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收政策20140611
最新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政策
一、享受优惠前提条件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或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的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优惠力度
1、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即最高5200元/人/年。(退役军人最高上浮50%,即最高6000元/人/年。)
2、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备案类减免税流程申报:
1、申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
(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认定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
(二) 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7个工作日领取《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三、有效期限
1、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其他事项
1、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2、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