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检查员工作行为规范
工厂检查员工作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厂检查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工厂检查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工厂检查结果的有效性,特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的工厂检查员,是指取得相关资质,由集团相关单位委派、聘用(雇佣)或管理,从事国外委托产品认证工厂检查(UL、CSA、TUV、JET、KEMA等)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工厂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工厂检查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尽职、敬业”的基本准则开展工作 。
第二章 工厂检查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工厂检查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集团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未取得相关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国外委托工厂检查和3C认证工厂检查工作。取得相关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资格范围之外的工厂检查工作。
第六条 工厂检查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耐心热情、服务周到等工作要求,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服务相对人的合理要求不准推诿拖拉、语气生硬和行为粗鲁,因工作原因与服务相对人产生重大分歧或矛盾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派出单位请示解决,严禁与服务相对 — 2 —
人争吵、激化矛盾。
第七条 工厂检查员要服从工作安排,并按照检查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要求有效执行所分配的任务,如实报告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恰当的检查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查结论。
第八条 工厂检查员在检查期间,不得酗酒、赌博,不得涉足有损CCIC和CQC品牌形象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有损派出单位和服务相对人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工厂检查员在工作期间,不得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规提高或降低检查标准,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刁难服务相对人或额外照顾服务相对人。
第十条 工厂检查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应由服务相对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服务相对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厂检查员不得收受服务相对人所提供的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各种形式之贿赂、馈赠、招待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工厂检查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当场拒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必须向所在单位登记上交。
第十三条 工厂检查员在获知检查计划时应向派出单位公开与服务相对人的关系,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凡发现有利益冲突的,工厂检查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工厂检查员的派出单位也应责成其回避。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者因工作便利所形成的有利条件,自营、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默认、放任 — 3 —
或纵恿其亲属从事与其工作相同、相似或有密切关系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工厂检查员在未取得派出单位和服务相对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关于服务相对人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检查的信息以及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工厂检查员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工作权限的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或派出单位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在执行境外工厂检查任务时,要严守外事纪律,注意个人言行仪表、维护派出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工厂检查员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结合电话回访、事后抽查、同行评审、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厂检查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 工厂检查员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行工厂检查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对长期在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工作的工厂检查员,应进行岗位交流、部门交流和服务对象变更。
第二十条 工厂检查员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结合信访举报、业务申投诉中有关工厂检查员在工作中违反本行为规范行为的投诉、举报,研究多发、易发的不廉洁行为,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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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工厂检查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第六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除责成责任人向服务相对人赔礼道歉外,给予直接责任人教育培训、通报批评、减发或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厂检查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第七条之规定,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发或扣发奖金、暂停使用、停止使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派出单位造成损失的,个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厂检查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第八条之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减发或扣发奖金。情节较重,严重损害派出单位声誉和利益的,给予暂停使用、停止使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厂检查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服务相对人处以各种理由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一经查实,除责成直接责任人退出全部费用外,视数额、情节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停止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出所收好处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厂检查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一经查实,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暂停使用、停止使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犯罪的工厂检查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 5 —
的,或者服务相对人反映良好、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应给与物质奖励或精神表彰。对于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工厂检查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厂检查员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可参照本行为规范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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