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企 业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行政方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人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企 业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臵、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经企业行政与职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行政与职工代表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宝鸡市 年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
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 。
2010年员工工资比2009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 ,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
列出所有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宝鸡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 。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其本人当月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九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
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条 福利待遇:①交通费 ②误餐费 ③通讯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 等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经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10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
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担任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行政、工会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行政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