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新安全责任法规条款认识
企业负责人新安全责任法规条款认识
2015年1 月14 日,杭州城北的一辆装有煤气瓶的厢式货车起火,继而发生了爆炸,爆炸又引起了附近两家机械厂发生大火,过火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1人死亡。据了解,事故起因是一辆运输煤气罐的汽车发生燃烧,随后发生爆炸。驾驶员发现汽车有问题后,开到相对偏僻的地方并逃离、报警。车上运输的煤气来自正规煤气厂家——浙江中天煤气。 不唯独杭州爆炸事故如此,几乎每一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都可以看到相似的问题,如2013年吉林宝源丰火灾爆炸事故、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等,举不胜举。 由此看来如何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负责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就新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非矿山)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进行分析,探讨提升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规定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其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至关重要的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规定:
1. 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履行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报告等七个方面的职责
2. 资格与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与企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涉及危险物品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安监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3. 事故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应急救援相关事项并向安监部门及时报告。
4. 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一百零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撤职、罚款、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或拘役(参考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关规定面临的挑战
1. 职责履行的挑战
1) 考核和监管挑战
在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要求,但是对于单位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一般企业自身对主要负责人很难形成有效监督和考核,工会的监督力量也非常有限,并不能对主要负责人形成制约,安监部门也没有精力对大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工作进行监管,一般也是事后追究。
2) 贯彻执行的挑战
a) 目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更多的仅限于签订安全生产承诺,内容较为宽泛和空洞,缺乏可测量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同时未能与人力资源部门的绩效考核协调一致,对员工的约束不大,仅仅是停留在文件化的阶段。
b) 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有的企业是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或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生搬硬套(更有甚者企业名称、部门、人员一概照搬的笑话),缺乏各部门的讨论与协助,内容与实际操作脱节,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装订考究束之高阁,静待被查。
c) 目前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除了国家强制列入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的执行相对规范一些,自行组织的培训,存在时数少,重讲座轻实践,缺乏考核,很多时候走过场,培训的效果和目标没有体现。
d) 目前企业的安全投入缺乏培训法规规章文件的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范性文件也仅仅列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及武器制造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要求,其他行业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并得不到保障,即使位列该办法的部分企业,也并没有得到有效施行和贯彻。
e) 目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参与较少,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月度或季度安全例会的企业,通过会议了解相关情况,再做出相关指示,缺乏对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延误隐患的及时治理和改善,造成事故(事故不等人啊)。
f) 目前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一般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或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缺乏各部门的讨论与协助,内容与实际操作脱节,在企业举行演练时,也会在
原有应急预案之外另行拟定演习脚本,演习组织和评审也没有充分开展,提前通知草草收场,没有总结讨论和改善落实,因此很多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也是文件化的摆设。
g) 目前事故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都有明确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但是对于一般事故的划分过于宽泛,界定并不清楚,很多企业负责人在没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告事故,在此类事故的统计及监管上还存在漏洞,在执行上还存在问题。
2. 资格与培训的挑战
1)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知识背景
目前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处于相对弱势的边缘地位(高风险企业可能例外),因此上升空间比较狭窄,很少有安全管理人员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一般由主管生产或者财务、销售的人员担任,出身背景的不同,其主要负责人的关注重点也不同,目前来讲,主要负责人更多的关注订单、财务状况和生产效率等,主要负责人专业背景的先天不足,也是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一大障碍。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的问题
目前在笔者所在的长三角地区,企业主要负责人都需要参加政府组织(委托安全生产协会等)的上岗培训,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a) 培训时数偏少,企业主要负责人新领证需要参加一至两天的培训,每三年复训一天。
b) 培训内容单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单调,培训讲师老生常谈,毫无新意和改进,无法指导和解决主要负责人的实际需求。
c) 培训人员把关不严,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繁忙或者外籍员工(不懂中文),经常委托安全部门人员或秘书代为培训,无法真真体现培训的意图,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法掌握安全生产必要的知识,提升相应的能力。
d) 培训考核不严,目前常见的两天培训的模式,经常是一天培训,半天考前辅导(划重点),半天开卷考试,走过场的意思多,考核把关的意图少。
3) 监督管理的挑战
除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接受安监部门的培训外,对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有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在执行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都没有相关依据
3. 落实相关处罚效果的挑战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罚款、撤职、任职禁令
以及刑罚等,但是总体而言,还存在以下问题:
1) 以事故为导向的后置追究,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基本上都给与整改时间,逾期才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这样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存有侥幸心理,只要不出事故就不会直接对他进行处罚,即使被查,也有缓冲时间;另外由于存在整改期限,就有可能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2) 经济处罚的有效性
有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国企,如果按照规定给与的经济处罚是由企业承担,未能对其自身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话,经济处罚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 缺乏有效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各类处罚高压强压下,但求无过的心态,无法激起积极主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革新和突破,推动整个企业、行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