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司法局调解案例
土地争议引斗殴,真心调解息纷争
屯昌县司法局基层股
2012年5月14日下午5点10分,一阵匆匆的脚步声打破了屯昌县南坤司法所办公室的宁静。走进来的是一位青年农民,他的头上缠着一圈厚厚的绷带,刚进门,他就急切的对司法所曾令山所长说:有人占了我家的土地,还把我给打了。
原来此人叫王业天,28岁,是屯昌县南坤镇周朝村委会16人,王业天在老山邦岭一块园地上种植了一批马占相思树。就在上个月,这批树被王业标砍了75棵,王业标是王业天的同村,园地也彼此相邻,早在2007年也约定了双方土地界线。为什么王业标会突然越界砍树呢?怀着疑问,王业天找到了王业标,面对质问,王业标说:“按照2007年协议的内容,这些地是我的,树木也是我的。”由于当年的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并无文书,也无见证。于是两人各执一词,不欢而散。几天后村干部过来调解时,双方再次爆发争吵,王业天拔了王业标的橡胶苗,后者持镰刀砍了前者,王业天的妻子和王业标的父亲也相互扭打,事态越发激烈,最后双方都挂了彩。见到争议无法解决,王业天便来到了屯昌县南坤司法所,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了解了事情起因,司法所长陷入了沉思。解决这桩纠纷的最好方法是敦促双方履行2007年的划界协议。但这个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无法取证。为了进一步调查案情,所长让王业天先回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经过走访,司法所长约定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现场距离司法所近20公里,途中河水阻隔,摩托车无法通过,司法所长
便带领工作人员停车涉水,和当事人一起在山岭间蜿蜒前行,走到现场。双方的园地是一个斜坡,北高南低,沟壑不平。司法所长卷起裤腿,从北走到南,从东走到西,倾听了双方对分界线的主张,观察了界线参照物,掌握了实地情况。所长对双方说:“你们争议的土地面积实际上并不大,双方各让一步,和睦相处,安心种植,不要为了争一点点利益搞得伤了和气,影响生产,这就太不值得了。”此时王业标的父亲说:“这个事情村干部也来调解过,但是每次都不愿下园,只是站在边上看,这样看不清楚,做出的裁决也不公平。今天我看见所长您亲自和我们走完了整个园地,把工作做得很细致,你做出的裁决,我一定服气。”所长说:“这点我要说明一下,我们司法所无权强制下裁决,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一个建议方案,需要你们双方同意才能实施。”接着司法所长根据实地情况提出了一个界线,王业标同意了,王业天说:这样我们吃亏太多了。这时司法所所长对王业天说:“按照你自己的主张,你的地是喇叭状的,北小南大,那我把分界线的南端往西移1米,按照你要求的形状给你,这样可以吧。”王业天想了一会,说:“那么王业标有几棵橡胶苗种在我的地里怎么办。”所长说:“那就要求他移走。”王业天说:“我本来也不想争这点地,只是对方逼人太甚了,今天所长说以这个界线为准,那我同意”。此时王业标说:“移橡胶苗也要给我几天时间。”所长说:“那就限5天”。王业标说:“可以”。看到双方达成一致,所长让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到司法所签协议。也许是考虑路远,王业天神色有些为难,这时王业天的妻子毫不犹豫的说:“司法所工作人员那么远都赶过来帮我们调解,人家都不怕麻烦,我们跑一趟又算什么。”
第二天,王业天和王业标来到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对司法所长感谢不已。出门时,王业天和王业标还站在院子交谈开来,两人脸上都流露着轻松的神情,气氛十分融
洽,谁也看不出这两人曾经刀棍相向。看到这一幕,司法所长心里倍感欣慰,会心一笑。
依法调解土地纠纷
2012年3月15日,一名群众面色焦急的来到南坤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来人的述说,了解事件的经过。
这名群众叫做张孟晓,是南坤镇石岭管区大埇坡村人。他有一块田地叫白民头,面积约为0.4亩。1984年时,张孟晓拿到了这块地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在这块地上从事生产种植。1990年时,张孟晓的母亲去逝,而他本人在石雷管区做一名民办教师。就在这一年,张孟晓的堂哥张孟君以张孟晓单身一人做不了这么多地为由,向张孟晓借走了这块地,从事生产种植。1993年时,张孟晓工作调动回到家里,就把地要回来进行种植,种了八、九年,由于其它原因,这块地又丢荒了一段时期。过后张孟晓又用该地跟堂弟换地搞鱼塘,现在八年过去了。张孟君却忽然找到张孟晓,说这块地属于他所有,理由是他持有1997年发放的农村承包合同。还说要把这块地收回去和别人交换。张孟晓坚持不肯,这次来找司法所,目的就是要回这块地的使用权。
受理了张孟晓这一案件之后,司法所长曾令山多次下乡实地勘察、走访群众和村干部,了解到张孟晓所说的情况基本属
实。于是在2012年3月20号,所长曾令山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到进行司法所调解。调解一开始是当事人申诉环节,这时张孟晓和张孟君双方情绪激动,一语不合就大吵起来。司法所长示意双方安静下来,待到双方安静,他便说:“你们的情况都各自说了,我也基本了解了。这个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双方都有,不过张孟晓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是1984年发的,现在已经过期,不能再作为主张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这块地在张孟晓父母过世后已经被村里收回,并于1997年发放给张孟君,而张孟君也在1997年取得了该地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按照《土地管理法》,这块土地应当归张孟君使用,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张孟晓要求张孟君把土地还给他是错误的。”同时司法所长带领大家学习了《土地法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长解释道:“谁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谁就有权利使用这块土地。”学习了相关的法规,张孟晓说,我原来一直想不通,觉得是张孟君占了我的便宜,让我吃了亏。现在既然法律上面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方式,我就没有什么意见了。张孟晓的思想工作做通了,随后便达成了调解协议书:1、由于张孟晓父亲母亲去世,这片水田已由生产队收回于1997年重新发包给张孟君。2、张孟晓自愿按1997年的承包合同书履行义务,不再与张孟君争占该地。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张孟晓还主动向张孟君一方道歉,并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及时调解。张孟君也表示大家本来都
是亲戚,纠纷解除后,误会解除了,双方的紧张关系也解除了,双方又回到和睦相处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