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投入的不断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风险也不断提高,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直接破坏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加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风险点;对策 近年来,党和国家始终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关系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强农惠农投入。仅2011年,北京市各类“三农”政策性补贴支出就达上百亿元。 因整体规划的不同,涉农惠民的形式也有所不同,对于整体拆迁的农村地区,国家惠农政策更多的表现为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转移工作的落实;对于规划保留村庄,则更多的表现为各类新农村惠农工程建设和补贴工作。然而,不论是何种惠民形式,都涉及到大量的惠农资金,在各种因素的诱惑,在农村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背景下,涉农职务犯罪的风险也不断提高。 一、顺义区涉农惠民领域违法违纪情况 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院查办和审查起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9件10人,罪名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涉案人员主要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乡镇供电所长等,涉及领域包括贪污及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村务不公开、侵占集体财产、贪污新农村建设资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等。 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顺义区纪检共处理违法党纪农村“两委”人员7人,受理反映涉农领域信访959批次,我院控告申诉部门收到涉农惠农领域违法违纪的控告申诉共87件108人。 从以上数字可以反映出,广大农民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反映强烈,其日益成为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意义重大。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风险 (一)在涉农惠民项目审批方面,审批权限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点。部分项目在申报和管理上不从实际出发,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出现“领导项目”、“人情项目”和“金钱项目”。如在拆迁政策制定过程中,往往以拆迁主体的意见为主导,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不严,反映被拆迁人具体情况的渠道不畅,群众参与度不够、知情权受限,具体操作中,体现为利用审批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动迁文件的权限收受贿赂。 (二)在惠农政策方面,宣传不到位,公开不深入。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以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很多村民不信任拆迁政策,而是盲目听信拆迁评估人员对政策的“解读”,评估人员为保证拆迁进度和自身利益,在解释政策时,往往因人而异,造成理解拆迁政策有偏差、不统一,加大了拆迁政策有力贯彻执行的难度。在小额惠农工程中,对参与农户的具体事项,如户籍人口、工程范围等,未及时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从而为工程实施中的暗箱操作留下空间。 (三)在惠农政策执行中,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导致职务犯罪发生。 1、在惠农工程承包中,违规违法招投标漏洞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惠农小额工程发包中,领导干部独揽大权,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关系户,事后索贿、受贿,如顺义供电公司某镇供电所所长蒙某受贿案,其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利用职权将工程直接指定给关系人,事后收受回扣;二是在招投标中,通过向招标负责人员行贿,提前获取竞争对手的报价、项目标底等相关信息。三是招标负责人收受贿赂,通过擅自变更招投标方式、限制投标单位资格等方式,使“关系”单位中标,从中收受贿赂。例如在我区惠农小额工程中,农委、乡镇政府均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上拥有决定权,因此在招投标环节中受到腐蚀的风险较大。 2、在惠农工程建设中,材料采购存在贪贿风险。无论是征地拆迁,还是小额工程,都涉及大量的材料采购,主要风险有:一是采购人员与供货商勾结,采取混淆材料档次、品牌或者抬高价格的手法,共同贪污或者行贿受贿;二是供货商向采购人员行贿,以致采购人员受金钱诱惑,在采购建材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价格舍低求高,损害单位利益;三是负责采购人员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侵吞工程款。如顺义区供电公司某镇供电所赵某贪污案,其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用变更电缆型号、电缆长度、电缆单价,提高结算发票金额的方法套取、侵吞公款13万元。 3、在惠农调查摸底方面,存在虚增数据,骗取国家补偿款、补贴款的情况。惠农政策的落实,需要实地调查确认补偿数额,这一过程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受贿,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等职务犯罪行为;村干部、拆迁评估人员等相互勾结,通过存在虚增宅基地面积、户籍作假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或者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使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合法化”,以此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回迁面积;在惠农补贴中,通过虚报种植面积、种植品种,骗取国家补贴款。如顺义区某村村委会委员李某贪污案,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4000余元。 (四)在惠农资金管理方面,惠农资金来源复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资金分配和管理缺乏严谨性。一些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只管拨付建设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不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违规问题发现和制止在萌芽状态,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如顺义区某镇政府组织部工作人员殷某挪用公款案,上级在拨付农村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款后,疏于监管,给殷某大肆挪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在小额工程资金拨付中,农委、乡镇政府对于是否拨付资金具有审核权,存在相关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拖延、克扣拨付资金,以此收受贿赂的风险。三是在征地拆迁补偿款中,村集体拆迁补偿款的使用权,往往掌握在村干部的手中,存在部分村干部不按照补偿款的使用规定,贪污、挪用补偿款等。如顺义区某村村支书王某职务侵占案中,其利用管理村集体土地租赁费的便利,私自侵吞1万余元。 (五)农村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的情况。一是村务、财务公开落实不到位。部分村的村务公开的时间不规范,少数村的公开带有应付性、被动性,没有将新的制度政策及时向村民公布,致使村民不了解相关信息。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农村内部监督制约虚化,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独揽大权,对村级财务具有绝对的支配力;农村集体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较差,且在任用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村帐镇管”缺乏时效性,部分审查只停留在形式上,对于资金支出的具体事项监管不足。三是农村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农村干部仍然缺乏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往往认为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把自己凌驾于村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村规民约和财务制度,滥用手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