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配偶权
侵犯配偶权
【摘要】: 配偶权”就是指法律确认的基于夫妻之间的配偶地位双方都可以支配的由此而产生的身份利益,并且可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身份权。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益,它是绝对权,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频频发生,已经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严重侵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
一、 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配偶权的含义,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1、陪伴说。根据该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较为普遍的观点。
2、身份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3、法定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的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权利义务的统称”。
4、性权利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5、广义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夫妻的配偶关系而形成的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上各学说或有其合理之处、或不够全面抑或范围太宽。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所谓“配偶权”就是指法律确认的基于夫妻之间的配偶地位双方都可以支配的由此而产生的身份利益,并且可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身份权。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第一个是“夫妻平等权”;第二个是“居所决定权”;第三个是“同居的义务”;第四个是“贞操的义务”;第五个是“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第六个是“日常事务的代理权”;第七个是“抚养扶助的权利”。即不再
赘述。所谓“亲属权”,是指法律确认的对在配偶权和亲权的范围之外的其他亲属之间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即与此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作为一种基于血缘和婚姻才形成身份权,虽然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却具有派生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其内容包括了“互相帮助和体谅的义务”,互相“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亲属间的代理权”等。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中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侵犯配偶权的现实社会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进步与城市的飞速发展,使得城市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纸醉金迷的生活中很多分居在两地的夫妻就发生了男方沾花惹草或女方红杏出墙的现象,侵犯配偶权的现实社会分析的最现实直白表示就是夫妻间失去了性的贞操。从而导致了侵犯配偶权及至于离婚。这也是由中国的现实社会决定的。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即第三者插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配偶一方为婚外性行为,破坏配偶一方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相应的也就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和贞操忠诚请求权,导致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侵害,是一种特定主体在特定主观目的支配下所为并产生特定危害后果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此,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为法律禁止之不作
为或者不为法律规定的作为。处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互享权利,其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婚姻关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第三者插足的行为破坏正常的婚姻关系,与有配偶者为婚外性行为,侵害了受害配偶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表现为:一是通奸行为。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秘密的男女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其行为具有隐蔽性、临时性和不公开,这也是通奸和姘居最大的区别。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的行为,侵害了配偶性的纯洁性和专一性,危害夫妻感情,具有违法性。二是与有配偶者同居。它指婚外异性与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也使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是对配偶权的侵害。三是重婚行为。重婚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有配偶的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最为严重,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违反,构成了刑事犯罪。法律对其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时,该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了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最主要的是对配偶性权利和贞操利益的损害。损害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合法婚姻关系遭受破环,如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主要是对配偶权的专一性的破坏;三是引起对方配偶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财产利益,以及因一方配偶将夫妻财产转移给第三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等。配偶的贞操利益表现为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以维护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以及性的纯洁性。第三者与配偶一方为通奸、同居甚至重婚等行为,破环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以及性的纯洁,致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这必然会引起受害配偶方的精神痛苦和创伤,也很有可能会导致一定的财产利益损失。这些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⑩]
3、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违法行为引起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认定,即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上述行为,与有配偶者为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即可认为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4、主观故意。过错,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是违法行为人担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第三者侵权的故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者侵权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受对方蒙骗而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为婚外性行为。第三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侵害配偶权的故意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过失不承担责任。如果过失也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未免对第三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如果说行为人并不知情,那么他(她)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无任何主观恶性,不宜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仍与之为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明知道其行为会对配偶的身份利益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其具有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就构成故意,不论其是主动引诱配偶一方还是受引诱而被动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为第三者则不需要明知对方有配偶即构成侵权。
综上,可见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侵犯配偶权的个人看法
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身份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关乎夫妻婚姻家庭的幸福圆满、关乎子女血统的纯正、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给婚姻、家庭、未成年子女以及社会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保护受害配偶的配偶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制止侵害配偶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可以弥补受害配偶的财产利益,聊慰其精神创伤,使夫妻关系回复正常状态,使侵权之第三者得到应有的教训,有利于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引导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生活本身是无限复杂的,对于侵犯配偶权、男女恋爱、宗教信仰等事件,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是有局限性的。我们对此应进行理性的分析,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作用,更不能因此而对法治失去信心。相反,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就因为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所以才需要我们为法治社会的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