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XX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和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XX公司职工,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公司职工开展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公司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改善技术管理,增加企业活力,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与公司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公司技术创新分为原始创新、模仿创新、集成创新。原始创新是指前无古人地提出创意和思想,经过一系列研究活动,最终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并取得效益;模仿创新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进提高;集成创新就是把各个已有的单项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新的产品或经营管理方式。
第四条 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生产操作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及对工艺技术、产品、设备、工具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主或合作研究、开发、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行业空白或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二)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
(三)应用高新技术对公司现有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公司现有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四)成果已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高新技术专项支持。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
(一)挖掘现有设备能力,扩大生产能力,改进生产操作,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增收节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生产安全和劳动安全所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方法。
(三) 生产工艺、设备、仪表、工具的改进、革新。
(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及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五)改进已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压缩工期,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原材料,采用代用品,节约贵重物品、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结构。
(七)结合生产实际,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对引进、吸收、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经验、手段、成果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价值的技术改进以及其它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公司领导不得参与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的评选。公司职工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方案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视同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公司,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革新方案或设计,可视为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下述内容不能视为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
(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包括本职工作范围之外的指令性任务。
(二)具有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在审查上报的未经正式的各种报告和工程项目过程中,提出无创新因素的一般性意见。
(三)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意见、设想的名称而无问题的具体办法,即属于一般性意见。
(四)由于上级变更设计原则或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所引起相应的变更设施。
(五)由于勘测设计错漏、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变化及应外部协作单位人为要求引起的变更设计。
(六)在经济效益上无可供对比的参考依据,或依据不确实者。
(七)公司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金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一名,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四名;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设特等奖一名,一等奖三名,二等奖五名,三等奖七名,鼓励奖若干。各奖励等级按最终评分确定名次,不得超出,可空缺。
第十一条 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奖金标准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的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一)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原则上全部发给本人。
(二)集体完成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与技术创新成果,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成果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成果提出者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实施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成果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较大者,则实施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成果提出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参与人自定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备案。
(三)集体完成的科研创新成果,奖金分配时,项目课题组直接从事研究试验的主要人员,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50%,参加研究试验的课题组其他成员可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30%,为该项目服务的辅助人员(包括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人员),可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20%。
(四)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由成果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上第一个完成单位与其他参加单位共同协商分配方案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公司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的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一)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原则上全部发给本人。
(二)集体完成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与技术创新成果,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成果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成果提出者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实施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成果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较大者,则实施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成果提出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参与人自定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备案。
(三)集体完成的科研创新成果,奖金分配时,项目课题组直接从事研究试验的主要人员,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50%,参加研究试验的课题组其他成员可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30%,为该项目服务的辅助人员(包括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人员),可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20%。
(四)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由成果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上第一个完成单位与其他参加单位共同协商分配方案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公司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奖金由公司支付,计入生产成本。所发奖金不计入公司在全年发放奖金的限额控制数之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优秀成果,涉及产业化推广,其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程序、评审办法与机构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评审的工作程序:征集--申报(登记)--筛选--初审--评审--奖励。
第二十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的项目,认真进行整理、登记、筛选,建好台帐,转送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预选方案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组织好评审工作和起草奖励文件;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和确定奖励等级。
(二)对有争议的项目或成果进行调查、裁决。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提供专项经费,用于宣传发动、组织评审、表彰先进、印制文件、成果交流和办公用品。经费在公司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均须填写《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二份(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有关数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或引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单位财务章)、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及相关技术材料等),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总工程师办公室。提出人有义务向总工程师办室说明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有责任具体帮助、完善职工提出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成果奖由总工程师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初审后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提出推荐候选名单。推荐特等奖项目要求在公司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发明专利或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实行差额选举,并直接采用候选项目多于应选项目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评选。一般情况下,其候选项目额应多于应选项目额的20%。推荐特等奖项目要求在公司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改造成果技术含量高,大幅提高公司现有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当选原则:
(一)经总工办初审后的公司技术创新成果推荐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按《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评审表》(见附表二)先对推荐的特等奖项目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加权平均,总平均分达到或超过90分给予授奖,如推荐候选名单的项目均达到下表总平均分标准,按奖励名额,以得分多者当选相应奖项,落选项目自动参加下一轮评选。
(二)总工办初审后的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其它推荐候选名单与特等奖落选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评审表》(见附表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加权平均,总平均分达到下表对应标准决定给予授奖,如项目均达到下表总平均分标准,按奖励名额,以得分多者当选相应奖项。未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参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评选。
(三)经总工办初审后的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预选方案,评审委员会先对特等奖按《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评审表》(见附表三)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加权平均,总平均分达到下表对应标准决定给予授奖,如特等奖预选方案的项目均达到下表总平均分标准,则按奖励名额,以得分多者当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以上方法分别进行评审。落选项目自动参加下一奖项评选;三等奖落选项目自动评为鼓励奖。
(四)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五)评审投票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评委参加,投票结果有效。
(六)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七) 确定有效票原则:每张选票分数应在0—100分之间,超出此范围为无效票。
(八)验票:每一轮投票结束后,当众验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参加评审的人数,评审有效,多于到会参加评审的人数,评审无效,应重新投票。
(九)监票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评审一般设监票人1名,由总公司纪检监察部人员担任,监票人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统计工作人员由总工程师办公室人员担任,其工作接受监票人的监督。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接受公司全体职工的监督,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将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评审结果在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应在评审结果公布10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交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异议调查及其初步处理意见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裁决,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10天内未提出异议调查、核实报告,执行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可以依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并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申报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与公司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技术成果 合理化建议 奖励 细则
XX 公司办公室 2005年6月15日印发
附表一
XX公司
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励申请表
编 号 申报奖项:
附表二:
XX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评审表
附表三:
XX公司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奖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