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保险学教程
一.名词解释
社保: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保险: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不幸事故、疾病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或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一定方式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二.简答论述
(1).投保人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
1、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有关被保标的有关重要情况的义务。
2、危险事故发生后或投保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3、有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抢救投保财产的义务。
5、向保险人移交追偿权的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2)简述保险合约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
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简述保险的职能
P56.
1.保险的防灾减损职能。
2.保险的资金积累职能。
3.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四)简述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P114
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2。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五)什么是代为求偿权。
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
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六)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P338p342
虽然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但他们也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是:
1.投保人 (担保请求人)不相同。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自己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即是说前者由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后者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
2.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财产险保险单有着本质区别,其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3.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在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即由其他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合同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4.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说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大部分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都把它列为政策性保险,往往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嗣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
(七)可保利益原则概念及意义。P111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纯在时,被保险人的利益纯在;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害。
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程度
(八)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p374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不幸事故、疾病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或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一定方式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特点:p374
1.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
3.人身保险的变动性
(九)保险的作用p55
职能:
1.防灾减损职能
2.保险的资金积累职能
3.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作用:p57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推动贸易和商务的往来,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4.保防促进防灾防险
5.促进资本更觉有序配置
6.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7.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十)我国保险现市场的现状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制化的建设,使外资公司进入市场更加有法可依,保监会也努力提高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监管水平,也按照世贸组织透明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的制订和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了监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模化的建设。这两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推进的速度明显快速化,大批外资机构人员和资金的介入让中国的保险业更加快地走向国际化。市场是很大的,当我们在成长的时候,同样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也同样在迅速成长,国内的保险公司现在水准也很迅速地在提高。
(十一)我国保险和保险业市场的发展目标
(十二)社会保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