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业务中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常见业务中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免征增值税项目:暂行条例第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消费项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应纳营业税的项目等),本来就不征收增值税,当然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这些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由于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其原料无法在产生增值,实际上已经被消耗。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也就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在产品,是指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道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解释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的。实践生活中,纳税人所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用途较为复杂,既可以用于生产用途,如运输本企业产品,也可以用于消费用途,如运送本企业职工旅游等。按道理说,如果用于消费用途,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消费品很容易混为生产经营用,如果抵扣了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税收漏洞。考虑到这部分消费品在多数情况下是消费用途,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有必要明确规定自用的消费品无论是否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用,均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中自用消费品的类别千差万别,较难作出统一明确规定,而且需要随着实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所以,本条只是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他部门和地方无权规定。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解释 条例第八条(四)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因此,正常的运费凭合格发票可以抵扣。
但上述四种情况情况由于与增值税设计原理相悖,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所以因这些项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此处能否抵扣适用排除法。
结合我们的具体业务,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职工福利费(既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费(即个人消费)所对应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现西北区统一按先认证后转出处理。
2.非正常损失的界定。我们一般碰到的瓶标换版、原材料因没有使用完而导致的超过保质期报废等业务均可正常抵扣进项税,即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一般情况下包括冰箱、促销品运费等在内的运费都可抵扣。常见不能抵扣的运费举例如下:1.公司中秋节给大家发的月饼,因月饼是集体福利,其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如果运费是我公司承担,则也不能抵扣、2.因公司人为管理问题导致一批原材料或者产成品报废,其对应的运费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3.公司买了一辆轿车(轿车本身不能抵扣),同时轿车是被别的车运送过来的,其产生的运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