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委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共六章41条。
3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民主监督。
4工作。
5、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9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
10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11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4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1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16、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7、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18、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9、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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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2、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所
23、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24、季度召开一次。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5、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
26、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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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9、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30
31、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