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内容
3、村民住宅用地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土地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八章,即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也分八章,与《土地管理法》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六章,即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是:
基本概念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等。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5、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6、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7、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8、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9、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1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3、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4、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难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重要条款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貉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量、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8、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9、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夕。
1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2、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违法
1.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3.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5.耕地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6、农村建设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办理哪些手续,未经批准的农村建设用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
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决不能认为是集体的土地就可以随意使用,放松管理。二是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请并经过批准,并且专门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转用的审批手续。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滥用权势抢占土地,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这里所指的村民,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是所有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就不应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仅能享有一次。
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7、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4)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5)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节选)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三、宅基地审批、登记
1、宅基地审批
适用范围: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在“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2、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3、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4、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住房的;5、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宅基地呈批表;
(3)、村委会出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并公示15天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国土所参与公示,镇政府出具意见)
(4)、城市规划区内提供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意见和规划红线图,城市规划外提供镇符合村镇规划证明材料;
(5)、宗地图(4份);
(6)、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利用村内空闲地的提供“二调”及土规图(在信息中心调查节点把关);
(7)、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宅基地登记条件:
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报告。
(2)、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用地申请;土地补偿凭证(原件各1份)。
(3)、村委会出具一户一宅证明(原件1份)。
(4)、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4份)。
(5)、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委托办理需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建成区范围内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区建设局申请),建成区范围外需提交乡镇规划许可(原件各1份)。
(7)、宗地图4份。
(8)、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表。
(9)、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3、农村村民建住宅有哪些限制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因自然条件的限制确需占用耕地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需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的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进行治理。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哪些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住宅的条件,哪些农村村民不符合申请建住宅的条件? 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有:
(1)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原住房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进行住房迁建的;向中心村社、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居住的。
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有: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的;
(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现有住房以达到或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
(4)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向中心村社、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居住的。
5、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通知精神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住房。
6、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经营的土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