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屯田的历史经验与教训_李宝通
2004年1月 第41卷第1期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 ity (Social Sciences ) Jan . 2004
Vol . 41No . 1
唐代屯田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李宝通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唐代屯田在历史上享有盛名, 亦可谓中国古代屯田之缩影。唐代盛世之凸现, 与其大兴屯田且获积极成效密不可分。唐代屯田既有其丰富的成功经验, 亦有其不容忽视的失误与教训。我国古代屯田集中体现了“时势造英
雄, 英雄造时势”之旨趣, 屯田兴废受客观历史条件的严格限制, 而屯田成败又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密切相关。探究唐代屯田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对今日经济建设、以法治国以及开发大西北, 均可提供参考与借鉴。[关键词]唐代; 屯田; 历史经验; 教训
[中图分类号]K 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4) 01-0017-05 明清之际杰出思想家王夫之, 对于屯田的设置条件, 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表述:
(屯田必) 有其地、有其时矣:许昌之屯, 乘黄
巾之乱, 民皆流亡, 野多旷土也; 两淮之屯, 魏、吴交争之地, 弃为瓯脱, 田皆芜废也。……夺民熟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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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屯, 民怨而败速矣。而清人蔡方炳《广治平略·屯田篇总论》: 屯田之法, 非内外得人, 则不可得而行。
唐代屯田可谓中国古代屯田发展史的一个缩影。初唐兴屯, 均在边地, 与西汉屯田戍边相类似。中唐内地兴屯, 又与曹魏屯田在形式上有某些相近之处。而纵观我国古代屯田发展史,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 屯田兴废与天时、地利、人和之关系较编户齐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更为密切。笔者在撰写《唐代屯田研究》②的过程中, 也曾留意于此, 然限于体例, 尚觉未能尽意; 故撰此文补叙。
化甚至掩盖, 加之番代之制使屯田较少受私化进程之干扰, 仍可望取得好的成绩; 而民屯则只能在天灾人祸造成的特定短时期内可望施行, 超期则弊大于利。
唐代前期, 由于推行了自北朝以来行之有效的均田制度, 个体小农的生产积极性有较大的提高, 社会经济呈较快发展之态势。这一时期, 封建政权的当务之急即轻徭薄赋, 保护并鼓励广大均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统治集团无需过多干预即可望获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此际若盲目兴屯, 必将带来劳民伤财的严重后果。内地屯田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提上议事日程。这种经济发展之趋势, 也就在规定了唐代前期边地军屯繁荣发展之同时, 限制了内地民屯的设置格局及规模。所谓“军、国不同, 中、外异制”③即为浅显之表述。
唐代前期屯田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盛唐帝国之出现, 与唐代前期边防事业之鼎盛有直接联系; 而边防之拓展及巩固, 又与屯田兴盛密不可分。《资治通鉴》卷223唐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年) 条: 唐自武德以来, 开拓边境, 地连西域, 皆置都督
府、州、县。开元中, 置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北庭诸节度使以统之。岁发山东丁壮为戍卒、缯帛为军资, 开屯田、供糗粮, 设监牧、畜马牛。军城戍逻, 万里相望。 唐代前期边地屯田之兴盛, 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 但就“时”而论, 北朝隋唐均田制时期, 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虽已开始减轻, 但尚未明显减轻, 封建政权对生产活动的干预程度较后世仍为显著。在此历史背景下, 均田农民对国家政权尚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 而出身于均田农民的府兵接受人身束缚相对强烈的屯田劳役, 也就不致产生较强的逆反心理。至于内地, 则民户自营小块土地的经营方式已成主流, 屯田显已不合时宜。
唐玄宗时期均田制激烈瓦解, 民户逃亡严重, 唐政府“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 田亦称是”④。由此导致宇文融营田:每丁给私田五十亩自营种, 十丁共营公田一顷, 征取
一 屯田因时而兴
上引王夫之《读通鉴论》指出屯田必“有其时”, 并进而指出屯田于“战争之时”可为, “荡平之后”不宜。笔者在研究中国古代屯田的过程中也常注意到:屯田的首要条件是因时因地, 两者之间又有着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 其历史功绩与局限性也均受制于此。
就“时”而言, 在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强化的历史时期, 屯田可望在较长时期里、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 魏晋南北朝前期即为显例; 而当时战乱频繁, 流民饥离的特定历史条件, 也为屯田的设置提供了机遇。这两者或可再分为基于生产关系的必然之“时”与基于天灾人祸的偶然之“时”。曹魏屯田, 置于必然之“时”与偶然之“时”相重合之历史时期, 故大获显效, 这一时期的屯田历史功绩最为明显, 应予基本肯定。而在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的历史时期, 屯田则显分军、民两类:对军队屯田而言, 由于强制劳役的野蛮性被令行禁止的军事体制所淡[收稿日期]2003-09-29
[作者简介]李宝通(1953—), 男, 河南南阳人, 西北师范大学教授, 历史学博士, 从事中国古代史与简牍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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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地租。此制虽以“营田”为名, 实亦民屯。在当时社会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已相对减轻的历史前提下, 我们很难指望这些屯田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会有何等程度的激发。
中晚唐内地战乱频繁, “丧亡之后, 人自贫苦, 寒馁不救, 岂有生资”⑥! 是故百姓能暂时接受由政府组织、资助的强制屯田劳役。而较有远见的统治者, 能将这种短期内急功近利所造就的成果不失时机地转化为编户齐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张全义屯田即为显例。
《宋史》卷95《河渠》5载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 文彦博言:
足财用在乎安百姓, 安百姓在乎省力役。
可谓深得要领。我国古代盛世首推汉、唐, 而汉、唐两代内地却均无大规模的民屯, 封建政权大力扶持自耕农经济、激励民众生产积极性的政策, 奠定了汉、唐盛世的立国根基, 值得我们深思。
二 屯区因地而置
屯田因时、因地, 在很大程度上可谓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具体说来, 在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强化的历史时期, 内外屯田皆可望成功组织; 反之则必重外轻内。在人身依附关系尚未强化的西汉或在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的隋唐时期, 内地屯田的可行性条件自然衰减, 屯田之地也自然主要局限于边境或军事性活动频繁之区域。若在内地强行组织, 则或因强制劳役而导致劳动生产率降低, 或因与民争地而引发强烈反抗。
前引王夫之《读通鉴论》一针见血地指出, 屯田设置, 绝不能“夺民熟壤”, 否则必将导致“民怨而败速”。这正是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基本特征———土地私有制为主导形态, 国家所有制为补充形态———所决定的。换句话说, 封建政权欲求富国强兵, 首先注目的是编户齐民的男耕女织, 而非屯田经济。由此也就规定了屯田地域必视编户齐民的私有土地马首是瞻, 只能在边境军争之处、内地编户齐民尚未顾及或无力经营的僻陋之地筚路蓝缕。纵观中国古代屯田史, 除曹魏时期因占有天时、地利、人和诸多因素而得以“相土处民”、“择居美田”⑦外, 其余各朝, 大体上均取民所不耕之地。北魏太和十二年李彪屯田, 已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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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出质疑, 笔者则进而考证其实际置于西北边镇。
还应指出的是, 在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历史条件下, 内地屯田仍有可能在一些特殊的地区实施。魏晋南北朝至隋唐, 内地一些僻陋硗确之地, 或因普通百姓无意开垦, 或因力所不及, 也可望由封建政权辟为屯田。唐代前期, 承北朝以来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历史趋势, 屯田的重外轻内格局分外明朗, 这在《唐六典》卷7《屯田郎中》注文中有关唐代前期屯田设置地域的记载里反映得十分清楚。而在为数众多的唐代史料中, 边境屯田之繁盛事例令人目不暇接, 内地则除组织为“公廨田园”的司农寺“诸屯监”及宫苑屯田等规模极其有限且政府监管严密的特殊类型外, 一般军、民屯田极为罕见。此际所见内地屯田较为明确的仅有武周时开发的白水塘、羡塘屯区, 而此地正属历朝政府经营的民力不及之处。
玄宗时期内地兴屯, 或属短期行为, 或亦置于“民力不及”之处。《朝野佥载》卷2载玄宗初年姜师度于鲁城兴屯, 即取“卤地”; 张说《请置屯田表》, 注目“斥卤”⑨; 而李元议置屯条
件, 则明言“弃地”⑩。唐玄宗《褒姜师
度诏》说得更为明白:“由来榛棘之所, 遍为粳稻之川”。并明确表态:“本营此地, 欲利平人”, “功既成矣, 思与共之。其屯田内先有百姓挂籍之地, 比来召人作主, 亦量准顷亩割还。其官屯熟田, 如同州有贫下欠地之户, 自办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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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能营种者, 准数给付。余地且依前官取”。 这种因地而置的屯区选择, 正体现出国家政权让利于民而非与民争利。
中唐以后, 因战乱而造成中原一些暂时性的大片废耕土地, 自然为封建政权组织民屯提供了便利。如安史乱后东都残破, “中间畿内, 不满千户, 井邑榛荆, 豺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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嗥”。 代宗时, 宰相元载“自加营田使”, 大兴民屯,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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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封内闲田荒壤人所不耕者为屯”, 如“东都汝州开置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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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即取“汝坟弃地”。但应指出的是, 当时的“营田使”实际兼领民屯与民田, 唐末藩镇割据及黄巢起义后, 东都再度残破, 张全义屯田河南, 则明确提出了民屯作为过渡形式的合理方式。还应指出, 这种行为, 究其实仍属“夺民熟壤”; 在政局相对稳定后, 原则上应还田于民。
屯田因地而置, 主要是说封建政权组织屯田利用了民户未垦或无力耕垦之田, 这对于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社会生产显然有利无弊, 因而值得肯定。
物极则反。屯田垦荒, 或带动游牧民族向定居农耕转化, 自然有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封建化进程的加快; 但若无节制地垦殖则可能破坏生态或损害游牧经济、打乱农牧格局。代宗朝成效卓著的苏州嘉兴屯田, “芟以殄草, 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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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除木”, “取彼榛荒, 划为封疆”, 显然已损害了草场与林木植被。而晚唐刘驾《田西边》诗反映当时西北过度屯垦: 刀剑作锄犁, 耕田古城下。
高秋禾黍多, 无地放羊马。则当视作历史教训。
三 屯收因水而增
水与地本为一体, 而兴修水利与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密切相关, 但正如前文述及, 封建政权兴置屯田, 只能在不触动私有土地的前提下向那些“民力不及”的僻陋地要田, 所谓“金方气肃、雨雪不交之地, 碛路沙霾、草木不植之71所” ; 或“榛棘之所”、“汝坟弃地”等, 均见一斑。而在这些僻陋之地上, 要想获得屯田的成效, 水利事业之兴建尤为重要, 以至于封建政权因水择田, 因水名田, 往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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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名屯田曰“水田”。这种水田, 自不能与江南水田相媲美, 而只是强调其是有水之田。
正由于水利与屯田关系至密, 故我国古代屯田之始即伴有水利建树。《史记·平准书》载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 , “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 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而《河渠书》云:“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居延汉简中也屡见以“渠”命名之灌溉系统, 并有专事修渠引水的“河渠卒”。宣帝时赵充国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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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河湟, 亦“缮乡亭, 浚沟渠” 。《魏书·邓艾传》“田良水少, 不足以尽地力”, 可谓我国古代兴屯之一大阻力。兴屯则须建水利, 实为古代屯田之深刻经验与教训。
唐代前期边境屯田十分注重水利建树并因而极大地增加了屯田收益, 武周时“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 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 及汉通收率之后, 数年丰稔, 乃至一匹绢籴数十斛, 积军粮支数十年。”即为显例。在一些“民力不及”而又有水利资源可供开发之特殊区域, 亦由封建政权组织民力直接经营。较为典型的如白水塘、羡塘屯区, 自魏晋之际邓艾、荀羡, 北齐苏珍芝等
历代经营, 武周又继续开发, 并为李唐后期所延袭。《新唐书》卷41《地理志》5楚州宝应县, “西南八十里有白水塘、羡塘, 证圣中开, 置屯田;……长庆中兴白水塘屯田, 发青、徐、扬州之民以凿之。”
中唐玄宗时期张说建议大兴河北屯田, 则谓“漳水可以灌巨野, 淇水可以溉汤阴, 若开屯田, 不减万顷, 化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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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为粳稻, 变斥卤为膏腴”。内地屯田的倡行者姜师度, 更是十分注重屯田水利之建树, 《旧唐书》卷185下《良吏传》载其“所在必发众穿凿”, 以至时人戏语“傅孝忠两眼看天, 姜师度一心穿地。”而其屯田收获也颇为可观, 如其在同州, 于朝邑、河西二县界, 就古通灵陂择地, 引洛水及堰黄河灌之, 以种稻田。凡二千余顷, 内置屯十余所, 收获万计。
宇文融、张九龄兴办的河南道屯田, 虽旋兴旋废, 然水利建树却灿然可观, 文融“请用《禹贡》九河旧道,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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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以利人”; 而九龄所开, 则被径称为“水屯”。《全唐文》卷430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颂》记代宗时内地屯田之盛景:“浚其畎浍”, “沟封绮错”, “畎距于沟, 沟达于川, 故道既湮, 变沟为田”;“旱则溉之, 水则泄焉, 曰雨曰霁, 以沟为天”。套用“以食为天”之语而谓“以沟为天”, 足见屯田与水利之密切关系。
唐中后期西北屯田仍以水利设施为命脉, 以至唐、蕃双方处心积虑利己弊敌, 典型资料如唐于灵州承前代设施疏浚汉渠、御史渠、光禄渠等, 而吐蕃曾遣四万骑寇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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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水口, “填汉渠、御史渠以弊屯田”。 唐灵盐节度使李听则针锋相对, “境内有光禄渠, 废塞岁久, 欲起屯田以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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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听复开决旧渠, 溉田千余顷, 至今赖之。”
四 屯效因人而异
王夫之曾指出屯田设置的条件“有其地、有其时”; 笔者还想强调指出, 屯田设置之成败、屯效之高低, 与筹划、领导及施行者有着十分密切之关系。
屯田作为封建国家政权的一项财政措施, 始终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换句话说, 在屯田中统治集团有可能采取的人为干预因素远过于他们对私有土地的所作所为。如果说屯田因时而兴、因地而置较多地体现出“时势造英雄”之客观限制的话, 那么, 屯效因人而异则明显地反映出“英雄造时势”的主观能动性。
清人王柏心言屯田须“良将御于外, 良吏督于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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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效。而蔡方炳《广治平略·屯田篇总论》更为具体: 屯田之法, 非内外得人, 则不可得而行。赵充国
屯田, 魏相实主之; 韩重华屯田, 李绛实主之; 此内得人以赞其议也。娄师德屯田丰州, 身衣皮裤以先士卒; 郭子仪屯田河中, 自耕百亩以率将校; 此外得人以赞其事也。“非内外得人, 则不可得而行”, 可谓深切之见。屯田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十分明显的, 相对而言, 屯田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 统治集团以及主持者的干预作用最为明显; 而直接生产者的依违, 则最终决定屯效之高低。
浅显地说, 自耕农的小土地经营方式, 并不依赖于国家的干预; 甚至我们可以说, 这种干预往往是弊大于利。在春秋战国之际摆脱了旧领主羁绊的独立小农, 其生产积极性是学界公认的, 正是他们代表了当时的新生产关系。而屯田主旨是解决国家财政问题, 须由统治集团领导组织并贯彻实施。在这里, 人的作用、尤其是屯田决策者与主
持者的作用, 对屯田的效果有重大的制约与影响。
我们先来看生产者情况。学界多认中唐前后为我国封建社会前后期之分水岭, 就屯田格局及生产者身份而言, 唐代前后期确有质的不同。唐代前期, 由于政府推行的均田制维护了小农经济, 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寓兵于农的府兵制又在原则上规定府兵须自备衣粮:这一方面使征兵制下的番代之士兼有保家、卫国之双重旨趣, 军队的战斗力相对较强; 另一方面, 戍边屯田又同时为府兵自身减轻了负担, 其生产积极性自不待言。而中唐以后募兵制起, 兵士原则上由国家供养, 其生产积极性也就相对低落。德宗时李泌“议复府兵”, 虽已不合时宜, 确也系有感而发。
再从屯田的筹划者、领导者及主持者来看。无庸讳言, 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固然为先决条件, 而对于屯田这种由上层发起的政府行为, 统治集团中的具体人物所发挥出来的作用尤为明显。其个人修养、知识、能力乃至言行举动, 均对屯田之盛衰起着直接的关键作用。
唐代屯田中主持者的表率作用尤为明显, 相关记载也层出不穷。武周娄师德一生业绩主要集中于屯田方面,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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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其“专综边任, 前后三十余年, 恭勤接下, 孜孜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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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躬衣皮裤, 率士屯田”。 武则天赞其“收率既多, 京坻遽积。不烦和籴之费, 无复转输之艰, 两军及北镇兵数年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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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支给。” 杜牧则评价他“积谷八百万石, 二十四年西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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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乏食。”而堪与其媲美的冉实在任“河西诸军支度使”期间, “宽御悦使, 授方任能, 人胥忘其久劳, 兵不远其长道”, “不言而庶事熙, 非教而群下顺。故得大田多稼, 人和岁丰; 饷军廪师, 处勤余裕”。武则天褒赏:“卿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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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为心, 朕无西顾之忧。”
唐代史臣以“勇、忠、公、智”四字来评价出将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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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娄师德, 而“营田赡军, 智也” , 充分肯定了武周君臣的明智之举。也正是肯定了屯田中人的主观能动性。
中唐以后内地兴屯, 既须恢复与发展社会生产, 尤须注意扰民之弊, 屯田主持者的作用更为明显。代宗时元载倡行诸道兴屯, “求天下良材善政以食为首者掌其务”。主持浙西屯田的观察使李栖筠, “幕府皆一时高选”。而文人李翰更是对其中主持嘉兴屯田的都知朱自勉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我有官属, 朱公训之; 我有徒侣, 朱公恤之; 我有众役, 朱公率之; 我有微功, 朱公序之”; 对屯田官吏的忠于职守乃至辛勤劳作也颇多赞誉:“义感于内, 诚动于中, 徇国忘家, 恤人犹己, 野次露宿, 箪食瓢浆, 尽四体之勤, 趋一时之役”。因而能在“公田翼翼, 私田嶷嶷, 不侵其畔, 不犯其穑”的前提下作到公私兼顾:“我仓既盈, 尔廪维亿”, 屯收可与当时浙西六州编户齐民的正常租税相匹敌。
中晚唐内外军屯因士兵抗役现象严重, 亦需主持者身先士卒, 作出表率, 方能获取好的成绩。如“郭子仪以河中军食常乏, 乃自耕百亩, 将校以是为差, 于是士卒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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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而耕。是岁, 河中野无旷土, 军有余粮”。 唐德宗时泾原节度使刘昌“躬率士众, 力耕三年, 军食丰羡, 名闻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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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陇右节度使李元谅“身率军士, 与同劳逸”, “岁收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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菽数十万斛” 。《旧唐书》卷151《孟元阳传》载德宗时元阳主持西华屯, “盛夏芒立稻田
中, 须役者退而后就舍, 故其田岁无不稔, 军中足食”。晚唐张全义于战乱之余组织的河南洛阳屯田, 更显示其卓越的组织才能与实干精神。全义屯田, 虽亦有聚民之情, 然政策较为宽松, “民之来者绥抚之, 除杀人者死, 余但加杖而已”, 初行时且“无租税”; “刑宽事简, 远近归之如市”。他本人更具体关心生
产过程, 《资治通鉴》卷256唐僖宗光启三年(公元887年) 六月载:
全义明察, 人不能欺, 而为政宽简。出, 见田畴
美者, 辄下马, 与僚佐共观之, 召田主, 劳以酒食; 有蚕麦善收者, 或亲至其家, 悉呼出老幼, 赐以茶采衣物。民间言:“张公不喜声伎, 见之未尝笑; 独见佳麦良茧则笑耳。”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凶年不饥, 遂成富庶”; 并在五年之后完成了向郡县编户的过渡。
五 屯政因法而治
屯田既为关乎封建政权生死存亡之要务, 封建政权自然会对其兴废消长规律予以重视与总结, 进而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秦祚短暂, 难明其端; 而汉武帝的《悔轮台诏》似可看作中原王朝对边境屯田功过利弊的早期认识。惟桑弘羊所议乃边屯而非内屯, 既不致扰乱中原固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又有拓边固境之显著功效, 故武帝之诏, 颇含矫枉过正意味。《汉书》卷69《赵充国传》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 充国撤屯, 振旅而还, 原先力主武力镇压羌人的破羌将军辛武贤等使人劝充国让功以博虚誉, 充国正言曰: 吾年老矣, 爵位已极, 岂嫌伐一时事以欺明主哉!
兵势, 国之大事, 当为后法。后世也有人谓赵充国为屯田法的创始人, 然究其实, 则充国此言指“屯田以待其弊”的抚循和辑政策而言; 清光绪中刘秉璋督蜀治夷, “用赵营平屯田法, 数月间皆慑伏”, 可为佐证。至于充国屯田, 仅限于具体举措, 未形成明细之法规。《晋书》卷30《刑法志》载司马昭为晋王时(公元264年) 制定法律:
若军事、田农、酤酒, 未得皆从人心, 权设其法,
太平当除。 又《晋书》卷26《食货志》咸宁元年(275) 十二月, 诏曰:
出战入耕, 虽自古之常, 然事力未息, 未尝不以
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 代田兵种稻, 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 屯置司马, 使皆如屯田法。这是史传所见最早的“屯田法”, 惟其具体内容今难洞悉; 由“权设其法, 太平当除”之语及太康元年(公元2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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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罢军、役, 示海内大安”并随后颁行占田制等相关史料来分析, 似仍属临时性举措。其后北朝隋唐厉行均田, 均田法令每朝续有增修, 屯田法则偶附于均田法令之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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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交代。
唐代前期边境屯田鼎盛, 封建政权也陆续制定过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成书于玄宗开元年间的《唐六典》卷7《屯田郎中》条曰:“屯田郎中、员外郎, 掌天下屯田之政令。凡军、州边防镇守, 转运不给, 则设屯田以益军储。
其水陆腴瘠、播殖地宜、功庸烦省、收率等级, 咸取决焉。”客观上记述了唐代前期屯田管理体制及重外轻内之格局, 然对维护社会经济繁荣至关重要的均田、屯田之关系却未有相应交代。以至有人建议“关辅置屯”时, 当朝宰相李元无法可
依, 只能凭据主观认识与经验加以反驳:“军、国不同, 中、外异制”;“内地置屯, 古所未有; 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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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失, 或恐未可。” 而中唐以后成书的杜佑《通典》甚至连“屯田”、“营田”之区别也未作出明确的阐述, 以至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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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之政, 大抵因唐末之故” 的宋人, 因无确凿的法律依据, 面对纷繁错杂的唐代“屯田”、“营田”史料记载, 得出了“屯田以兵, 营田以民”的错误判断, 并将其作为举办屯垦事业的指导原则, 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 反而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
屯田兴置中的主观能动性远高于统治集团对自耕农的小农经济之干预, 同理, 屯田管理乃至贪赃舞弊中的“主观能动性”也远高于郡县体制。对此封建政权也未能制订合理量刑的法律条文, 而往往是治标而不治本, 甚至施行“妄杀”。西汉酷吏杜周深悉此中奥秘, 他在考核边境“失亡”(颜师古注:“失人畜甲兵仓廪”)事宜时, “论杀甚多”。面对指责, 竟大言不惭:“三尺安出哉? 前主所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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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 后主所是疏为令; 当时为是, 何古之法乎! ” 《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 四月甲戌诏:
今边郡盗谷五十斛, 罪至于死, 开残吏妄杀之路。
其蠲此法, 同之内郡。这是东汉初年刘秀重建封建法制而作出的相应努力。然而,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中人治往往大于法治, 这种努力也只能见效于一朝一时。《隋书》卷2《高祖纪》下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 并籍没其家。”可谓鲜明对照。而这种依统治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量刑无准, 也就不可能从制度上防范与杜绝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 以至于入唐仍“攘窃是繁, 耗以岁月, 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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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御” 。
有唐一代内外屯田均曾大兴, 然却未见有相对完整严密的“屯田法”问世。而统治者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凭主观意愿行事,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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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不为” , 更易直接损害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之态势。《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关维护均田制的立法条文不可谓不细密, 然宇文融营田得玄宗支持, 就完全突破了限制。而德宗时赵赞大田之议, 竟欲“天下田计其顷亩, 官收十分之一”, “自王公至于匹庶, 差借其力, 得谷丝以给国用。”几乎可谓王莽“王田”制的再版, 其劳役租税更为王莽所莫及。唐德宗“诏从其说”后, 幸亏赵赞“熟计之, 自以为非便”而主动取消此动议, 否则一场社会动乱恐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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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这又使我们注意到, 即便统治集团制订了相关屯田法令, 而由于法外行法等人为因素, 其效果也难逆料。法无定准, 乃至人治大于法治, 洵可视为我国封建社会之痼疾。
[注 释]
① 《读通鉴论》卷10, 《魏晋以屯田平天下亦因其时因其
地》, 岳麓书社, 1988年版。
② 李宝通《唐代屯田研究》,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1年
版。③ 《旧唐书》卷98《李元
传》。
④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⑤ 《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⑥ 《全唐文》卷380代宗永泰二年(公元766年) 元结所
拟《问进士》第三策。
⑦ 《三国志》卷11《魏书·国渊传》, 卷22《魏书·卢毓
传》。
⑧ 李宝通《北魏太和十二年李彪屯田史实略考》,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⑨ 《张燕公集》卷9。⑩ 《旧唐书·李元
传》。1 《全唐文》卷28。
21《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3 1 《全唐文》卷430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颂》。4 1 《旧唐书》卷146《于颀传》。 51《权载之文集》卷13《杜亚神道碑》。6 1 《全唐文》卷430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颂》。 71《张燕公集》卷16《河州刺史冉府君神道碑》。
8 这种现象在屯田史上十分普遍, 这里仅试举两例:如1
北魏太和十二年李彪议行屯田, 《魏书》卷7下《高祖
纪》下则记为“各修水田, 通渠溉灌”。《新唐书》卷145《严郢传》载,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请屯田丰州”, 严郢奏:“旧屯肥饶地, 今十不垦一, 水田甚广, 力不及而废”。9 1 《汉书》卷69《赵充国传》。 02《张燕公集》卷9《请置屯田表》。1 2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2《玉海》卷178《食货·农官·唐营田·稻田使》。3 2 《唐会要》卷97《吐蕃》。
42《旧唐书》卷133《李听传》。
5 清·黄辅辰编著、马宗申校释《营田辑要校释》, 农业2
出版社1984年版, 王柏心序。6 2 《旧唐书》卷93《娄师德传》。
72《文苑英华》卷690杜牧《上宣州高大夫书》。8 2 《全唐文》卷97武则天《劳娄师德书》。 92《文苑英华》卷690杜牧《上宣州高大夫书》。0 3 《张燕公集》卷16《河州刺史冉府君神道碑》。1 3 《旧唐书》卷93《娄师德传》尾史臣曰。 23《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 。3 《旧唐书》卷152《刘昌传》。 43《旧唐书》卷144《李元谅传》。5 3 《晋书》卷43《山涛传》。
6 如《隋书》卷24《食货志》在详细记录了北齐河清三3
年均田令后补叙:“缘边城守之地, 堪垦食者, 皆营屯
田, 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 岁终考其所入, 以论褒贬。”寥寥数语, 令人不明就里。 73《旧唐书·李元
传》。8 3 《宋史》卷173《食货》上1《农田》。 93《汉书》卷60《杜周传》正文及颜注。0 4 《张燕公集》卷19《常州刺史平君神道碑》。 14《新唐书》卷51《食货志》1。2 4 《唐会要》卷84《杂税》。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Cultivating the Land
in Garrison Areas in Tang Dynasty
LI Bao -tong
(College of Literature , North west Normal University , Lanzhou , Gansu , 730070, PRC )
[A bstract ]Cultivating the land areas in garrison in Tang dynasty had a high r eputation in the histor y , and would be
taken as a epitome of acient Chinese histor y of cultivating the land in garrison areas . The grand time of Tang dynasty was based on its success . Its history showed that “the times produced their heroes , and vice versa . ”Its thriving and declining were restricted by the historical conditions , and its success and failure were based on the people s subjective initiative . Thus , studing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cultivating the land in garrison areas would have some advantages for today s economic development ,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 w , and developing the western regions in China . [Key words ]cultivating the land in garrison areas in Tang dynasty ; historical experience ; Lessons
(责任编辑 胡小鹏 校对 古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