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状分析
周淑芬
2013-01-16 14:26:37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9期
摘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根据广大低收入农民的消费能力、面临的特定风险而设计的一种人身保险,目前在我国已得到快速发展。本论文详细论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介绍了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并简单介绍了中邮人寿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概况。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现状
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小额信贷业务之后又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少、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是专门面向低收入农民阶层的保险服务,为农民面临的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种运行机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针对广大低收入农民的消费能力、特定风险设计的一种人身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传统的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不适合面向低收入的农民客户销售。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到现在为止,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的农民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在广大农村,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入。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为了填补农村保险市场的空白,完善广大农民的风险保障,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7年5月成立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着手推动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过一年多的调研,于2008年6月保监会出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开始在山西等9个中西部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标志着小额保险在中国正式启程。2009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展至19个省区,2010年小额保险覆盖人群超过2000万人。短短几年时间,小额保险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对小额保险的认识也日益加深,渐趋与国际接轨。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生背景
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的倡导推动与农民的切实需求相结合的结果。我国农村人口总量规模庞大,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三农”问题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我们势必要加大对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截止到
2009年底,全国农村人口为71288万人,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53.41%。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为1.57亿,占总人口的
比重已达到11%,而且我国的老年人每年还在以3%的速度增加。农村人口老龄化以及农村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党和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农村尚未建立起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社会保障缺口的存在就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另外,近年来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民购买保险的能力增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也使得小额人身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具有客观上的可行性。
针对这一现实,政府试图运用包括小额信贷、小额保险在内的一系列金融减贫手段,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所有农民都能得到保护。农村小额保险是支持保护“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保监会响应并贯彻党中央号召,指出保险业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2008年初,为进一步推动保险服务的普惠性,保监会对我国中西部8省区432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民基本人身风险以及对保险保障需求的调查,随后下发试点方案,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坚持老百姓“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和“买得值”的原则,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过程
早在2002年,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33个发展援助组织和机构,共同设立了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咨询工作组(CGAP-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2006年,我国首次引入小额保险的概念,并结合了国际经验,展开了一系列的理论研究。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积极申请并加入国际
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CGAP的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共同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发展。2007年5月中国保监会成立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着手推动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2008年1月16-17日,中国保监会与世界银行、IAIS-CGAP等国际组织成功举办了小额保险国际研讨会,开始关注全国范围内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并积极推广小额保险产品;并于同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出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小额保险开始在农村地区正式启动。该试点方案宣布首先在经济欠发达、保险需求强烈的山西、河南、湖北、广西、江西、湖北、黑龙江、四川、山东等九个省(区)开展小额保险试点,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问题。继2008年8月底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山西晋中祁县农村签下农村小额保险第一单之后,太平洋、平安、泰康、新华人寿陆续加入到农村小额保险的试点中。各公司分别推出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9种试点产品。2009年,在总结首批试点经验基础上,本着逐步试点、稳妥推进的原则,保险业将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扩展到19个省区。到2009年底,全国范围内农村小额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承保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数超过871万人次,新增保费收入超过2.3亿元,提供保障金额新增近1400亿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一步扩大了试点的覆盖面,在创新产品、探索经营模式和维护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2010年3月,保监会批准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小额保险试点业务的资格,允许中邮人寿先期以中邮禄禄通1号定期寿险、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邮贷贷喜1号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三款产品开展试点。2010年农村小额保险覆盖人群超过2000万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概况
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已有二十余款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有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小额两全保险等。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已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为农民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2010年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情况以部分试点省份为例:2010年,河北省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104.37万农民提供267.61亿元保障;截至2010年8月,贵州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485万元,共为33.4万人次农民提供风险保障68亿元;2010年,四川省北川县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151.98万元,比2009年增长了一倍多。目前,小额人身保险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农民的认可,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其覆盖范围也逐步扩大。
虽然自试点小额保险业务以来,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越来越多的农民得到了保险保障。但是,通过对现阶段农民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和小额保险在农村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小额保险在农村的供给和需求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之处,如(1)农民因外出打工而面临意外伤害和工伤的风险,因此对小额意外险需求大,但实际投保率却较低;(2)小额健康险由于保费相对较高,超出部分农民的承受能力,因此也导致投保率低;(3)由于定期寿险的无储蓄性和保费不返还的特点,导致农民对定期寿险反映也比较冷淡;(4)另外由于新农合的存在也使农民投保其他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降低。由这一现状可以看出,通过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投保的必要性,同时不
断创新小额保险产品和销售模式,小额人身保险在农村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我国参与试点公司开发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注重保障功能的开发,减少了一些不符合农村实际的除外责任,拓宽了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障程度;一些短期险设定了三十日的宽限期,方便农民续保;产品条款尽量简化,做到通俗易懂,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承保理赔程序;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就试点情况看,2009年小额保险的件均保费大约为26元,其中一半以上保单的件均保费在26元以下,保额在1万到5万元之间,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经营模式
在实践中,各试点公司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试点省份的具体特点,探索了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小额保险模式,降低了成本,使农民真正买得到保险产品。
第一种是以保险村建设为基础的全村统保模式,即“一张保单保全村,一张保单保全组,一张保单保全家”。该模式由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首创,目前已在多个省区得到成功复制。即依靠村委会向农民宣传和介绍产品,在得到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用一张保单以团险方式对全村符合条件的所有村民进行统保。这种该模式经营成本低,并能能有效控制风险,被誉为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中国模式”。
第二种是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网络,通过该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减少了建立额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费用,成本低、覆盖广、易操作。通过这种“联合互动”共保障模式,使地方政府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障等服务,实现了与政府惠农政策的无缝对接。既丰富了“新农合”的内涵,推广了小额保险,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保证。这种模式在湖北、广西等地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种是与农村金融机构相配套的“信贷保险1+1模式”:与农村的小额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合作,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保险等。这种模式扩大了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与小额信贷相互配合成为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这一模式使用相对比较广泛,几乎所有试点公司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这种配套模式。
第四种是小型团单模式,在条件不成熟的乡村,由农村营销员通过小型团险对单个农村家庭成员整体承保,以较低的保费使全家人获得保障。这一模式用商业保险的方式服务于村民,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第五种是中邮人寿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即充分依托邮政系统庞大的农村服务网络、资源和品牌优势,迅速使小额保险产品渗透农村保险市场,扩大其保险覆盖面。
(四)保监会对于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
对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监会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
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三是对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四是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三、中邮人寿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
2010年3月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保监寿险〔2010〕228号),正式批准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中邮人寿成为继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与平安养老之后试点该项业务的第六家保险公司。
保监会同意中邮人寿先期以中邮禄禄通1号定期寿险、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邮贷贷喜1号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三款产品开展试点,具体试点区域由中邮人寿与当地保监局协商统筹确定。保监会要求中邮人寿以扩大试点地区保险覆盖面,探索可以成功复制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为目标,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廉价、便捷的保险服务。
中邮人寿是全国首家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充分依托邮政现有网络和资源,紧密围绕“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广大基层百姓为目标,坚持“看得懂、买得起、用得着”的思路。2010年8月、9月间,中邮人寿首批三款小额保险产品(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中邮禄禄通2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中邮贷贷喜1号小额贷款意外伤害保险)正式上线销售,这三款小
额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的实际保险需求,保费水平和支付结构也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相匹配。目前,中邮人寿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江西、四川、陕西试点地区全面开展销售,态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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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