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小知识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 级以上(含6B 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 级以上(含6B 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的;
(二)规定应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四)建设用地或者周围地下管线密集,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作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人防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挤占用于过街人行通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赔偿的;
(五)向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的;
(六)擅自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总 则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 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4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5 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明挖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2.0.7 暗挖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2.0.8 防护门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9 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0 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2.0.11 门框墙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2.0.12 防爆波活门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2.0.13 密闭阀门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14 自动排气活门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2.0.15 防爆防毒化粪池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2.0.16 水封井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2.0.17 防护密闭隔墙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8 密闭隔墙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9 防冲击波闸门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直通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单项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穿廊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竖井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楼梯式出入口
不解释
外墙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临空墙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人防设计规范
等级划分:
人防地下室按抗力分:1、2、2B 、3、4、4B 、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 ,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一等人员掩蔽所1.3m2/人,房间净高≥2.4m ,梁底≥2.0m ;
二等人员掩蔽所1.0m2/人,房间净高≥2.4m ,梁底≥2.0m ;
专业队员掩蔽所3.0m2/人,房间净高≥2.4m ,梁底≥2.0m ;
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进排风口。 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连通口),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不应采用竖井式。
人员掩蔽部中相邻两个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两者防地面超压不同时,其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抗力高的等级设计。
二等人员掩蔽所、有防毒要求的配套工程设一道防护密闭门、一个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一道密闭门。 汽车库等不需要防毒的配套工程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人防门设置由外向内的顺序为: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