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摘要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审判监督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往的审判监督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各种弊端日渐显露,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审判监督 法律适用 事实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1-01 一、现状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和申请再审的程序。其具有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时效性等特点。但是,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现行制度总是让当事人存有希望,而只要有一线希望,当事人就要不断申诉。一审、二审、再审,一直到最高法院讨说法。这种无限申诉的、再审制度是否符合司法的规律性、特殊性,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值得研究的。 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确有错误是引发再审的主要法定理由,而什么是确有错误?很难界定,至于其它引发再审的理由,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3.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民诉法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的时间限制,这样,在实践中,判决书生效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市中院乃至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4.审判监督程序操作的随机性。现行法律关于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一是提起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诉和法院决定再审均能引起再审,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二是再审的审查程序具有随意性。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都要经过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法院在审查中依据的程序、审查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均无规定。 二、改进及建议 审判监督制度是对错误判决的最终司法救济,但是,它所付出的代价是法的安定性。应当纠正的是生效判决中的重大错误,而不是一般性错误。我们应当努力改变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无限申诉、无限申请再审的被动局面,坚持公正与高效,依法维护终审权的司法权威。如何克服上述弊端?唯一出路就是改革。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于改革。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已势在必行。 1.对民事案件实行再审申请预收费制度。这是遏制申请再审无序状态的有效途径。对当事人而言,使其切身地感受到申请再审之诉不仅是一种诉讼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使其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更珍惜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切实有效地减少无理缠讼和滥用申请再审诉权的现象。 2.规定再审案件审限。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审限规定,便时常导致案件的审结无期限,频添当事人诉累和对法律的抱怨,导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因为只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它并不比一、二审来得复杂,且复查阶段指明了启动再审的错误之处,故其审理期限应参考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以六个月为宜,且不允许有延长审限的事由。符合司法高效和诉讼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 3.再审案件结果为终审结果。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而不应再区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理由是:一是从法理上理顺了其作为特别救济措施在性质和审理对象上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二是实现其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公正价值。法院对再审案件极为审慎,审理前要经过复查阶段;三是有利于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尽快实现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4.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充分保障诉权,更好地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制度,有很多优点。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二审终审”暴露出其审级较低、难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局限性。因此应当改革“二审终审制”,建议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三、总结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进行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确立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过错责任制度,全面建设“诚信诉讼”秩序,才能真正促使我国的民事诉讼走出诉而不止、朝判夕改、永无止境的怪圈,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真正实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邹川宁.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作用及现实缺陷.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2002年版.第481页. [2]红喜.民事诉讼的“怪圈”与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法律适用.2001(2).第32页. [3]沈德咏.审判监督工作改革若干问题.人民司法.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