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制定本规定
制度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
作人员证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
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的人员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
第六条 申领
一二三四
放射工作人员证
经健康检查
年满18周岁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接受个人剂量监督经培训
考核合格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
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遗失发
放射工作人员证
并交回
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
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
助性放射工作的
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
不符合健康标准
GB 163871996
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
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
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
中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
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10时应开
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
并采取改进措施
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
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
16387—1996
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
第二十三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其保存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必须作好现场医学处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
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学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过放射工作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每2年对其进行医学随访
观察一次 上
二三四五
铀矿工在一年内氡子体累积曝露量在100
个工作水平月以上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剂量当量在0一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在1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1Sv以上0Sv以上
一
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年摄入量限值的两部以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费用由被观察对象所在单位支付涉及人员调动时由调入调
出单位商定
其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设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
一二三
对全国的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仲裁受理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提出的疑给病例参与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
一一三
负责辖区内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工作
其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负责职业性放射病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三十一条 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实行以诊断组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以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和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
对没有上述档案记录者
不得进行放射病诊断
第三十二条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见附件一式五份诊断鉴定组患者患者所在单位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各存一份
诊断
持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患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三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
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假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
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
第三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第三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
治疗期间
保健津贴
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对确诊为职业性放射病致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患职业性放射病治疗无效死亡的 第五章 罚则
按因公殉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
一二三四五
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经培训或未取得
放射工作人员证
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
从事放射工作的
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弄虚作假的
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导致人身伤亡依照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处罚
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预防性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
剂量监测规定
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略
同时废止
附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格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