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经主管领导批准)
为维护学院和教师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我院科研和科同技开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参照《同济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教师以同济大学同科学院名义签订的
二、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技术合同由科研秘书负责管理。
三、凡我院各系、部门及个人承接的科技项目,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涉外技术合同须签订中文合同。
四、科技合同文本采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文本,其中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管理局印制的合同文本。
五、技术合同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约定,重大项目学院参与洽谈协商,合同涉及的各项条款如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履约金等应明确。
六、技术合同经双方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书、审批单、合同登记表,由系(部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初审,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系(部门)章,报科研秘书。由科研秘书交学院审批、并经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后,方可加盖同济大学同科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七、技术合同的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具有重大责任、风险的合同,科研秘书送法律顾问审核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合同研发有重大风险责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技术合同责任书;科技合同涉及的履约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需提
交承诺书。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八、技术合同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合同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与对方或第三方,如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技术合同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九、技术合同生效后,由科研秘书送上海市技术合同管理处依法
十、技术合同正本两份需交院长办公室,由科研秘书办理登记认十一、技术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认定,贴印花税;如委托单位继续追加经费,需签订追加经费的合同。定、归档手续。方式解决。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十二、技术合同未正常履行所引起的纠纷,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所在系是第二责任人,所涉及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书面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学院章,报科研秘书登记备案。
十四、项目完成后,应由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报科研秘书登记备案,办理项目完成归档手续。
十五、若合同虽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秘书登记备案,办理项目终止归档手续。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十七、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济大学同科学院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技术合同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