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有法律却无秩序
为什么中国有法律却无秩序?
在现代汉语中,秩序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指某种行为规范或规则。例如“遵守秩序”。
2. 指某种比较稳定的状态,常与混乱无序状态对应。例如,“这里秩序很好。”
3. 在描述复杂的现象时,它也可以指某种结构或模型。例如,“政治秩序”
4. 古汉语中的次序含义。例如在排队是说的“不要扰乱秩序”中的“秩序”。
在现代,秩序的基本含义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因素。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①今天,我们主要论证社会秩序这一方面。
一
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由多种规则进行维护,如法律,道德,宗教,规章等等,而论题要论述的是为什么中国有法律却无秩序,对此,我首先要说明一下,我认为论题中所指的秩序是狭义上的秩序,即法律秩序,而非广义上的秩序。由此,引出了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中国有秩序吗?
中国有秩序吗?乍一看,似乎这个问题很简单。大部分人会回答:当代中国无秩序可言。但是,认真想想,是这样的吗?
在此,我要引用苏力先生在《阅读秩序》一书中所用的比喻。苏力先生说,他在学习英文和中文时,初,是觉得两种语言是没有秩序的,此后,在学习了英文语法和文法后,“开始发现英文中有非常严格的结构,规则,非常有序。”,并由英文回到中文,因为先生早前认为中文是没有什么严格的语法的,但在进一步学习后,得出“中文没有语法”的结论只是由于试图把西文的文法套用到中文上而产生的错误的结论。②并接着论证究竟中国市场经济是否有序。“大致说来,当代中国人头脑中至少可能已经有两种关于什么是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语法规则’。一种是先前的中国社会给与我们的,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下的社会生活留给我们的;而另一套则可能是我们从阅读西方学者合理化、正当化西方社会秩序的著作,或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留学、出访或新闻报道等)而留在我们脑海中的关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秩序的‘语法规则’···因此,我们有了如同当初初遇英文时的感觉,这也不好,那也犯规,在我们心目中是一片混乱的。”③这只是我们的一个主观上的感觉。
从经济学原理上说,在一个没有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是无法有效地合作生产,更不用说创造出大量的财富了,而中国自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连年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总体来看普遍提高,国力明显增强;尽管许多经济学家① 引自房文翠老师的《法理学》第152页。
②
③ 见苏力先生《阅读秩序》第4页。 见苏力先生《阅读秩序》第5页。
对中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担忧,但不可否认,他们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充满信心的。那么,我们能轻易下定论说中国经济是没有秩序的吗?至少,我们也许应当暂缓断言当今中国无序,我认为,中国社会在今天其实是有序的,至少不是那么无序。只是很多情况下适用的并不是法律。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在法律层面来看,又存在种种无序状态。那么,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当今中国适用的是哪种秩序?
二
当今中国适用哪种秩序?在我看来,当今中国是人治和法治并存,但很多时候,人治比法治更管用!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易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 为政在人" 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 听予一人之作猷" ,"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 三公九卿,形同虚设" 。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 亲贵合一" 的组织原则和推崇" 忠孝" 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 任职终身" 、" 荫泽子孙" ,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 别," 以礼断狱" 、" 以言代法" 、" 以人代法" 、" 重德轻刑" 。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 人治" 问题上采
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做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举一个例子,上访制度的存在就是人治思想的一个表现,群众发生纠纷矛盾,首先想到的是上访,找大官,高官来鸣冤,而非到法院去起诉,这说明人治思想市场的广泛。这也许和我国司法并未真正独立有很大关系,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司法独立,对政府进行所谓的上访, 闹访,想用这种手段来左右法律是非常不可取的。这个洞绝对要堵。原因就是绝对不能让行政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手段逐级上诉甚至是找媒体都可以。让社会舆论对法院进行监督这也是可以的。而企图通过行政力量来与司法力量相抗衡,这是法治绝对不允许的。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虽然存在法律,但大多数情况下,起维持秩序作用的是我们所谓的“潜规则”,这也可能是给我们中国有法律却无规则的错觉的原因,因为我们只是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很少看到在各种明规则下那半公开的“潜规则”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其中若有偏颇之处,还请老师斧正!
法学五班 周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