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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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的原则 作者:黄美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 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成为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和安全问题,本文重点阐述了在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方面需要注意的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大小 被允许的危险 信赖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作者简介:黄美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4-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总体保有量以及驾驶员人数的迅速增加,引起交通事故的数量日益增多,人员伤亡的数量也随之大量增加,由此造成巨大损失,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和安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通过法律手段将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法。但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公正与高效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效保障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通常是多个方面的,虽然当事人的违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存在着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不同的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结果发生的作用有显著的差别,并不是所有的违章行为具有同等重要事故责任。有些违章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有些违章行为则是次要的原因。另一方面,即使是相同的违章行为,发生在不同的路段、时间和不同的道路上,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力也是不同的,因此这一违章行为应当承担不同的事故责任。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社会稳定和经济财产受到了严重威胁,如果当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正确的处理运输业发展而带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与社会稳定和经济财产之间的矛盾问题,成为了目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方面还有几个原则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被允许的危险通常是指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然而又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伴随有侵害权益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由于这一危险通常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必须,因此,该行为所带来的危险在法律上视为是被允许的行为,该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Vbar在其所著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中提出的。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认为,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无法避免地在发生,同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如果禁止一切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整个社会将不再发展和前进。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最为显著的特色就是要着重优先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即使对社会和生命财产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重要的。通常情况下,一个危险行为在被允许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为所具有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