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背诵版
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
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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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2. 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 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3. 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4. 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5. 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6. 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以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中的应有份额,这是为了稳定合伙关系④在合伙关系存续期
间,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出资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处与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 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是有区别的】;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对其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法人的范围:法人是能独立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法人的组织体不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能独立存在,因此,在组织上必须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诸如工厂的车间,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法人;2. 法人的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须专门授权,就能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的意志。3. 法人财产与责任: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本身的责任是无限责任,法人负有以自己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所以 法人负有限责任 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应当把法人本身的财产与法人成员投资的财产以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4. 非法人组织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以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该民事行为无效;2. 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时不能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 意定性:条件是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属于条件4. 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条件违背法律的,该民事行为无效5. 目的性: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符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特点:1.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将来确定发生的
2. 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期限不属于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3. 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本质违法性,确定无效性,自始无效性。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 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
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 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 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④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这只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第三人利益时)
代理:
1 . 概念: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不适用代理
3.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就取得代理权
4. 代理权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5.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6. 转委托:1概念: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和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2转委托法律规则:转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没有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没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都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能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 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催告权为1个月,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仅有善意第三人有撤消的权利
④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⒈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⒉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⒊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⒋委托授权书不明的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⒌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⑤ 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无过错;后果: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⑥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⒉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⒋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事项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以后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诉讼时效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以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为适用依据④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于援用;除斥期间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于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⑤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计算,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各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也不受时效限制,对物权的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情况【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适用条件:⒈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⒊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指正在不进行的诉讼时效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失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适用条件: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⒊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不满、超过、以后、以外不包括本数而以上、以下、以前、以内即上下前内包括本数)
物权: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效力范围
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物权的唯一客体),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和追及力,而债权无此效力;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保护是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以赔偿损失为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⒈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⒉一物一权:在同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时,要采取一定方式公示使社会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指物权变动经过了公示的,则产生依法可信赖的效力3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条件:⒈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⒉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⒊对动产善占有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⒋须有原物存在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点:1全面性:所有人得以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2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3弹力性(归一性):所有权内容可以自由伸缩④排他性(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二个所有权⑤恒久性:所有权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善意取得制度:1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2构成要件:⒈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⒉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我所有权和无处分权⒊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通过交易行为并且交易行为为有效)⒋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3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④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后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要件: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以留置物为标的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才行3留置权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法律禁止流通物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适用留置)
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做的变更;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债的主体变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1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2在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即脱离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受让债权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成为共同债权人,与原债权人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对此没有约定的,则视为享有连带债权3债权人享有的从权利,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④债权转让后,受让人
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就所转让的债权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⑤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1成立方式:其成立方式有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两种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同意)2效力表现:⒈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承受的债务负责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⒊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须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发生效力。(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主要包括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三种情形。
不当得利:1概念: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2构成要件:⒈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应该减少而未减少⒉一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⒊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联系⒋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后果: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④⒈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利益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⒉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⒊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于收缴】
无因管理:1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2构成要件:⒈须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公益事务,误把别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和误把别人自己的事务当做是他人事务而进行管理等都不构成无因管理)⒉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意即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替他人谋利益,即该利益没有谋取到,或者并没有使他人避免损失的,也成立无因管理⒊须无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3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进行管理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
要约不可撤消的情形: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消,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情形:1要约人撤消要约(注意:要约失效是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使其效力丧失,所以,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括要约撤回,因为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2要约被拒绝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更改。
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定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3构成要件:⒈须存在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消的事实⒉须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过错⒊须他方遭受了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⒋须他方所受损失和一方过失行为具有因果联系④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种承担自应付的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缔约费用和准备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
撤消权:⒈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于撤消的权利。⒉构成要件:1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2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才有撤消权⒊效力:撤消权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债务人;第三人因此而免除的债务应该恢复履行;对于行使撤消权得到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⒈概念: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⒉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⒊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已造成损害3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④效力: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可对抗债权人;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到的利益归属与债务人,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撤消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消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消的,撤消权也归于消灭,此对于代位权也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⒈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业务合同当事人避免自己履行了义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用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基于一个合同而产生并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2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上没有先后顺序并且平均于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延期抗辩权,由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⒈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而自己履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双方债务均已至清偿期。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后履行方行使此权利的,可以一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履行了债务以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主张此权利的后履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债
务。
不安抗辩权:⒈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危及其债权的,在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避免因自己先履行债务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3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④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⒋效力: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效力体现在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迟延履行,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了解: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担保的,应该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又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主张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⒈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担保法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⒉国家机关、学校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是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提供保证。⒊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⒋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结婚的条件:⒈概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⒉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⒊形式条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调解无效而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3有eww 、吸毒等恶习,教而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④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关于其他婚姻或离婚之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看我列的重点法条。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是个间接继承;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2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3主体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字直系血亲;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④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买卖合同:1性质:双务、双方、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2容考点:关于履行地点、方式、费用不明确的处理方式,见WORD 版法条或指南;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见WORD 版法条或指南,在这我主要讲下 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法条讲的是所谓的沿途叫卖,例如出卖人用卡车拉了一车电视机,穿行于各个省进行叫卖。这与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了送货地址或约定送货上门的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在约定了交货地址的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约定了送货地址的,即使已经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在送达地址并由买受人验收之前,风险均有出卖人承担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使用费④试用合同: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双方、单务、诺成、不要式、无偿合同2赠与人的法定撤消权: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⒉受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⒋赠与人的撤消权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一年内行使⒌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可以撤消赠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6个月内行使3其他的看《合同法》,赠与合同一起才几十条。
借款合同:1性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可以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诺成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只能是有偿、诺成合同。2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租赁合同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出租人维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维修。这2个合同很重要,要看合同法或指南。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 :有有偿和无偿(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的选择性,非要式,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物因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如果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性质为诺成(仓储合同自成立时也即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有偿、不要式合同。标的物仅为动产。适用留置。
委托合同: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具有有偿和无偿的选择性。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为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只要受托人具有过错就可以。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
合同是建立在人的极度信任基础之上的。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为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合同。其中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综合整个合同法,只有融资租赁是要式合同. 权利人可以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有5个即: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执行权,抵押权,质权,其他债权的性质,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一方未为给付时,另外一方不得留置的物。
关于知识产权,每年都会考,要认真看,但是只会考小题,这里就不总结了。都在书上或法条上,主要是要注意各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期限的起算时间和有些特殊情况。
关于继承法,重中之重,一定要背死。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那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等。
对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可以参考指南,而背法条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