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记录16
学习记录
时间:2010年5月6日
地点:法警大队办公室
人员:法警队全体成员
内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问题时的思考1
韦修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警察改革工作将面临怎样的问题,以及将怎样进行改革才能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现就此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供探讨。
李伟:司法警察的职责和现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解、看管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
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八项职责。其履行职责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但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又有警察的一般职权,是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不能代替的,它不隶属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分工不同的法院内部一个序列,《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中,提出“推进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方保:至此对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其自成立以来,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刑事审判工作。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前推进,以及新时期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严格要求,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老化,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和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的矛盾逐渐显现。在当下,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是:一是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体制落不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但受地方编制限制和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人员编制的需求的矛盾,一人多
岗、一人多职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情况更为突出,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兼任不同庭室的职责岗位,在刑事案件开庭或执行案件需要时,才从各个部门集中,也有直接将司法警察划归刑事审判庭、执行庭或其他部门管理,不能专司其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
王兴福:二是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按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设定司法警察人数为全院定编人数的12%,我市县区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数一般为5-8人,在遇3人以上多名被告人开庭时,就显警力不足,只能临时抽调其他庭室非司法警察人员或一警多押,这样既不符合规定又带来许多安全事故隐患;
汪俭祥:三是司法警察整体素质不高,表现在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身体素质差;业务技能掌握不够;造成这种原因是:司法警察自身认识不到位,认为学不学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与其无关,只要开庭时人犯不跑自己就没事,做现成事情,导致轻视了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四是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由于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以及一些人对司法警察的偏见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就是学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
头脑简单的粗人,造成司法警察的地位比较低。提拔任用少,无前途,聘任制司法警察按规定到了年龄就的退警,没保障,以工代警人员又转不了警,没奔头,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年青人想从事审判工作,不安心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五是司法警察装备落后,训练经费无保障,受当地经济制约,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不同,我市属西北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所以各个县区法院的办公经费缺口很大,司法警察的装备购置和训练经费保障又从各个法院办公经费中列支,那就更是无从保障,司法警察的装备配置,虽然部分是省级法院直接配发,只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装备,杯水车薪,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装备的配置标准相差甚远,很难适应新时期下对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现状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出现的,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