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地方各税缴纳申报表[1]
01-07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地方各税(费、基金、附加)缴纳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角、分)
注: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季度申报)、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年度申报)、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户、补缴欠缴的税(费、基金)以外,均使用此申报表;补缴欠缴税款(费、基金)须使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缴地方各税(费、基金、附加)补缴申报表》;
2、“经批准缓缴额”、“经批准减(免)额”申报时应附上批文复印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报告》;
3、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期、全面、真实、准确地填写本表一式两份进行申报,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自行妥善保存10年,以备核查; 4、申报受理人员应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审核,未填列主要项目、未按规定签章的不予受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报告表
单位:元(角、分)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主管(签章): 办税人员(签章): 申报时间: 电话: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申报人员(签章): 代理机构电话: 税务机构受理人(签章): 受理时间:
注:本表栏目不够填列的,可增加附页。
纳税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按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填列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在《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
税申报表》后按规定的时期进行申报解缴,一份自行妥善保存10年,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