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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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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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产品名称为简称,具体产品范围按大陆2009年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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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注:
1.2009年进口税率指大陆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协议税率在该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最多分3次降为零,第1年开始降税时间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第2年、第3年的降税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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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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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产品名称为简称,具体产品范围按台湾2009年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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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注:
1.2009年进口税率指台湾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协议税率在该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最多分3次降为零,第1年开始降税时间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第2年、第3年的降税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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