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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 巴托鲁斯 使用
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
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
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
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
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主要为前
两个)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营业所: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内容: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是基础,管辖放弃不等于后面两个程序也放弃)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A.绝对豁免论;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1.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
4.赞成通过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侵犯中国的国家及财产豁兔权,中国可以采用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
特点:A.具有独立法律人格;B.与职能和宗旨有关;C.活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D.范围有限,是特殊主体;E.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A
B
C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中国与尼泊尔);
2.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中国与俄罗斯);
3. 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特权与优惠(如英联邦);
4.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欧盟)。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冲突的概念
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法律冲突的类型(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1. 各国民商事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
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 冲突,私法冲突,平面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1、冲突法解决方法: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传统方法。
2、实体法解决方法: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冲突规范
1.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1)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或连接对象(冲突规范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或冲突原则(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用的法律),关联词。例如,合同缔结方式(范围)依(关联词)合同缔结地法(系属)。
(2)连结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如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住所地为连接点。
静态的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和动态的连结点(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3)系属公式:又称冲突原则,包括:
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行为地 ☆A B C
(1)单边冲突规范:指明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其中合同缔结地法是需要推定的系属;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必需适用的两个法律规范中,其中有一个通常是法院地法。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只要符合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支配该行为效力的准据法对行为方式所作的规定,均属有效。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例如:民法通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凡系属允许选择(如使用"或""可"字眼)者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包括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或叫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或叫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 C本题考冲突规范。
选项 A、C属于冲突规范,B、D不属于冲突规范,选项D
要明白其法律关系并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例2:指出下列冲突规范各属于哪种类型的冲突规范。(1)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则依德国法。(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就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3)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1)单边冲突规范。(2)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
直接规定应适用内国法,或者直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推定应适用内国法或适用外国法。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在其系属中指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可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
第三节 准据法 概念:经冲突规范提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其中婚姻举行地法是系属,若地点在中国,则中国法是准据法)。
2.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3.准据法的确定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按照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民通意见规定,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实际上是采用第一种和第三种)。
(2)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由该外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没有人际冲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解决新旧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实施以前的用旧法,实施以后的用新法(不溯及既往);未决事项依新法或后法,不依旧法或前法(未决事项用新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时按旧法无效按新法有效时,算其有效(尽量有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确认合同无效的应用中央法,不用地方法规(中央优于地方);再审的不适用合同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 对有关法律事实识别:定性、归类,例如某一项事实归不动产还是动产;属于合同总量还是侵权问题,属于人的行为能力问题还是行为方式有效性问题 对冲突规范本身识别:适用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时,对不动产、侵权地为地等概念解释。
识别的依据:
依法院地法识别说: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 依准据法识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
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直接反致: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适用法
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
转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
的法律,;
间接反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但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
体法,
;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
。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制度;民事领域也不接受反致。因此,涉及中国的案例要小心。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以内国法取而代之,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代替外国法。适用外国法错误,均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构成要件:主观上规避法律出于故意1;规避的对象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2;行为方式上是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因素来实现法律夫避3;结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4。
法律规避的效力:多数国家认为无效,注意:改变动态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内国法又包括外国法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外国人特别权利能力问题应该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自然人行为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B.不动产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
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属人和属地折中原则)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仅限于本人与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仅为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 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普通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三节 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除了以下之外还有: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第四节 债权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对基本理论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A.意思自治原则:肯定明示方式
B.客观标志说: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C.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D.特征性履行方法 E.合同自体法 我国规定:
A.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贯彻补缺原则
1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
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的法律.
3所在地的法律.
4所在地的法律. 5所在地的法律. 6
7所在地的法律. 8的法律.
9的法律. 10
11的法律.
12 13 说明: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根据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属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位于我国的不同产买卖合同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明示方式选择与合同及其履行有实际的、合理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不能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BC,D项内容确为有的国家(如波兰)所规定,但不属于我国法律的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原告的法律、与责任最密切联系法律、灵活确定 我国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适用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C.双重可诉原则:中国法律不认为在国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D.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公海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E.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同一国籍的船舶 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
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C.被告现正在我国旅游 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 ☆ A B D
本题考我国法院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第五节 商事关系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基于持续的营业活动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1、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当事人的属人法
我国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依照其本法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为完全行为能力则适用行为地法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取决于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
A。本题测试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据法?(2000年试卷一第27题)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本题应选A。出票地,付款地与行为地法是并列概念
我国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4、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C.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D.船旗国法原则: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权 E.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F.法院地法原则:船舶优先权、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G.理算地法原则:共同海损理算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D.法院地法原则:优先权适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E.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F.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六节 家庭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的属人法C.混合制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主要形式: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我国规定:不论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B.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原则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英美法系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大陆法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 2、离婚的法律适用 A.法院地法:英、美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属人法和属地法相结合:日、泰、多数欧洲国家
我国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答 案】C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
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两个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显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中的离婚问题我国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法。C项正确
民诉意见规定:①国内结婚国外定居的华侨,适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管辖②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适用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A.父母事后婚姻: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法律
B.认领: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选择适用以上法律 C.国家行为:准正国法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属人法、各自属人法、收养发生地法、被收养人属人法
2、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分别适用属人法、其他法律作补充、收养或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收养发生地法 3、我国规定:
A.在中国收养子女受中国法支配 B.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适用我国法 七、抚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例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例2: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干扰)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 案】ABD
A.我国没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C。本题考查的是涉外抚养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涉外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指定用书内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该处“抚养”作广义解释,即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适用规定,第七节 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选项A、B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本题高某赡养案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适用与赡养人有最密切地国家的法律,但依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并不等于准据法适用我国法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确定“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因素”。故高某赡养一案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何为最密切联系国家,进而确定准据法,故D项不准确不应选。注意由此反观B项的后半段表述也不准确,不应入选。
1、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同一制:被继承人属人法
我国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生前最后住所地),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3、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A.立嘱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B.立嘱或死亡时住所地法
C.动产属人法,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D.遗产所在地法 E.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 BD
【知识点】
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
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9.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 AC
【知识点】
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
被监护人秦某在中国只是临时居留表明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监护问题就应适用秦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 案】AC 【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 【详 解】
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
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效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仲裁概述
我国涉外仲裁规定: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联系。
港、澳、台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国际性或涉外性、自治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 二、仲裁机构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基本内容: 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B.仲裁地点:在中国或第三国
仲裁不明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无效,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该约定明确则可选择其中之一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应在协议中写明 D.仲裁程序规则
我国规定仲裁协议应写明下列内容: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A.对当事人:一量成立即产生
B.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议是受理案件的依据,无协议则无效 C.对法院的效力:排除法院管辖权 D.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
B.受理
C.答辩:45天之内
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
A. 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
B. 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
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
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我国规定回避情形:
A.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3、审理:依书面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4、裁决: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5、法律适用:实体法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未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行: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裁定;非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
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撤销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方败诉方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
无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无权抗诉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
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干扰:《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它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下列哪几种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
A.送达诉讼文书 B.传讯证人C.收集证据 D.进行调解( )ABC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我国未规定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诉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讼文书的途径概括起来主要有: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1)外交途径;(2)领事途径;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3)中央机关途径。没有邮寄送种送达方式?(2002年试题) 达方式,也不允许当事人或利害
A.外交达径送达 关系人代为直接送达的方式,故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选项A不合题干要求,错误;C、遣国国民送达 D项符合题意为应选项;B项因
C.邮寄直接送达 为我国规定的领事途径是领事向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其派遣国国民送达而不能向非派接送达 遣国国民送达,因此我国不承认BCD。本题考查的是国际司法协外国法院通过该方式向我国领域助。 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从而司法协助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符合题意,亦应入选。
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
的请求,代为履行送达诉讼文书、
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等活动。诉讼文书的送达是司法
协助的重要形式。有关外国法院
向我国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
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我国法院和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
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同样由上述三部门制定的《关
于执行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
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中。结合一
些中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
居。1990年甲在法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
判决效力的条件?A.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B.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A B C
本题考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及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判决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二)判决的承认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作成国对案件有管辖权;(四)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作成国法院已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出庭应诉机会;(六)对同一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一、概念: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的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二、解决
1、解决途径:冲突法解决和实体法解决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联系与区别:
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相似;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依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于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
区别:两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两者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两者体现的政策不同;国际私法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两者在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第一,连接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连接点,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第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第三,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有所不同;第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多法域国家内,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澳门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受委托方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双方相互委托调查证据,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A.效力未确定
B.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订有仲裁协议
E.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F.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1: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002年试题)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AB。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法律规范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法系属公式。
查《民法通则》第145条2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两条规定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故A、B项正确。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该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做了区别,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至于涉外遗嘱继承中无人继承财产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见继承涉外关系并不完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物权方面,《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此乃“物之所在地”原则,故选项C、D错误。 例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2000年试题)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CD。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因此,本题中正确答案是C、D项,A项属于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B项属于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所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