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广东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第一题,简答题,要求根据“两学一做”实践,结合检察官日常工作,谈如何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一名检察官。
第二题,分析论述题,结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检察业务及检察权运行规律出发,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
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
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 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
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内容涉及事实归纳、证据摘抄、证据分析、案件定性、法律监督、结论等。
河北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试题形式:分为四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监所、民行,每部分4至6道题,考题主要以案例为主,都是办案中容易遇到的分歧点。
江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三道题选择二道作答)
二、文书制作(选择其中一道作答,涉及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
三、论述题: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陕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广西人;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广西人。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忙,韦广贤同意。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蒋某某,遂对其进行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蒋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蒋进行殴打、掐脖窒息,导致蒋某死亡。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
现场。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蒋某,遂报警。经鉴定,蒋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蒋某的妻子周某给蒋某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蒋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次日,韦广贤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蒋某家属赔偿3万元 。
问题一:(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一、司法体制改革
《全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种动员、讲话等》
二、办案责任制
《2014年1月8日高检院政治部主任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
三、以审判为中心
《2015年6月9日曹建明、孙谦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规范司法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16日》
五、《刑法条文》、《罪名大全》、《司法解释大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诉讼规则》
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
1、关于公开开庭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侮辱、诽谤?)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开庭时可能已满,可以公开)。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
2、审判长负责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组成人员、告知权利等,不能由书记员代替。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制作成笔录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质证和使用。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上述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注意:未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4、公诉人出庭公诉,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5、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并不免除其作书面证言的义务。(侦查人员能否被强制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时不强制,作为目击证人时可以强制。)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
7、根据六部委的最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如果有翻供、翻证的内容的,必须一并移送。如果没有翻供、翻证的,是不是也要一并移送?似乎是。
8、法院的庭审笔录,为何不交予公诉人阅读并签名确认?个人认为应当签名确认。
9、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庭审确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应当庭后提出纠正。
10、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情况。对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11、辩护人问题:
(1)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的,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被告人不同意,则不能开庭)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
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争议:这是广东检察系统入员额考试用题。有人将此题公开后,网友们就该题应如何解答,产生了争议。主要存在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A对B成立正当防卫,A对E成立假想防卫。A对E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案发当时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应定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A杀B后,A逃跑,CD追赶,E阻拦,A误以为E为同伙,将E捅成重伤,是假想防卫。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违法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上述两种意见都存在问题。本案A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就E被捅成重伤而言,E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A也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故A应当承担部分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这个事实,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意外事件,都是就整个行为性质而言的。一个整体行为,只可能有一个定性,不可能存在既是正当防卫,又是假想防卫。除非存在二个独立意义上的行为。本案A伤BCD及伤E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分别定性。 第二种意见同样也存在割裂案件事实的问题,把伤E的行为与先前的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为假想防卫,从而成立故意伤害罪。并没有考虑到在本案A伤BCD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E的阻拦。显然甲误以为E与BCD是一伙的了。甲杀伤一人后逃跑,面对两个刚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的追赶,慌乱中还有人阻拦,针对阻拦之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刑法也只能以正常人的标准要求A。故本案尽管客观上甲的确存在错误认识,但是处在案发时的情境中,应当将伤E的行为作为整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应当在总体上认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E不是实际的抢劫犯罪分子,甲在民事上应当承担适当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作整体评价,不能割裂开来。刑事上,应当
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民事上,应适当承担对E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范文五:完善检察官员额和科学选任制度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检察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的任命上,不论是否从事具体检察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易管理。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优秀检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检察官选任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检察官职业非专业化。长期以来,由于司法目的的泛政治化,这固然有其形式合理的一面,但在检察官的选任机制上,导致重政治素质,轻学历和专业知识,或者说对检察官必须具有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没有明确的要求或要求低,这在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选任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从1995年起,统一对初任检察官进行资格考试,但是,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并没有规定必须从具有初级检察官或高级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挑选,而是“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挑选”(见《检察官法》第13条第2款),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可不具备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要求。加上现实的司法主体资源不足,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影响了检察官的公信力。
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
(一)深化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1、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
2、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3、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
4、有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健全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5、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必须坚持检察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检察官。促进年轻检察官健康成长,实现领导班子成员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是一个涉及检察思想、体制和机制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立足国情、结合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制度。
1、建立检察官任职资格制度,严格任职资格条件是确保检察官高素质的基石。我国以往由于任职资格条件宽泛,导致相当数量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有关系的人进入了检察机关,有的甚至当了高级检察官却不会办案。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这就大大提高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遴选优秀检察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检察官合理员额制度,合理科学地确定检察官及助理检察官员额(含书记员),是检察官遴选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建立合理的检察官员额配制制度,使检察官编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首先是检察官与综合部门合理的人员比例制度。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考察,笔者认为,从检察业务工作量和综合部门行政、文字、事务等工作量综合考虑,检察业务部门人员以占全院总人数的80%为宜,综合部门应占全院总人数的20%。
其次是精英检察官与助理检察官的合理比例。高级检察官是从优秀的检察官中选拔出来的,不仅具有对法律的娴熟理解,而且具有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因此比例不能太大,否则有负精英这一美称;也不能太少,否则有高不可攀之感。助理检察官由于承担了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工作,所以数量要多于精英检察官。
3、建立检察官晋级考试制度,要破除按工作年限晋升的做法,采取统一考试、严格考核、竞争上岗等办法遴选检察官。
首先建立凡晋必考的制度。同一的检察官等级,应采用统一的试题考试,通过的予以晋升,不通过则不得晋升。要通过考试晋升的制度来减少混日子熬年限的现象,激励检察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刻苦钻研检察业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
其次规定必要的任职年限。要把一定的工作年限作为参加检察官职务晋升考试的一种资格。因为一定量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是资深检察官积累经验必不可少的。
第三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除了考试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外,还应当严格考核其廉洁从检、工作业绩、执法能力、文明办案等情况,这是遵循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培养道德高尚的检察官的需要。
第四检察官的遴选向社会开放。应打破地域和行业的界限,向全社会,尤其是律师界、高等院校等司法部门招聘,将更多的优秀人才招揽到检察官队伍中来,优化检察官队伍,增强活力。
第五建立检察官破格晋升的制度。要建立一套破格晋升制度,使优秀的检察官能脱颖而出,从而迅速形成检察系统的精英层,推动检察事业的快速发展。
4、建立职业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录用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高检或省级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并需经过严格的专门培训。严格录用的条件、程序、把好检察人员入口关,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保证检察机关长远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
(1)进一步明确录用人员的标准、条件、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并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由各级严格审查把关,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2)市级检察机关要按照高检的要求,根据基层院缺编的员额,制定统一的人员录用计划,在全市或分县、区组织,按条件公开招考录用,统一办理手续,严格把住录用关。
(3)省、市级检察院要对检察机关现有人员严格地核查,摸清人员编制的现状,违犯规定调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一律清除。对违规进入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4)高检或省院要统一制作《检察人员录用登记表》。在高检院明确由省级院批准检察人员录用的规定下发后,再行调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一律填写《检察人员录用登记表》。录用要分别经市级政治部、组织部审核盖章,省院盖章批准。这个手续作为检察人员必备手续,未经这个手续应视为违规进入,进行清理。
5、检察官遴选机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行检察官逐级选任制,上级检察官从下级检察官优秀者中选拔,逐级晋升,形成金字塔型素质结构。检察官逐级遴选,是各国选拔司法官员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员的成长规律。上级检察院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时,应当面向下级检察院,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做了尝试,面向全国遴选一批高级检察官。实践证明,检察官的合理流动有助于检察官了解和熟悉基层检察院的运作,掌握实践经验,提高其综合素质,同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检察官严格执法。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拔的制度,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目前,检察系统从上而下正在着力收集并建立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各类专门性的检察人才库,这与本文所主张的做法是相似的。此外,为了增强检察官的任职保障,促进检察官录用、选拔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还应建立地方各级检察院任免检察官,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核的制度。
6、建立配套的分类管理机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政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自成序列,单独管理,保证检察官群体的精英化。
7、建立检察官培养、储备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构想,除建立各种相应的制度外,还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人才做保证,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新老交替的过渡期,人才缺乏是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必须强化危机感,树立人才意识,抓紧培养和储备一批高素质、具有职业化潜质的检察人才,以从容应对改革大潮的到来
探索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在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以有限的检察官员额,保证只有精英人才才可能成为检察官,从而进一步推进检察官精英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212页)�
进行解释,并对其申诉要求进行分析,对于屡教不改纠缠不休,妨碍司法工作的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对法院司法处理不当而申诉的,要深入调查,掌握基本案件事实,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对于由于当事人对问题的误解而申诉的,要对问题解释清楚,释法到位。如不服息诉的,可与申诉人所在单位
或街道居民委员或村委会会共同出面做疏导工作。�
(四)公正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公正实施是民行工作的落脚点,对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旗帜鲜明的予以支持,耐心细致的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多次重复来访,我们要以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对照判决书讲解其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原因,直到申诉人满意为止。在工作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杜绝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要依法办事,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民行申诉案件中的息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政策法律办事,对凡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又能解决的必须认真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讲明情况,对无理缠诉提出过分要求或无理要求屡教不改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人在息诉工作中有违法办案者一查到低,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公正,才能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贯彻两高会签文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做好息诉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注释:�
[1] 随着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
[2] 民行检察息诉,其本质是指民事、行政主体放弃或撤回要求检察机关启动民行检察职责介入纠纷的申请,检察机关予以认同的司法程序.��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范文六: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司法制度中,检察官员额制是其中有的一项配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官员额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了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基于此,不断对检察官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此来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检察官员 额制 改革 问题 对策
在我国,目前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官员职业化的重要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在确保检察质量的同时,还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同时,这还促进了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建立,从而有利于检察官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因此,如何推行和优化检察官员额制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
一。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故而,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官员在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检察官员额制”指的是对检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确定和合理编制,并在实现检察官员专业化的同时来确定一个相对稳定且科学的人员配额。在我国,只有具备丰富的专业化、法律化知识以及道德化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并必须通过严格的选拨后,才能被允许担任检察官。
一直以来,检察官员额制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检察官员额制的建设不仅为检察官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检察官员精英化的实现。同时,这也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行提供了前提性措施。此外,这还能有利于检察官员行政化色彩的淡化。基于此,检察官员的改革对于司法制度而言,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暴露了一些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虽然我国已为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设定了理想化的目标,并明确提出了相关的原则要求来避免改革误入歧途;但是,在具体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的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即改革的对象恰恰是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的执行者。换言之,把问题交给本身具有“问题” 的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出现,必然会严重影响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
(2)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是当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主要表现为:改革试点“一窝蜂”局面的凸现。由于本次司法改革比以往改革更加的深入;因此,对于较为重大的改革事项必须经过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后才能被付诸实施。同时,在全面推行之前,必须先经过局部的试点。但是,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没有完成局部试点改革的前提下便已推行到全国,从而严重违背了“于法有据”的改革原则。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案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当前在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案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避重就轻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员的入额在本质上仍是自然的。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违背了改革的初衷,而且也大大加大了一线业务法官的辞职率。
二、优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对策
由上文可知,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对我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问题,以此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
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1)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密切关系到每位检察官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先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以此来为改革方案的合理制定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相关部门可以以开展岗位意向调查的方式来测算翔实的人员数据;不仅要充分了解入额意向,而且还要做好测算和分析数据的工作;二是,可以采用分类访谈与个别答疑相结合的方式来深入研究分析检察官员队伍的具体诉求,以此来其思想动态进行实时的了解;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座谈会等。
(2)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权、责以及利”。由于只有让检察官员对职业的发展产生明确预期,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理的抉择;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权、责以及利”(权力、责任以及利益)。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并颁布与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此来使全体检察官员对自己岗位的定义与职责进行明确;二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和审判权运行规则,以此来使全体检察官员来明确权力责任;三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以此来明确全体检察官员的薪酬待遇;等等。
(3)明确岗位设置和实现员额统筹。在本质上,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一次司法人力资源的重新组合和科学化调整。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明确岗位设置和实现员额统筹。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人员分类定岗计划,并对检察官员的各个岗位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此来达到“岗额适配”的目的;二是,在规划员额使用的同时,还应兼顾到检察官员队伍的现状及其发展状况,以此来达到“新老统筹”的目的;等等。
(4)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员额制结构。对于检察官员队伍而言,其员额结构的优化至关重要。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员额制结构。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在坚持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全体检察官员进行全面的考察;二是,给予全体检察官员统一的考核方式,并以能否胜任检察工作为其标准;同时,还应对检察官员的审判与办案能力进行重点的考核;等等。
(5)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措施。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做好后续工作,即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层层动员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全体检察官员的思想工作;二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出台配套的政策,以此来对改革成效进行强化。
综上所述,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司法体制中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换言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我国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对检察官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以此来不断优化检察官员额制,从而为司法体制的完善提供必要的基础。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进行探讨和研究。【摘要】在司法制度中,检察官员额制是
其中有的一项配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官员额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了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基于此,不断对检察官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此来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检察官员 额制 改革 问题 对策
在我国,目前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官员职业化的重要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在确保检察质量的同时,还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同时,这还促进了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建立,从而有利于检察官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因此,如何推行和优化检察官员额制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
一。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故而,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官员在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检察官员额制”指的是对检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确定和合理编制,并在实现检察官员专业化的同时来确定一个相对稳定且科学的人员配额。在我国,只有具备丰富的专业化、法律化知识以及道德化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并必须通过严格的选拨后,才能被允许担任检察官。
一直以来,检察官员额制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检察官员额制的建设不仅为检察官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检察官员精英化的实现。同时,这也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行提供了前提性措施。此外,这还能有利于检察官员行政化色彩的淡化。基于此,检察官员的改革对于司法制度而言,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暴露了一些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虽然我国已为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设定了理想化的目标,并明确提出了相关的原则要求来避免改革误入歧途;但是,在具体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的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即改革的对象恰恰是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的执行者。换言之,把问题交给本身具有“问题” 的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出现,必然会严重影响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
(2)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是当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主要表现为:改革试点“一窝蜂”局面的凸现。由于本次司法改革比以往改革更加的深入;因此,对于较为重大的改革事项必须经过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后才能被付诸实施。同时,在全面推行之前,必须先经过局部的试点。但是,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没有完成局部试点改革的前提下便已推行到全国,从而严重违背了“于法有据”的改革原则。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案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当前在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案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避重就轻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员的入额在本质上仍是自然的。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违背了改革的初衷,而且也大大加大了一线业务法官的辞职率。
二、优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对策
由上文可知,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对我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问题,以此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1)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密切关系到每位检察官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先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以此来为改革方案的合理制定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相关部门可以以开展岗位意向调查的方式来测算翔实的人员数据;不仅要充分了解入额意向,而且还要做好测算和分析数据的工作;二是,可以采用分类访谈与个别答疑相结合的方式来深入研究分析检察官员队伍的具体诉求,以此来其思想动态进行实时的了解;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座谈会等。
(2)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权、责以及利”。由于只有让检察官员对职业的发展产生明确预期,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理的抉择;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权、责以及利”(权力、责任以及利益)。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并颁布与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此来使全体检察官员对自己岗位的定义与职责进行明确;二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和审判权运行规则,以此来使全体检察官员来明确权力责任;三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以此来明确全体检察官员的薪酬待遇;等等。
(3)明确岗位设置和实现员额统筹。在本质上,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一次司法人力资源的重新组合和科学化调整。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明确岗位设置和实现员额统筹。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人员分类定岗计划,并对检察官员的各个岗位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此来达到“岗额适配”的目的;二是,在规划员额使用的同时,还应兼顾到检察官员队伍的现状及其发展状况,以此来达到“新老统筹”的目的;等等。
(4)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员额制结构。对于检察官员队伍而言,其员额结构的优化至关重要。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员额制结构。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在坚持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全体检察官员进行全面的考察;二是,给予全体检察官员统一的考核方式,并以能否胜任检察工作为其标准;同时,还应对检察官员的审判与办案能力进行重点的考核;等等。
(5)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措施。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相关部门还必须做好后续工作,即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出台
配套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层层动员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全体检察官员的思想工作;二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出台配套的政策,以此来对改革成效进行强化。
综上所述,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司法体制中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换言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我国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对检察官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以此来不断优化检察官员额制,从而为司法体制的完善提供必要的基础。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进行探讨和研究。
范文七: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 官员额制 改革 中的 问题及对策
◆蒋 蓉
( 贵州 省贵 阳市花溪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 摘要】 在 司法制度 中, 检察 官员额制是其 中有的一项配套措施 。 在 职率。
贵阳 5 5 0 0 0 0 )
二、 优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对策 定程度上 ,检察 官员额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 了整 个检 察队 由上文可知, 我 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一系列 问题 , 对我 伍的素质 , 而且也不利于 司法制度 的发展 。基 于此 , 不断对检 察官 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造成 了严重 的影响 。 因此 , 我 国必须采取行 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 , 有 着重要 的意 义。本文 旨在对检 察官员额制 以此来确保 改革 的顺利进行 。 笔者根据 改革 中存在 的问题及其 对策进行探 讨 ,以此来 为业 内人 士提供相 之有效的对策来解 决问题 , 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 多年 的工作经验 , 共 总结出以下几 点对策 : 关的参考 。 ( 1 ) 深入调研检察官员的底数。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密切 【 关键词 】 检察 官员 额制 改革 问题 对策 关系到每位检察官员的切身利益 : 因此, 相关部 门必须先深入调研 检 察 官 员 的 底 数 , 以 此 来 为 改革 方 案 的合 理 制 定提 供 必 要 的 参 考 在我 国, 目前检察改革 的重中之重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同 依 据 。其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一是 , 相 关部 门可 以 以 开展 岗位 意 向调 查 时, 这也是实现检察官员职业化 的重要有效途径之 一。一方 面, 检 的方式来测算翔实的人员数据 ; 不仅要充分 了解入额意 向, 而且还 察官员额制 的推行在确保检察质量 的同时 ,还有利于办案效 率的 要做好测算和分析数据的工作; 二是 , 可以采用分类访谈与个别答 提 高。 另一 方 面 , 这 也 促 进 了 检 察 工作 的专 业 化 。 同时, 这 还促 进 了 疑相结合 的方式来深入研究分析检察官员队伍 的具体诉求 ,以此 检察机关激励机制 的建立 ,从而有利于检察官员 队伍整体素质 的 来 其 思 想 动 态 进 行 实 时 的 了解 ; 例 如 , 相 关 部 门可 以开 展 座 谈 会 提升 。 因此 , 如何推行和优化检察 官员额制 已成为当前亟需解 决的 等 。
一
重要 问题之 一。而 目前 , 我国检察官员额 制改革的现状并不乐观 , 存在 一系列问题 。 故而 , 对检察官 员额制改革 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 探讨 已成 为 当 前研 究 的 重要 课 题 之 一 。 检察官员在额制改革中存在 的问题 所谓“ 检察官员额制 ” 指 的是对检察官员及其辅助人 员进 行确 定和
合理编制 ,并在 实现检察官 员专业化 的同时来确定 一个 相对
一
、
( 2 ) 进一步明确 各岗位 的“ 权、 责 以及利 ” 。由于只有让检察 官 员对职业 的发展产生 明确预期 , 才可能促使其做 出合 理的抉择; 因 此 ,相关部 门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 明确各 岗位 的 “ 权、 责 以及利 ” ( 权力 、 责任 以及利益) 。其具体措施如下 : 一是 , 制 定并颁布与人员分类管理 的相关办法, 以此来使全体检察官员对 自己岗位 的定义与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 , 制定相应 的司法责任制度
稳定且科 学的人员配额 。在我 国, 只有具备丰富的专业化 、 法 律化 知识 以及道 德化知识 的高素质 人才并必 须通 过严格 的选拨 后 , 才 能被 允许 担任 检察官。 直 以来, 检察官员额制建设是检察队伍 建设的核心环节 。 检 察官员额 制的建设不仅 为检察 官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 了技 术层
一
和 审判权运行规 则, 以此来使全 体检察官员来 明确 权力责任 : 三 是, 建立与之相适应 的保 障制度 , 以此来明确全体检察官员 的薪酬 待 遇; 等等 。 ( 3 ) 明确 岗位设置和 实现 员额统筹 。在本质 上, 检察官 员额制 改革是一次 司法人力资源 的重新组合和科学化调整 。 因此 , 相关 部 面上的职 业保 障, 而且也有利于检察官员精英化的实现 。同时 , 这 门还必须采取行 之有效 的措施 来明确 岗位设置 和实现员额统 筹 。 也为检察人员分类 管理的实行提供 了前提性措施 。 此外 , 这还能有 其具体措施如下 : 一是, 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 的人 员分 利 于 检 察 官 员 行政 化色 彩 的 淡化 。 基于此, 检 察 官 员 的改 革 对 于 司 类 定岗计划 , 并对检察官员的各个 岗位进行合理 的配置, 以此来 达 法制度而言, 至关重要 。而 目前, 我 国检察 官员额制 改革暴 露了一 到“ 岗额适 配 ” 的 目的 ; 二是 , 在规划员额使用 的 同时 , 还应兼顾 到 些重大缺陷, 严重影响 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其 问题主要表现在 以下 检察官员 队伍 的现状及其发展状 况, 以此来达到“ 新老统 筹” 的目
几点:
的; 等等 。
( 4 ) 进 一 步 优 化 检 察 官 员 额制 结构 。对 于检 察 官 员 队 伍 而 言 , 其员额 结构 的优化至关重要 。 因此, 相关部 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 的 措施来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员额制结构 。其具体措施如下 : 一是 , 在 坚 持 公 正 、 公平 的基 础 上 ,对 现 有 的 全 体 检 察 官 员 进 行 全 面 的考 察; 二是, 给
予全体检察 官员统一的考核方 式, 并以能否胜任检 察 工作为其标准 : 同时 , 还应对检察官员的审判与办案能力进行重 点 的考核 ; 等等 。 ( 5 ) 在 做 好 政 策 解读 的基 础 上 出 台配 套 措 施 。 由于 检 察 官 员额 制改革是一个 系统工程 ; 因此 , 相关部 门还 必须做好后续 工作 , 即 在 做好政策解读 的基础上 出台配套措施 。其具体措施如下 : 一是 , 层 层动员落 实改革方案 , 并做好全体 检察官员 的思想 工作 ; 二是 , 根 据 具 体 的 实 际情 况 来 出 台配 套 的 政 策 , 以此 来 对 改 革 成 效 进 行 强化。 综 上 所 述 ,检 察 官 员 额 制 是 司 法 体 制 中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同 时, 它 也 是 司 法 体 制 中检 察 改 革 的 关键 环 节 。换 言之 , 检 察 官员 额
( 1 )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 。 虽然我 国 已为检察官员额 制改革设定了理想化 的 目标 ,并明确 提出 了相 关的原则要求来避 免改革误入歧途 : 但是, 在具体制 定和 实施 改革 方案 的过程中仍存在一 系列 的问题 。 究其原因, 主要是检察官员额 制改革在项层 设计 中存在 明显 的不足 ,即改革 的对象恰恰 是参与 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方 案的执行者 。 换言之 , 把 问题交给本身具有 “ 问题 ”的 自己来解决 。这个 问题的出现, 必然会严 重影 响检 察官 员额 制 的 改 革 。 ( 2 ) 检察官员额制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 。 检察官员额制
在实际改革中过于急功近利是 当前我 国检察官 员额制 改革的主要 问题 之一, 其主要表现为 : 改革试 点“ 一窝蜂 ” 局面 的凸现 。 由于本 次司法改革比 以往 改革 更加 的深入 ; 因此, 对于较为 重大 的改革事 项必 须经 过中央决策和全 国人大立法授权后才 能被付诸 实施 。同 时, 在全面推行之前 , 必须先经过局部 的试点 。 但 是, 目前我国检察 官员额制 改革在 没有 完成局 部试 点改革 的前提 下便 已推 行到全 国, 从而严重违背 了“ 于法有据 ” 的改革原则。 制 改革 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改革的成败 。 因此 , 我 ( 3 ) 检 察 官 员 额 制 改 革 方 案 存 在 避 重 就轻 的 问题 。 当 前在 我 国 国 必 须 根 据 具 体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不 断对 检 察 官 员 额 制 进 行 深 化 改 检察 官员额制 改革方案 中, 存在较为明显的避 重就轻 问题 。 其 问题 革 , 以此来不断优化检察官员额制 , 从而为司法体制 的完善提供必 主要表现 为: 检察官员的入额在本质 上仍 是
自然 的。 这一 问题的产 要 的基 础 。 由于 本 文 篇 幅 有 限 , 必然 存 在 不 足 之 处 。 故而 , 这 还 需 要 生, 不仅违背 了改革 的初衷, 而且也大大加大 了一线业 务法官的辞 我 们进 一步 对 检 察 官 员额 制 改 革 进 行 探 讨 和 研 究 。
2 5 9 醺
范文八:上海司改首批入员额检察官接受任职培训
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首期 85 名入员额检察官于 18 日参加任职培训, 由此拉开了入 员额检察官素能培训的序幕。 据悉, 上海市首批 308 名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入员额检察官, 将在 5 月至 7 月分期接受任职培训。 对检察官实施员额制管理,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重点之一, 改革后检察官员额占总人数的 33%,三级检察院依不同功能进行员额比例调整。 上海市检察院于今年 4 月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岗位素能培训办法(试行)》 ,对 原检察员确认入额的检察官、 原助理检察员遴选入额的检察官以及新任命主任检察官的培训 分别作出规定,以此来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据了解, 入员额检察官任职培训重点聚焦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 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检察权,设置了检察官权力运行、职业纪律、履职保障等制度解读,司法理念与职业伦理道 德、 司法行为规范、 释法说理能力等课程, 全面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 除邀请检察业务专家、 党校高校专家教授等担任师资外, 还邀请资深媒体人讲授媒体素养与公众形象, 提高检察官 综合素养。今后,检察官每年还将参加累计不少于 80 学时的岗位培训,进一步提升通用素 能和专业素能。 根据规定, 入员额检察官任职培训的学时、 学风学纪和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将记入检察 官司法档案,并作为检察官考评和任职晋升的依据。(记者黄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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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efmdnc
范文九:2015年河南省检察官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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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检察官考试试卷分析
2014年河南省检察官考试于2014年5月10日(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申论,5月11日9:00至11:00专业科目)进行,本次
考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两科考试时间各为三个小时。
一、 法律专业知识的特点
法律专业知识的试卷题型有单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10个,每题2分)、案例分析题(三个,第一题10分,第二题10分,第三题20分)。
法律专业知识主要是考察考生朋友检察法律适用能力,尤其注重检察实务,此次考试涉及的知识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反腐败的表述,其中刑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占了80%的分值。
案例分析题第一题主要是让考生朋友指出某检察院从初查到案件侦查终结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违反法律的措施,并简单阐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第二题是以绑架罪为中心,测查考生朋友共犯理论、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以及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责任承担的范围等知识点。
案例分析题第三题是以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为中心,测查考生朋友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罪名的准确把握,并且让考生朋友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而且本题占到8分。
二、 公共基础知识的特点
公共基础知识的试卷题型有不定项选择题(50个,每题1分)、申论(三个题)。
不定项选择题考察的知识有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十八大报告,法律,但是由于法律知识单独进行考试了,法律知识测查的较少。
申论考试主题是教育公平问题,字数在5000至6000字,三个题目,第一题为概括题,概括择校费屡禁不止的原因,不超过150字,第二题为对策题,要求考生针对财政教育投入的问题提出对策,要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超过200字,第三题为写作题,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在目前情况下,收取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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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不公中的最大公平”发表评论,要求观点明确,字数在1000到1200字
河南华图
2013年河南省检察官考试试卷回顾
法律:
题型:单选20道,多选20道,不定项10道,案例分析2篇,起诉状1篇。
其中案例分析的考点是:定罪量刑、缓刑、刑诉程序、证据收集等刑法和刑诉的知识点。其中有一篇案例分析在2012年10月份检察院系统内网的新刑诉的学习题出现。
选择题里面考有刑法、刑诉、行政法、检察官法、检查实务。民法考有2到选择题,民诉没有涉及;
公基:50道不定项选择题;一篇申论材料作文,材料主要关于择校费;(有3道题,) 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华图教育将于2014年4月14日
-4月19日每晚19:00-20:30举行公益网络视频直播课。届时将由华图公考一线名师传授备考技巧,讲解本次招考重点难点及历年真题。机会难得,华图教育与您相约,不见不散。
直播时间:2014年4月14日-4月19日 19:00-20:30
直播地址:http://live.huatu.com/ha.html
河南法检法律专业知识考试真题及答案
http://ha.huatu.com/2012/0608/324412.html
范文十: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法制园地
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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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玲[1]
诸葛旸[2]
广西桂林
桂林541000;541002)
([1]桂林市广播电视大学[2]桂林市检察院广西
摘要检察官员额制作为各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从某种方面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共性和规律,也是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必要前提。此文拟通过对
该制度的意义、定额考量和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建立中国的检察官员额制的初步构想。关键词
检察官
分类管理
员额
检察权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69-02
性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提出,“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
①
作效率”。其中,关键又是如何确立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
中图分类号:D926.3
检察队伍建设中,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是其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修正后的《检察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这一规定为未来构建检察官员额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的作用及意义
首先,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受制于人,而造成检察官地位不稳,很容易使那些敢于公正执法并抵制非法干扰的检察官(包括检察长)被调离检察岗位或被调离检察院,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也使检察官个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趋向受到扭曲和压制,其直接后果是既阻碍了检察官严格公正执法,又降低了法治精神在社会公众中的信服度。而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则确保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随意免职、降职、辞退,调动或者处分,保障其能够秉承正义信念,熟练地运用其专业法律技能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进行最大发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司
法权威。
其次,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鉴于检察官所担负的法律监督重任,其逻辑思维能力、文化素养、行为模式、职业操守、法律造诣都非普通人士所能胜任,而只能由受过专业系统学历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具有较娴熟的法律运用技巧和丰富社会阅历、品格高尚的资深人士才能担此重任。而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则将检察官与其它从事检察辅助性工作或行政工作的人员区别开来,凸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在增强检察官自身对其职业荣誉感认同的同时,也使公众对检察官产成敬畏和崇敬之心,并通过高素质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增强法律的公信力。此外,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必然涉及对不适合检察职业人员的大量裁减,这也使高薪养廉成为可能,使检察官的待遇得到加强,从而增强检察官职业的社会吸引力,吸收更多的精英人才加入到检察官行业中。
再次,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
员额比例问题。因此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对于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确保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稳步推进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实施该制度后,将使检察官职业从大众化向职业化转换,并一改过去以行政官本位作为个人价值体现,而忽视甚至轻淡检察官法律地位的观念,避免出现(因)“价值误导、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