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煤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煤矿爆破器材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牧业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破器材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3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破器材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第5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民用爆炸放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
第7条 由地面向爆破器材库、向矿井运输爆破器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破器材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破器材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破器材库。
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有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破器材沿井筒上下。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
第10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用室存放的爆破器材应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2条 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入爆破器材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井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
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须加以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
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破器材出、入库帐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放爆破器材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
第16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帐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
第18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破器材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破器材,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破器材领退记录本。
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用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下其他地方存放。
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第21条 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
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
第23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第24条 爆破器材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
第25条 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调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
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
过3人 ,定是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分。
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
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生产厂家:
(2)出厂日期:
(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第29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 爆破器材销毁
第30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帐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破器材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
第31条 销毁爆破器材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行危险区域。
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诊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
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处理。
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弹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
第35条 销毁结果,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