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等级标准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 325-2006(代替JT/T 325-2004)
前言
本标准代替JT/T 325-200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本标准与JT/T 325-200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增加了对高级客车的安全部件配置要求(盘式制动器、缓行器、座椅汽车安全带、后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见表4);
b)调整了各类型、等级的客车的比功率及制冷量及供热量指标(见表4); c)调整了客车的行李舱容积指标(见表4); d)取消了半躺可调式卧铺结构(见表5);
e)取消了第7章7.3.4中有关在用客车过户时应按行驶里程及年限降级的规定,并删除了原表3; 中大型高一级客车装缓行器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铭、孟秋、王云耀、蔡团结、邓玉林、谢星、李显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325-1997,JT/T 325-2002,JT/T 325-2004。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评定内容、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经营性客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评级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9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 GB/T 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T 198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QC/T 633 客车座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运客车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3.2 客舱 passenger Space
供乘员使用的区域,即驾驶区和乘客区的总称。 4、类型划分
4.1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乘用车两类。
4.2 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1。 表1 类型划分 单位:m
4.3 乘用车不分类型。
5、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见表2。
表2 等级划分
6、等级评定内容
6.1 客车主要评定:客车结构与底盘配置;安全性;动力性;舒适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
铺),及服务设施等。
6.2 乘用车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空气调节与控制、卫星定位系统及行李舱容积等。 7、等级评定规则 7.1 必要条件
第8章规定的所有评定指标均为必要条件。 7.2 新客车等级评定
新客车是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或进口的客车,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进口检验文件)及实车检测结果,依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统一由主管部门以“评定表”形式发布。 7.3 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评定
7.3.1 在用营运客车经检测符合GB 18565有关规定时,才具备评定等级资格。 7.3.2 在用营运客车经检测,按JT/T 198评为一级车时,才具有评定高级客车资格。 7.3.3 根据7.3.2车辆现有技术等级和设施的实车检测结果,按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 7.3.4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营运客车,在过户时应重新评定等级。 8、等级评定要求 8.1 一般规定
8.1.1 座椅尺寸按QC/T 633规定测量。 8.1.2 座间距按GB 13094规定测量。
8.1.3 内饰件应软化处理,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8.1.4 卫生间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设洗手池,冲洗便器污水应存入污水箱。
8.1.5 行李舱与客舱隔离并在车外具有独立舱门的完整空间,若分置若干处时,任一处容积不得小于0.15m3(其中任意边长不小于0.4m),否则不计入总容积。核计行李舱容积时,其乘客人数按评定该等级核实人数(不含驾驶员及导游员)。
8.1.6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规定。
8.1.7 客车底盘润滑点少于5处时,可选装自动润滑装置。 8.1.8 ABS(一类)按GB 13594规定。
8.1.9 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发动机排放值应满足GB 18352.2、GB 18352.3及GB 17691要求。 8.1.10 高级客车质量保证期按如下规定:
a)按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起计保质里程或年限,质量保证期按表3规定,并以先达到为准;
b)质保项目按客车使用说明书或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表3 质量保证
8.1.11 座椅地脚安装结构应符合GB 18565的有关规定。
8.1.12 比功率等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与最大设计总质量之比。
8.1.13 换气量(人均)等于车顶安全窗上风扇(或独立式风扇或空调新风风扇)进气量之和与核定的乘员人数(乘客人数+驾驶员+导游员)的比值。客车的制冷量及供热量为人均值(见表4)乘上该型客车等级核定的乘员人数。
8.1.14 特大型各高等级客车的第二(三)车桥应具有随动转向机构。 8.1.15 特大及大型各高等级客车后置发动机舱内应装自动灭火设备。 8.1.16 客车安装缓行器的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设备。 8.2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4,表中关于ABS、车外顶行李架、车内噪声及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应符合GB 7258、GB 12676及GB/T 19056的要求。(注:表中“∨”——要求配置;“—”——不做规定。)
特大型客车
大型客车
中型客
车
小型客车
a 前置发动机机舱在客舱外,且在车外设舱盖时,可视同为中、后置。 b 车长不大于5m,可不设车内行李架。 c 车长不小于7.5m不允许安装车外顶行李架。 d 下述任一车身结构均为承载式:
1)客车车身骨架及底架是由异型管制成的格栅结构,没有单独的纵梁式车架结构,局部格栅上可有覆板。 2)客车车身骨架及底架是由异型管制成的格栅结构,但允许在底架局部(发动机、悬架处)有加强结构,
且与格栅构件刚性连接(焊、铆及防松螺栓);整车悬架上支撑件在底架结构上,从而使悬架承载力传递到车身骨架上共同承载。
e A—前独立及全气囊;B—全气囊;C—气囊与板簧组合(气囊承载不小于50%并且装有高度调节阀);D—前独立及后为B或C;E—前独立及后为少片板簧不大于四片;F—前独立及 后为C。(例:B、C、E—三种型式中任一种均可) 。
f 前桥。
g 靠通道座椅。每个座椅两侧有扶手且间距不小于500mm时,不要求左右调整。 h 全部座椅(小型客车仅第一排座椅)。
8.3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8.3.1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2规定(座椅、行李舱容积、车内行李架等除外),卧铺尺寸按GB/T 16887测量,并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卧铺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8.3.2 卧铺客车中卧铺类型应相同,采用平铺或半躺不可调式,且不得设置折叠铺及混装两种类型卧铺。
8.3.3 在驾驶区、踏步间及其他服务设施(卫生间等)上方空间内不得设置卧铺(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车型除外)。
8.3.4 卧铺的支撑杆件、扶梯及护栏等金属件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包覆。
8.3.5 高、中级卧铺客车上下铺间的空调气流应均布,且人均换气量大于同等级座位客车的30%。 8.3.6 卧铺客车行李舱容积规定见表6。 表6 行李舱容积 单位为立方米人
8.4 乘用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乘用车(供出租、租赁)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7。
表7 乘用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