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5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报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8)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1)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其它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4)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水政监察人员应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6)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
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关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情况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9)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10)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1)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