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 [2005] 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 [2008 ] 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 ]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
(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
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
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
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
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
控制在 1%以内的,奖励 1.5%;误差控制在 2%以内的 ,奖
励 1%;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
和不超过 3%的原则,酌情奖励。(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
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
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
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
行市政发„ 2002‟ 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 2008‟ 159
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
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
值的 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
地年产值的 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 87.63%确
定。
第六条 根据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
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
为 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 0.8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 1,其它各县市区
不高于 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 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 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40号 )执行。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
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 210 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 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
另外给予 5000元 /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
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奖励 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 3%, 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5天腾地的奖励 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
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2010-11-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
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 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 责任,规范管理,切
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 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 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 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 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
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
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
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 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 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
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
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
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
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
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
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
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
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 损毁的道路、
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
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
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
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
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
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
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
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大
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
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
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
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
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
业主承担夹 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
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
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
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
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
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
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
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 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
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坚决 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
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
开口 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
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
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
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
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
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 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
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
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
和谐项目建设 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
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
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
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
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
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铁路建
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
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
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
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
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
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
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 “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
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
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
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
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
拆对象手中。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
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
建设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
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
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
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
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 进的,要实行问责
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
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 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
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
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
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
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
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
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
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
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
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
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
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
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
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
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
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
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
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
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
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
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
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
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
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
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
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
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
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
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
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
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
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
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
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
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
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
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
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
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
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
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
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
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
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
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
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
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
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
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
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
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
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
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
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
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
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
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
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
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
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
(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
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
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 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
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