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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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13-11-12 17:08阅读: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附带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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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
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
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第十三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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