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淘汰(改造)锅炉方案
2014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巩固创建国家生态县成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县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全县锅炉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锅炉总计557台,在用总计468台,拆除、停用的共89台。在用锅炉中大于65蒸吨/小时的占6台,1%; 4-10(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14台,占3%;1-4(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31台,占6.6%;小于1(含)蒸吨/小时的锅炉417台,占89%;4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总计占96%。
从燃料类型来看,在用燃煤锅炉366台,占在用锅炉总数78.2%;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64台,占13.7%;以天然气、余热、轻质油及电等作为能源的锅炉38台,占8.1%。
2012年,全县锅炉用煤量约66.35万吨(实物量),其中热电厂用煤量约56.3万吨,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用煤量约10.05万吨,占全县锅炉总用煤量的15 %。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烟气治理设施现状。65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90%以上为燃煤锅炉,据调查均已安装除尘设施,基本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均建有脱硫设施,以循环流化床炉内加钙脱硫为主;截至2012年底,
约20%的锅炉已建成脱硝设施。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基本上已安装除尘设施,多采用简易的湿法除尘、旋风除尘,大部分未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燃煤锅炉总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锅炉燃烧是我县煤炭消费的主要途径,是煤烟型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小型锅炉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强度大。
二是布局分散,以中小型锅炉为主,治理和监管难度大。经多年整治,目前仍有约30%的燃煤锅炉处于集中供热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部分燃煤锅炉特别是小锅炉分布在乡镇及村庄,治理设施差,监管难度大。
二、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内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城市建成区、县城镇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具体目标:2014年11月31日前淘汰拟整治区域内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136台。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5月31日前)
2014年3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的调查摸底工作,提出2014年拟淘汰的燃煤锅炉名单和淘汰工作进度,由环保局汇
总后报县政府备案。
(二)下达计划(5月31日前)
2014年4月,县政府将2014年限期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下达到相关区镇,并在《**日报》上予以公布。县环保局对淘汰燃煤锅炉进行任务分解,给各责任单位下达进度计划。
(三)宣传发动(5月31日前)
县环保局在4月上旬召开淘汰燃煤锅炉单位动员大会,将淘汰燃煤锅炉的意义、要求传达到各单位;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使淘汰燃煤锅炉、控制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四)开展整治(10月31日前)
县环保局会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各区(镇)要重点对城市供热区域内4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整治;协调天然气、电力供应单位对实施锅炉燃料替代的单位进行管网对接;督促进行燃料改造的单位按期完成锅炉改造。整治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全面开展整治。每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锅炉淘汰的工作进度。
(五)检查考核(11月30日前)
县政府组织环保、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各区锅炉淘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区政府的考核内容。县政府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是我县蓝天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环保局是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高新
区和开发区燃煤锅炉所在区是淘汰工作的协同单位。各单位要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乡政府将对锅炉淘汰工作进行考核。县环保局牵头协调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县建设、财政、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强化协同推进。为加快推进我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高新区、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简化相关审批、建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专项执法。县、区两级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在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县、区环保、质监、安监部门暂不受理列入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锅炉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换发;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锅炉,注销该锅炉的排污许可,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已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如在验收后发现使用煤炭等非清洁能源的,一律给予吊销排污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并收回奖励资金。根据**市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通知》要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具备关停条件的小锅炉要坚决予以关停。浴室现有燃煤锅炉原则上予以淘汰,改为外购热水或采用清洁能源锅炉。
(四)加大政策扶持。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4蒸吨/小时以下 (含)燃煤锅炉按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后改为外购热水、或使用集中供热并通过县组织验收的,每台锅炉给予所在单位 3万元/蒸吨奖励。县级验收后,区填写《2014年**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淘汰)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并附验收申请表报县财政局,经审核后拨付相关镇财政。在燃煤锅炉改造中,县建设部门给予用户提供用气方面的协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