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柳树苗购买合同
10-22
垂柳树苗购买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出售给甲方5000棵垂柳树其协议如下:
1、按照甲方的要求标准,垂柳树以胸径量粗10公分,带自然形土球,
2.6米处切杆,价格为每棵180元。
2、双方协商,树苗出土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检疫等相关手续,出苗时间订于2013年4月30日之内。
3、如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出苗时间推后,双方互不视违约,若甲方因特殊情况须延后起苗时间,须向乙方提前说明情况,延后期的苗木管护费由甲方支付,超过三个月,定为伍万元人民币。
4、苗木装车前,甲方须到乙方处亲自清点苗木数量,待装上车运出后,苗木数量如出现误差,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必须自订立合同后于2013年2月2日之前支付订金伍万元人民币到乙方指定帐号。
6、违约责任:如乙方2013年4月30日内未向甲方提供保质保量的垂柳树苗,甲方有权向乙方要回订金并按订金的二倍作为赔偿;反之,甲方中途毁约或2013年4月30日未运走此批垂柳树苗,除本合同第三条外,乙方将不退还甲方订金并按订金的二倍向甲方索要赔偿。
7、本合同自订立后于2013年2月2日支付订金,否则视为无效。
8、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商业道德精神,互惠互让,促成合同顺利愉快完成。
9、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