讲说,你帮帮忙给我几张发票,我进项要做一下,这个是让他人我自己虚开。 第四个,介绍虚开。这个很多人不知道。然后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去年遇到的。一个蛮有身份的一个老总,也是上市公司的老总,他们几个朋友聚在一起,有个朋友就说,进项现在太少了怎么办,然后这个老总很热心,他说“我收到短信,发票短信非常多,帮你联系一下。”然后他就很热心的帮他联系,很热心的帮他跟这个开发票的人收发快递,后来开票的人抓进去了,然后收票方,他这个朋友抓进去了,后来他也被抓进去了。当时他这个税款抵扣核下来有48万,这个面临多少刑事?对,十年以上。但后来这个案子,因为介入比较早,技术操作的比较好,还是救出来了。 然后一点是,哪些身份的人可能会被牵连。因为我们大部分发票是用在单位的,虽然这个罪名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分。那么我们重点讲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里面两类人会被追究,一类是直接主管人员,公司的的主管人员,就是这个事情的主管人员。这个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总经理或者分管的副总,这些都有可能。但是这个里面我们重点辨认的是,这个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里面,是否起到决定、批准、收益、纵容、指挥等作用。有些是空话的,这个你不用担心,你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对吧,空话的反正没关系的,可能会让你协助调查一下,但是不会追究到你。但是如果你是实际操作的,比如说分管的副总,你可能就危险了。 第二个是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直接操作的人。一般这种事情公司的老板不会自己去做,会叫下面的财务或者助理去做,那这个直接操作的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他也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我们有个案子是财务去弄的。财务抓进去之后觉得很冤,他就说“我就是听老板指挥嘛,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其他都不知道。”但是首先司法机关认为,你作为财务人员,你应该是知道发票的这种规则的,你应该是明知的,你有放任了这个的故意,所以后来也是被判刑了。所以,刚刚讲的是主体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以前开的,好久了,然后会不会被追究。这个我们刑法上有一个叫追诉时效。有一个案例,也是去年的,那个人是一开始先来找我的。他说,明天约他去谈话,我先咨询一下,发票是七年前开的,公司也注销掉了,公司两年前已经注销掉了。然后问我这个会不会有问题。我问了一下他税额有多少,他说五万两千多,抵扣掉了。这个根据这里的追诉的规定,五万两千多抵扣掉的是属于前面处罚的第二档,就是三到十年的这个量刑。按照这个最高刑10年以上的,它是要经过十五年才免追诉的。其实他过了七年也是要追诉的。所以说有些东西,一般来讲,我们来看这个不是经过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这些以前历史的东西都可能是一个定时炸弹。不是认为过去很久了,或者是公司注销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刑事的追诉是依然会在的。 最后是讲风险预防。其实这个不太好讲,因为比较敏感,会涉及到很多比较敏感的东西。我重点讲一下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责的,他们的一个证据规则,或者叫这个认定的准则。 就是说我们司法机关要定一个人有罪,要判他刑罚,把他关进监狱里面去。这个也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他要完成很多证据收集,包括你的身份情况,你在这个行为里面你实施的所有的细节,然后你是怎么做的,是不是你做的,然后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也不是光靠口供,有口供、书证所有的东西。 所以说,第一个,比如说主体的这一块,他要确定你是不是这个事情的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他可能要获取这个事情,当时你跟这个卖票人联系的,或者你在收发这种虚假发票的快递,是寄给你的,或者是买票,我们会说费用,买票的票点,三个点、五个点,甚至高的有八个点,这个票点的钱是谁给的?这些东西的证据都会成为证明你的证据。这是一个主体的认证。 第二个是,主观故意,是否明知虚开。这个里面我们也是有很多真实案例的。然后这几个案例也是被成功免罪的。我们这边公司的人做了一单业务。对方一开始说是不开票的,弄不了票。然后我们这边说不行的,我们必须要票的。后来对方就把票给到了,他其实给的票是其他公司的票。这个人可能从其他地方买到一个票然后给他了,这个也是虚开,因为票货不符,所以这个也是被追究的。后来我们律师介入之后,我们主张的最大的理由是我们知道他买货,也要求他开票,但是他这个票是他自己开的,还是从其他地方买到的,我们并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我就赖掉了,因为这个主张不明知,这个罪名也就被免掉了。 第三个是,虚开行为,实际开具了发票,但是没有一个真实交易。我们说发票和合同,你如果证明是真实的话,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对应的。一个是发票上的金额,发票的开票单位和收票单位,以及发票上凭证上的内容,跟合同的所有对应项所有的都要对应。如果你不是一致的话,你这个就是一个违规的行为。在这个里面,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会做什么的,公安机关只要找到发票,这个举证责任就在你了,你要提供跟这个发票对应的,所有合同的所有内容或者说货物的这个部分,包括如果有货物的话,你要有货物的运输单据或入库单据,或者是服务的话,你要有提供服务的凭证。所以这个里面我们自身的举证责任比较高。 第四个是会有上下家的一个关系,因为开票会有上家和下家。有时候是,大部分是因为上家被抓到了,开票公司它开的话通常不会只给你一家开,它给很多人开,可能开给一百家、一千家,那个里面可能有一家出事情了,然后捅出来了,开票公司被抓。开票公司被抓之后,所有的票,因为在税务部门都有存根,所有的票都会被发到各地的公安局去查。所以一千家里面有一家出事,牵连出来的其他999家都要出事。所以在这个里面会有一个证据链的问题,在刑事的认定上,一般会要求开票方要被作认定是虚假的,然后收票方这边也认定是虚假的,如果缺了一环,它这个证据链可能也是缺失的。但是我们也遇到案子,什么概念呢,上家没有被弄掉,就是开票方没有被抓掉,但是有一个中间介绍人,介绍人和买家,这也是会形成一个证据链,因为这个部分,这两个人也被追究。 涉及到那个整体这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的这一块,每个案子都会有不同的特点,那么每个案子部分我们也会有个别的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这个大家如果有需要可以私下再交流。 行政应对 卫律师:我们问一下杨律师,如果碰到税务局稽查,我们企业有哪些应对的基本方案? 杨律师:所有企业不管是上不上市的,不管大的还是小的,最根本的防范方法就是合法合规的经营。那么如果碰到问题了,我们是肯定要解决的。那么如果从税务稽查这个角度来讲,那我就简单的讲一下,一般来说,就是从行政的层面来讲,我们的税务稽查,它启动的原因,会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税务局会有一个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来源是怎么样的呢,有重点税源。重点税源这里面分两个层次,一个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还有一个是来自我们地方上的,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那么在这个检查的过程中,其实呢会给到企业一定的机会。什么机会呢?税务局一般会给到企业一定的自查期。那么在这个时间内,允许企业对照我们的财税法规进行自查,查出问题以后,如果是明确的,那么就在这段时间以内主动改正它。 那么就算企业自己发现问题,主动改正,那么区别在哪里?跟税务局去查的区别在哪里?如果是自行纠正,后面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就会不一样。就一般来讲,如果企业有涉及到税收上面的问题,那么它要面临的,第一步补交税款,这是最正常不过的;第二步交滞纳金,比如说你这个税应该是15年交的,那你到16年交,那不行,当中,比如说差了12个月,每天万分之五,我们自己去算好了。 第三点,最要命的,罚款。那么按照我们的征管法,最新修订的,应该是15年修订的,有些很琐碎的固定金额的就罚款我就不一一讲了,那么我们至少我们有倍率罚款有三种,第一个最典型的就是偷税逃税这一块。它的罚款费率是百分之五十到五倍。也就是说如果你今天偷税100万,理论上你讲,最高我可以罚你500万。那如果是1000万呢,如果是2000万呢,五倍的话就不得了了。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涉及到比如说暴力抗税,或者有骗取出口退税。我想我们这里高端企业还是很多的。就是其实肯定会涉及到这些业务领域,那么在这些领域,它的合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的话,它的起点罚款是1倍,1-5倍。封顶也是5倍,但是起点已经非常高了,1倍。那么第三种,比较容易被忽略。涉及到有哪些领域呢?比如说个人所得税。 我们做财务的同事肯定知道,企业是有一个扣缴义务。比如说我们涉及到跟国外的公司做生意,那么我们这里会涉及到它的收入如果要出去,那么在我们国家把这个税收的问题解决掉,那么在这个解决的过程中,其实就是由国内的对外支付,转移支付的,对外支付的企业,它在把这个钱汇出去之前要把这个税收收回来归我们国家,这个里面就叫代扣代缴。那么如果这个企业因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最后就会导致这个税款有损失的,这个里面也是有罚款的。税款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稍低一点,但其实也是不少的,也是很高的。 这里要区分一下,如果,比如说我们陈会长,今年他的企业,不是企业,他个人的,今年有100万的收入,比如汪律师他的公司,正好,你们是员工与公司的关系,陈会长今年要扣缴20万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汪律师公司里面没有扣,没扣的话就会面临一个罚款,百分之五十到三倍。如果扣了,但是汪律师黑了,不交,这个时候就是偷税逃税的概念了,这个时候面临的罚款就是百分之五十到五倍,这个里面有略微的区别,这个扣缴义务里面。这是我们讲到,就是有一个自查的过程。 那么如果自查的过程中查到的问题,比如税收这个问题,它比较专业,第二个说实话法规很多,政策更多,有些东西可能大家自己都不太搞得清楚。那么如果有不确定的东西,作为企业我们要如实的跟税务机关反映和沟通。当然沟通的途径,可能要分公开的或者大家事先的有做一个沟通,那么最后的效果就是希望把这个事情给妥善的处理好。那么这是一点,就是给大家一个自查的机会。 第二类就是叫专案。专案一般它的途径会有什么呢?会有举报。那么作为举报人来讲,我觉得他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他要知道这个事情,他才能举报。所以呢,实务当中我们发生的很多举报都是发生在哪里呢?内部。刚刚卫律师讲到了,我们有一家很重要的客户,最近面临了,因为它是在上市的过程中,那么上市公司,这个行政罚款对它的影响有多大,我想只要是涉及这个领域的同学应该都会知道的。所以这个事情处理起来就不是一个税款金额大小的一个问题和罚款金额大小的问题,而是一个质的问题。会非常麻烦。 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讲到,老板要招可信的人,招诚实的人。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去批评一个举报人。说不定他是出于一种正义之心呢。对不对。当然也不能排除他要黑老板。那么我觉得,还是刚才讲的那句话。根本上来解决这个问题,途径只有一条,自己做到合规、做到合法。这样自己其实才会有完全的主动权。 讲到一个怎么来预防和解决。我觉得只能笼统的讲。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与税务检查机关的沟通,有问题大家及时的商量。毕竟可能有很多企业碰到的问题,甚至在现行的立法当中它都解决不掉。很多企业个案出来以后,才推动了我们税务局政策的出台,甚至说我们人大立法的启动。大致就是这样吧。 合同管理 卫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杨律师有什么样的建议? 杨律师:那接下来,我再占用大家几分钟时间,简单讲一下,其实呢刚才包括我们钟老师,顾老师应该说把我们这些基础的,重点的知识都已经讲过。接下来,我分三个部分跟大家介绍下。第一个是规范合同文本。 首先一点,在增值税领域,它会讲到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叫三流统一。这个三流是什么呢?发票流、款流和物流,这是最基本的。那么其实这个三流,追上去还有一个,是谁呢?就是合同。所以说在整个真实的合规的增值税业务里面,它应该是要在这四个部分的文书或者材料上体现的信息都应该是一致的,当然它也要是真实的。那么在合同上面,第一个要明确当事人的信息。在我们原有的合同,特别是营业税纳税人合同里面,我们当事人的信息肯定是要写清楚的。但是呢,到了增值税的合同以后,里面有些内容就需要加以补充,比如说追加企业的税号,就是纳税人的识别号,应该是统一的,税号和纳税人识别号。比如说它的开户银行。那么这些东西是用来干嘛的?第一个当然是为了增值税的核算。第二个我觉得呢,合同信息的明确肯定也有利于规范我们的整个业务,避免这个法律纠纷。 第二个要明确价款信息。这个里面顾老师刚刚也讲到过,后面我也会有点涉猎。就是什么呢,在价款信息里面应该可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个增值税是价外税,那么它这个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肯定要确定好。第二个我们这个生意,因为说实话,这个营改增之后,税率也好,征收率也好,改的比原来更复杂了。那么或许同一个纳税人,他所做的不同的业务,可能会涉及到会有不同的税率,所以呢在我们每一单业务中都商量好我们所适用的税率是多少,这个不仅仅会涉及到我们最后会交多少税,扣多少税的问题,还会涉及到价格的问题,这个价格怎么来谈,跟这个税率是有关系的。第二点,刚才也讲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那么根据我们现有的政策,如果同一个纳税人,甚至在同一份合同里面,涉及到不同税种的多项经营业务。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分清楚,对它分开核算。如果混在一起,是很高的,也就叫冤枉税,意义不大的。 第三点,明确发票信息。那么发票信息里面我也分三点讲,第一个首先一个最基本的,既然我们在谈营改增的问题,我们在合同中应该非常明确,我做这单生意,我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里面还要分两种,一种叫专用发票,一种叫普通发票。那么能够用来抵扣的只有一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虽然我们现在的发票的立案里面,普通发票它也会给你分开写,但是事实上不含税价额税款它会分开写,事实上这个普通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发票本身的合规,这个其实还是容易办到的。比如说我的物品是什么,我的开票方是谁,销售方是谁,收票方购买方是谁,你的地址是什么,电话是什么,你的税号是多少,包括金额,这肯定都要写的非常明确。如果你收进来的发票是有问题的,那么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多样,那么最后招致的风险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你这个发票抵扣不了。这个时候就会非常的麻烦。 第四个就是要明确一个物流信息。那么这个其实也是笼统地讲。就是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增值税领域呢其实要求有一个三流统一,那么其中有一个讲到就是那么物流。就比如说我这个东西是卖给汪律师的,那么按道理来讲,钱就应该是他付给我的,发票就是我开给他的。我不能再到中间别的人那里去过。而且他的这个东西应该直接发到我这里来。那么这是最简单的一种讲法。那当然现实当中,我们会涉及到很多贸易企业,比如说我这个东西,要从新疆发到东北去,但是当中这个贸易公司是我的上海的一家分公司做的,按道理来讲,新疆这家公司卖给我,我再卖给东北的公司,但是这个物流一定要从上海过一过到东北,这就浪费社会资源了。那么其实呢,在贸易领域,国家也是出过相关的文件的,允许你这个东西直接从新疆拉到东北去。这是一个例外的情况。 这里就补充一点。就是讲到第二点我刚才漏掉的,讲到价款里面,就是要非常明确讲到收款人和付款人。理论上必须都是要一致,但是在现实当中,可能也会有什么呢,汪律师今天缺钱,他说这样,杨晖啊,我让陈会长帮我付一下吧,那么其实我认为最好啊,不要填陈会长到我这,先从你那里过,再到我这里,这是最好的。那么可能在现实当中,我们会比如会涉及到保理业务,这个合同本身它就可能会涉及到好几方关系的。那么这个时候要怎么样规避,这个款流,这个价款的款流,跟其他的有不相一致的问题呢,那我们可以通过签订多方合同,比如说三方合同啊,比如说四方合同啊,就把这些当事人都拉倒进来,拉到我这个合同关系里来,这样来规避法律风险。 这是一个讲到物流信息,其实物流信息里面还有一个新的问题,在我们传统概念里面,增值税一般是看的到实际货物的,比如说拖拉机啊,汽车,杯子啊,瓶子啊,手机啊,那么原来有一个叫劳务,比如说修理修配劳务,原来就是服务业,最早的时候,94年分税制以后,仅有这种服务是纳入到增值税。那么现在包括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这个服务,也已经纳入增值税领域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什么呢,我这种交易的商品就会变成一种不可见的东西,那么所以呢这种商品的流通,怎么样来体现它一个正确的途径,那么我觉得在条款里面,比如说服务的地点啊,服务的内容啊,具体你服务的时间,就要通过这些信息的明确,来固定我这个无形的商品它的一个物流的起点和终点。这是第四点。 第五点要明确纳税的义务时间。按照我们一般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款项付清或者你拿到那个可以用来收款的那个凭据,比如说单据或者怎么样,那么这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如果你是在付款前先开票,那么对不起,那么这个时候纳税义务的时间应该是在开票的时候,所以说呢,如果从销售方的角度来考虑,我怎么样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为什么要延迟这个时间呢,那主要是为了争取一个现金流。尽晚的去纳税,那么我手上自有的现金就多控制一点。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就是要在付款的当日,凭原来拿到的单据,就在当事人开这个发票,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纳税义务的时间合法地往后延一延。 第六个,就讲到一个税收优惠。那税收优惠其实呢会涉及到很多内容。我这里就简单举一个例子,就是我们国内的企业跑到外国去提供建筑业业务,提供一些服务业,那么它这里面是免税的。所谓免税,它这里应该是零税率。就本质上它是免税的,那么在这个时候,既然国家要给你免税,那肯定不是你随随便便怎样都可以,那么这个时候就是要做好,按照我们的政策,按照我们的法规,做好一些,比如说你的合同啊,你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啊,具体的东西根据税务局的要求详尽的来做好,否则不要因为当中很小的因素出现,导致你免不了税。那这个损失其实还是挺大的。好这是第一块。 第二块讲合同的事前的工作。分三个小点讲。第一个作为购买方,应该尽量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刚才我们已经讲到过了,进项抵扣,它只有一种单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我国呢,其实不开票的现象是非常多的,那么从法律的性质上来讲就是偷税逃税。但实务当中,比如说我们去买一点东西,老板会问你你要发票不?你不开票,我给你便宜。你要开票,你这个税要加给我。那么作为我们购买方,接下来我们的购买方,营改增以后,大部分的企业只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都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话,如果你拿不到一个进项抵扣,那么你的税负肯定是会超负荷的运行。比如说我们刚刚讲到的建筑业,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3%一下子就加到了现在的11%,那如果你进项拿不到的话,那这个企业的存活可能就会成为问题。那么这个时候,第一点就是要问他要发票,问对方要发票,那么不可避免的,我们可能要去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做生意,那怎么办?那在我们税法上面,它是有一条途径的,可以要我们税务局代开。 就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商品的时候,它可以到我们当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当然这个里面还是要注意一点,我们的增值税税率,普通税税率,货物比若说17%,有些低税率13%,那么像我们提供服务业,像我们律所是提供6%,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提供6%的进项抵扣。但是作为小规模来讲呢,它只能给到原来呢是3%,现在新增加了一种,又增加了一个5%的征收率。在它这里能抵点的税率是多少呢?比如说我是100块,咨询了一个问题100块,我是小规模,我给汪律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这个时候他能抵扣掉的就是1/1+3%乘以3%,大概是2块9的样子。那如果是到我们星瀚律师事务所来咨询,那么这个时候,我给到汪律师的抵扣的进项税就是100/1+6% 再乘以6%. 那么这里面两个进项大小应该还是有所区别的,刚才顾老师算过了,6%的那个应该是5.67,那么我前面适用3%税率的那个是2.91大概,差别还是挺大的。所以这里面也会涉及到如果跟小规模纳税人做生意的话,要涉及到谈价格的问题。 第二点,这个应该是比较重要的,其实在其他的地方也已经涉及到了。就是在选客户的时候或者是洽谈的时候要准确的区分对方到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同时在一般纳税人里面,我们还要区分清楚在这单生意里面他能够给我的税率是多少。他是不是简易增收的还是按照我们普通的17%的增值税发票来给。这里面这个进项税额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如果你前面都没有了解清楚,合同签下来了,最后他按照合同来拿过来了,你就说不认账了,我估计这时候我们的合同纠纷就出现了,最后如果事情解决不好,受损失的可能是你自己。第三个,就是要谨慎的处理一个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也是增值税领域里面一个特有的概念。我们这里有层曾经做过电信业务的同学,那么在电信行业这个就很多。比如说今天我们去买个手机,移动公司说我送你一桶油,好,那桶油它是不问你收钱的。我这个苹果6,不送油卖6000,今天我送你桶油,优惠期,搞特价,还是6000块,按道理来讲那桶油就是没有价值的,那对税务机关来讲,那不一样的,这桶油虽然你没收钱,但是如果它的市场价是100块,那么对不起,你这桶油还是视同100块钱卖出去我还是要对你收税。企业会觉得很冤。那当然了这里面是通盘的考虑的。如果我不送油我今天只能卖50台,但是如果今天送油的话就可以卖100台了,跑量的。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如果你硬生生的说我没收钱,我不交税,不行,明天钟老师就来了。肯定的,罚你百分之五十,税照样要补,那么现在一般的实务当中怎么来处理的呢?打包。我再花点钱,把那个油桶再包装一下,再把这个手机塞进去,做成一个盒子,把它做成一个产品卖,好,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好了,这个大家自己仔细琢磨。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接下来讲讲第三个部分,过渡期合同的处理。过渡期合同刚才顾老师也已经涉及到过了。那么什么是过渡期合同呢?主要就是针对2016年5月1日前后这段时间。那么我们有些合同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如果执行完毕了,没关系,该交营业税的交,还没有结算清楚的大家自己去结算清楚。如果有些合同是5月1日前签的,但是还没有执行,或者说我5月1日前签的,执行到半当中,国务院发了个通知,我营改增了,那怎么办?那这里面肯定要按照规定来做,或许半吊子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一般的处理,我们来看,第一个签订在5月1日之前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我们建议双发当事人补充协商,或者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通过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配套我们这个营改增的政策,那当然这个价格,我觉得我们可能需要一些专业人士的帮助来进行一个测算和调整。这是第一种。 第二种,营改增之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跨期合同。根据以往的经验,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的业务是缴纳增值税的。为什么说以往经验呢?因为营改增我们不是第一次了。已经前面有好几个阶段了,所有呢就是在原来的操作当中,就是分两段,前面的归前面核算,后面的归后面核算。但是我觉得这个可能还是会比较麻烦。税务机关怎么认定,一般即使根据发票的这个开具时间来区分到底是之前还是之后,这是第一个。第二个,销售方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与购买方沟通营改增之后税款的承担方式等等细节,规避因为我们这个营改增税制改革导致这个税负突然剧增的带来的这个税收的损失。 好了,大致就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