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成本科目设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征用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土地效益金、土地开发费,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2.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股价入账,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3.市政配套费:指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征用生地向当地市政公司交纳的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等。
4.其他:如土地开发权批复费、提地面积丈量测绘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指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查、测绘、“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如:人防工程建设费、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管线设计费、改造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
3.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4.“三通一平”费: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道路(含按规定应交的占道费、道路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盒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钱垃圾清运费)等。
5.临时设施费:工地甲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等费用。临时设施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家具等不属于临时设施费。
6.预算编、审费: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费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7.其他:包括挡光费、危房补偿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技术咨询费等。
三、基础设施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小区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红线外两米于大市政接口的费用,以及向水、电、气、热、通讯等大市政公司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工程费:小区内道路铺设费。
2.供电工程费:变(配)电设备的购置费,设备安装及电缆铺设费,供(配)电贴费、电源建设费,交纳的电增容费等。
3.给排水工程费:自来水、雨(污)水排放、防洪等给排水设施的建造、管线铺设费用,以及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增容费等。
4.煤气工程费:煤气管道的铺设费、增容费、集资费,煤气配套费,煤气发展基金、煤气挂表费等。
5.供暖工程费:暖气管道的铺设费、集资费。
6.通讯工程费:电话线路的铺设、电话配套费,电话电缆集资费,交纳的电话增容费等。
7.电视工程费:小区内有线电视(闭路电视)的线路铺设和按规定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8.照明工程费:小区内路灯照明设施支出。
9.绿化工程费:小区内人工草坪、栽花、种树等绿化支出;绿地建设费。
10.环卫工程费:指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支出。如垃圾站(箱)、公厕等支出。
11.其他:小区周围设置的永久性围墙、围墙支出、园区大门、园区监控工程费、自然下沉整改费等。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费用(含设备费、出包工程向承包方支付的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费),有甲供材料、设备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发包工程应依据承包提供的经甲方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建工程费
a.基础工程费: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费。
b.主体工程费:即土建结构工程费(含地下室部分)。
c.有甲供材料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费。
2、安装工程费:
1.电气(强电)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照明等电气设施安装费,有甲供材料、设备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
2.电讯(弱点)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通讯、保安监视、有线电视系统等电讯设施安装费。
3.给排水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上下水、热水等给排水设施安装费。
4.电梯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电梯及其安装、调试费。
5.空调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换热站、冷冻站、风机盘管控制、楼宇自控系统等空调设施安装费。
6.消防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自动喷洒、消防栓、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安装费。
7.煤气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煤气管线等燃气设施安装费。
8.采暖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内的水暖、汽暖等供热设施安装费。
9.上述各项如有甲供材料、设备,还应分别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
3、装修工程费:
内外墙、地板(毯)、门窗、厨洁具、电梯间、天(顶)蓬、雨篷等的装修费,有甲供材料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费。
4、项目或工程监理费:
指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5、其他:
工程收尾所发生的零星工程费和乙方保修期后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维修费(零星工程费和乙方保修期后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维修费能够归类的,应按从属主体原则归类的,应按从属主体原则归类计入上述相应费用中),现场垃圾清运费、工程保险费等。
九、配套设施费:
1.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2.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内容可区别以下情况:
a.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建造消防、水泵房、水塔、锅炉房(建筑成本)、变电所(建筑成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景观(建筑小品)、环廊、街心公园、凉亭等设施的支出。
b.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
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c.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3.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十、开发间接费: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开发间接费的内容包括:
1.现场管理费用:内部独立核算、开发项目现场管理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修理费、办公费、办公用水电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运输费、通讯费、业务交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周转房摊销等。
2.利息并借款费用: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去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的净额。
3.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按规定应拨付给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4.质检费:包括俺规定支付给质检部门的质量检验费,项目发生的材料、设备质量检验费、工程质量自检费、工程竣工验收费等质量鉴定性费用。
5.其他: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按规定或协议应由开发商承担、补贴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水、电、煤气、暖气等价差,以及其他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