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尹楠 栾春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已经深入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研究并评析了各国学者对网络侵权诉讼管辖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新理论,并提出可以在传统侵权理论的基础上辅之以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作为确定网络侵权管辖的指导原则。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管辖原则
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已经深入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纠纷也是时有发生。比如网站域名的抢注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以及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网络侵权的案件总体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上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侵犯。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数量较为突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的全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达到了百分之七十。①二是网络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主要体现在侵犯他人隐私、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等行为。随着论坛、微博等新兴客户端的发展壮大,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飞速发展着。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化、虚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②,与传统的地理空间有很大的区别,致使各地法院运用传统理论确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
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事实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③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其一是2000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01年7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域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