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备科制度
12-19
医疗设备采购制度
1、各科室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向设备科提交申请购买1000元以上医疗设备计划各一次,由设备科审核汇总,在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底,由主管院长和副院长召集药械管理及药物治疗委员会共同审议设备购置计划,根据医院资金状况做采购预算,再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交设备科按计划执行。
2、计划外申请购买设备,一般不受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能购买。
3、设备审批购买权限:低值易耗品(人民币300元以内/件,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易损耗的器械、小型设备、材料及维修零配件)和人民币3000元以内/件的医疗设备,由设备科负责人(院领导)审批,交采购人员办理购买。人民币3千至1万元的医疗设备和进口的器械、试剂、消耗品由主管院长审批交设备科办理购买。1万至5万元的医疗设备,由设备科审核报院长审批后由设备科办理购买。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设备科审核提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再由设备科办理购买。
4、凡使用科室购买1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需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设备科做出可购意见(计划外1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经财务科作意见)报院长审批后才能购买。
5、在设备器材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任何个人收取回扣。如有供货商以回扣方式赠送现金或物品,要登记归公,或上报主管院长处理。
6、在设备器材的采购过程中,使用科室及财务部门应配合进行监督。1万至5万元的设备采购应由设备科两人以上参与谈判订货。5万至10万元的设备需有使用科室主任参加谈判订货。1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财务科长及主管院长参与谈判签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