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危险品运输_孟于群
浅析海上危险品运输
■ 孟于群
近
年来危险品运输呈显著上升趋势。目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
题。希望从事海上运输的各责任方都能提高对危险品运输的重视程度、明晰危险品运输的要点,遵守海上运输危险品的法律法规,从源头落实危险品运输的防范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及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物质及传染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
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下的危险品货物达3000多种,占海运总量一半以上。据统计,每年全球集装箱运量中,危险品占5%至10%,也就是说,在一艘8000TEU型船上,可能载有400TEU—800TEU的危险品。为了预防危险品货物运输带来的危害,各国法律不断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的强制性责任的规定,国际间对危险货物运输也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和相当严谨的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违反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而引发重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大多数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航运从业员缺乏防范意识及措施,或者不遵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IMDG)颁布的法则所致。鉴于海上运输危险品的特殊性,加之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使得海上运输涉及的危险品范围更广。同时随着物流的发展,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问题日渐突出。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法律、业务实践和案例的介绍,简要分析危险品运输中应关注的问
危险品的概念
谈到危险品,首先想到的就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规所列的危险品与有毒危险物。毫无疑问公约所列的3000多种物质属于危险品,但是海上货物运输所涉及的危险品范围有所扩大。除国际危规根据理化性质和对人体伤害程度确定的危险品外,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危险品还包括以下货物:① 对船只及其他货物造成危险的货物;② 因货物积载不当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③法律所禁止装载的禁运货物等。
国际海事组织定义的危险品有以下几种:
1.爆炸物;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9.杂项危险物质及物品。
海上运输危险品产生危险的
几种情况
(一)因环境变化而产生危险有的货物在托运时就属于危险货物;但有些货物(如化学品)却因运送过程的环境变化(如温度、湿度等)或因掺杂外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变成危险货物。例如:木炭只有粉状或粒状情况才属于易燃品,棒状及块状的木炭则不是危险品,但运送过程中棒状或块状木炭极可能产生炭粉或碎炭,而变成具有自燃性之易燃物。因此,任何形状之木炭均被列为属于IMDG 4.2类的危险品。危险货物或任何变成危险品之货物都有可能导致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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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SHIPPING INDUSTRY
(二)因积载不当而产生危险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积载在一起,会对船舶和船员产生危险。有的危险货物单独运输时相当安全,然而一旦同其他危险货物相接触乃至彼此接近,便会对整条船舶和船员构成严重威胁。例如,许多货物易于自燃,像无味毛毯、烟灰、含油的材料、油布、纸及胶块等。通常装运的此类货物是需要单独积载的。另外,易燃或易爆货物应当远离易于自燃的货物,譬如酒与低燃点的油不应同煤一起积载,也不应紧靠煤舱舱壁的另一侧堆存。再有,硝酸盐之类的商品自身并无危险,然而与火相遇,会助长火势,积载时应远离易燃货物。有的货物一经受潮,便会引起火灾,例如羊毛,这种货物在下雨期间装货,会增加航行中的危险,引发火灾。用木屑吸取排出物或渗漏物往往非常方便,但是,以木屑吸取亚麻油或种子油后,会有引发火灾的严重危险。这些例子都说明船舶在开航以后的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确积载货物。因此,船长的安全积载责任非常重大。
安排危险货物装运时,必须考虑到危险品本身和其附近积载的其他货物的性质、燃点、包装、部位以及提供的积载方法。危险货物应当积载在相当通风的货舱,尽量远离机舱、锅炉舱、燃料舱和船员住室。舱内积载危险货物,应当放置在舱口下面或者靠近舱口下面,上面不得积载其他货物,以便于船员管理及应急处置危险货物。船员住室下面和对面的货舱均不应积载危险货物,以使船员远离危险品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装有危险品的集装箱,应按照不同危险品的性质或航运惯例将其放置在不同的舱内,同一舱内的危险品,不能上下压放,横面间亦不能相隔太近,应按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案例一 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经查,引发火灾的原因是船方在积载危险品时处置失误所致。装于集装箱内的桶装危险品,部分桶倒置装载,加之桶盖未能盖严,导致危险品泄漏,遇到船方明火作业,引起火灾。由于货物是由
船方负责装箱,故船方对集装箱内部的装载和船舶货物积载应承担责任。而由于火灾是船方的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不得享受免责。但是,如果集装箱是由发货人负责装箱,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即使船方明火作业引起火灾(这种作业属于正常操作范围),也完全有机会享受责任的免除。
(三)因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而产生危险
有的危险品因性质不同而不能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有的危险品则不能与某些非危险品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因为某些危险货物单独运输时相当安全,一旦同其他危险品或非危险品接触或接近时,便对船舶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笼统地、不加区别地积载危险货物,会对船舶和船员均产生危险。
(四)运载非法货物也会产生“危险”
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规定货物品种,承租人可装运各种货物。但惟独不能装运危险货物,如果违反此项法定义务使船舶或货物受到任何损坏及其一切后果,都必须由承租人负责。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就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凡属已明确除外的货物不能装载。什么是危险货物?一方面是指货物具有危险的理、化性质,即由国际危规所规定的危险品项目。另一方面是指具有社会意义的危险品,如法律规定禁运的物品,也就是说承租人只能装运合法商品,船方亦不能承运违法商品。
案例二 “开洋丸”轮承运稻谷至亚历山大港,而后承租人决定改变航线驶往比勤埃夫斯港。承租人明知没有英国政府许可不能在比勤埃夫斯港卸下稻谷,但是他轻信说能得到政府许可。结果该轮在塞得港被扣留。由此引发了由谁负担扣船损失的问题,双方诉至英国法院。法院判决承租人违背了“不装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应承担船舶被扣造成的一切损失。稻谷本身并不是危险品,但对于该航次来说,由于是该国家法律禁运的,属违法商品而具有了危险性。
如果货物在签订合同时是合法的,
但在航行途中发生变更,使得货物成为禁运的、或是卸货港禁止进口的不合法货物,则船东可以尽可能不去违法地点,由此产生的损失船东可归于不可抗力而享受免责,损失由受害方承担。
危险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
责任方
(一)危险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2004年11月TT Club的报告,目前违反国际危规的行为是导致危险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1. 故意不申报或申报出错;2. 由于不懂规定而疏漏申报;3. 缺乏正确培训及经验丰富的员工,导致有问题的文件、标记、标签及张贴纸的出现;
4. 堆装及货物隔离方法不当。(二)危险品事故的主要责任方1. 托运人
有些事故的起因是由于托运人自己的行为或疏漏,例如①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不足或包装不良;②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或逃避税收,故意不向班轮公司申报危险品,将危险品描述为无害物品。如木炭煤被描述为玩具,用于净化水的挥发性物质次氯酸钙虽然曾多次被海运保险商及P&I警告为危险品,但仍有人用产品品牌代替标示其属性的属名来进行包装;③托运人申报时的疏漏行为。在THE“ATLANTIE DUCHESS”(1957)LLOYOLI REP.55一案中,托运人向承运人/船东申报的是“原油”,但实际是加了“丁烷”的原油,应称为“BUTANIJED CRUDE OIL”,导致船长不知有其他的危险。此外,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无船承运人瞒报或漏报危险品,一旦发生事故,作为海运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将可能承担巨额赔偿。
2. 承运人/船东
承运人/船东的过错通常表现为船方积载不当或照料货物未恪尽职守等。
案例三 “FIXED STAR”轮被用来从事横跨太平洋的货物运输。船方在装载危险品时,未按照危险品的特性将
其装载在舱面上,而是装载在货舱内。由于太平洋气温较高,航行到巴拿马附近发生剧烈爆炸。船方随即采取了紧急措施,船、货并未发生全部损失。船舶继续前往哈瓦那港的路上触礁搁浅。经过救助,最终脱险。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货物保险人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的费用,并向船方索赔货物损失。经法院查明,所装货物为过氧化氢(属危险品),按照国际危规,这种货物只能装载在舱面上,并且要求放在阴凉干燥处。但是
船方未经发货人同意,将货物装载在货舱内。法院认为,船方违反国际危规装载货物,是造成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判定船方对于货物损失负有责任。
可见,船东在积载危险货物时,不能违反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更不能擅自违规操作,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是严重的,责任是巨大的。
3. 第三方
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危险品事故的发生也是时而有之。例如,船舶发生
碰撞的情况,造成碰撞的原因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又如,引起危险品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这也属于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此外,许多供应链的中间人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危险品事故,成为过错的责任方。
目前保险公司的对危险品或危险品责任的承保都以投保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前提,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上述违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的责任方,即投保人,很可能丧失保险的保障。
集装箱装运危险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TT Club的调查,70%的危险品事故都可以在供应链内部被检测出来。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其积载方法和运输要求均与非危险货物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首先应加强对危险品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虑到该类货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运输安全的要求,国际危规对集装箱运输装运危险货物提出了如下要求,以求在供应链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认真审查所有托运文件,确保所有必要的信息。
2. 按照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3. 不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货物,或包装破损、货物渗漏的不得装入集装箱。
4. 不应将危险货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拼载在同一集装箱内,特殊情况经主管当局同意的除外。
5. 当危险货物只构成集装箱内容的一部分时,最好应装载于接近箱门易卸处。
6. 装载易燃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不应与可能提供水源的冷藏或加热的集装箱装载于同一舱内。
7.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检查外部有无所装货物破损或撒漏迹象,一旦发现破损、撒漏或渗漏的集装箱,
在未加以修理和将容器移走前,不得予以承运。
8.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标有规格不少于250MM X 250MM的国际危规类别的标牌(标志),且至少有4幅这种标牌(标志),将其贴在集装箱外部明显的地方,每侧各一幅,前后端各一幅(有的口岸还要求在集装箱顶部也贴上危险货物标志,以便于码头吊箱人员识别)。同时还要检查张贴的标牌(标志)上所标志的危险品种类及数字是否正确无误。
9. 危险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突出于箱容,装箱后即应关门施封。
10. 集装箱一经被认定为无危险性,所有危险标志应自箱上去掉或加以遮盖。
11.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卸空后,应采取措施保证集装箱没有被污染,使集装箱不具有危险性。
12. 某些干燥的散装危险货物,可装载于由主管当局特准制作的用于该种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内。
13. 散装液体货物和非冷藏的压缩气体的装载,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14. 负责危险货物装箱的现场检查员,应提交“装箱证明书”,以证实已正确装箱并符合以下规定:(1)集装箱清洁、干燥,外观上适合装货;(2)集装箱内未装入不相容的货物;(3)所有包
件都经过外部破损检查,装入箱内的包件是完好的;(4)所有包件都已恰当地装入集装箱并进行了必要的衬垫和固定;(5)集装箱及包件都有正确的标记、标志;(6)对集装箱内所装的每一票货物,已经收到其根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所要求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箱证明书”应填妥集装箱编号;箱内所装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货物类别、包件数量、总重、船名、航次等。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字、标注证书编号、装箱日期和检查地点。最后由装箱单位加盖印章。
15. 托运人应在货物托运单上或单独的申报单上保证他所托运的货物已正确的加以包装、标记、标志等,并具备适运的条件。还应写明危险货物正确的名称,单证内应确切说明所属的危险货物的类别。
16. 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准备与运输其他种类货物同样的单证,这些单证的格式、填写的具体内容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由适用于该项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和有关立法加以确定。
17. 按照各类危险品的具体装箱要求进行装箱。
18. 按照各类危险品的运输要求进行运输。
19. 按照各类危险品的装卸要求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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