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
市工商局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市局业务科室与办案职能单位之间案件线索移交衔接工作,进一步拓宽和挖掘案源,加大投诉举报工作落实力度,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线索移交审查
各业务科室(分局)收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群 众投诉举报,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 别作如下处理:
(一) 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属于工 商部门管辖的,直接按规定程序反馈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
(二)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但已查处完毕或正在查办的,及时督办,并按规定及时向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经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行为存在并属工商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办案职权的单位查办,查办单位将查办结果反馈有关业务科室(分局)同时反馈给交办、移交单位或举报人。 各业务科室(分局)原则上只对已收到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另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商广科移交的广告监测案件线索材料,应当包括原始广告样件(包括报纸、电视、
广播等广告样件)。
二、案件线索移交范围
市场(合同)科、商广科、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消保分局等业务科室(分局)应将以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经济检查支队等相关办案职能单位。
(一)市场(合同)科
1、违法销售汽车、成品油、粮食、棉花、茶叶、农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要商品的案件;
2、违法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案件;
3、重大违法经济案件;
4、合同欺诈、利用合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拍卖等合同违法案件。
(二)商广科
1、市级传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
2、市区企业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
3、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广告违法案件;
4、市区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5、全市企业侵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三)登记注册分局
1、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案件;
2、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企业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以及评估验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登记注册分局认为
可以移交的案件。
(四)公平交易分局
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垄断行为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3、商业贿赂案件;
4、直销企业违法案件;
5、传销案件。
(五)消保分局
1、通过商品质量监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案件;
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
4、12315平台受理发现的应当由本级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
三、案件线索移交方式
(一)移交。各科室(分局)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线索需要移交办案单位查处的,填写《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单》(见附件),并附下列材料:
1、案件线索来源材料;
2、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资料;
3、依法应当在立案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措施的,应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及签收、整改情况;
4、有关违法行为的其他材料。
(二)接收。办案单位收到各业务科室(分局)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单》后,由专人负责签收、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移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2、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相关科室(分局),作其他处理。
(三)反馈。办案单位立案查处后,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抄送有关科室(分局)。有办结时限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限时期限届满前两天,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书面反馈有关业务科室(分局),由有关业务科室(分局)向上级或有关方面报告情况。
四、线索移交案件罚没结算
线索移交形成案件并得到查处且有罚没入库的,市局按罚没入库额40%计入移交单位,按60%计入办案单位。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单
编号:
经办人: 科室(分局)公章
接收人: 接 收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