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及其作用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对竣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的工程,向建设单位办理价款结算的经济技术文件。
竣工结算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编制。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施工单位(承包人)根据合同造价,工程变更和其他经济签证等费用编制的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经济文件。它表示承包人向发包人应收的全部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表示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收过的工程款(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审查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如下:
1.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并完结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的依据。
2.是施工单位确定最终收入,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3. 为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提供基础资料。
4.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费用定额的依据之一。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2.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原工程概预算及增减概预算。
4.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施工记录。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参考价格、价差凭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或承发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的原始凭据。
6.本地区现行的概、预算定额、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
7.其他有关资料及现场记录。
(二)竣工结算的方式
竣工结算书的方式随承发包方式不同而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和方法:
1.预算结算制。它是以原工程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考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材料使用、施工条件变化、经济政策变化以及工程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减,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在结算中进行调整
2.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或平方米造价包干的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一般在合同中已分清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义务和经济责任;不再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内容内的经济洽商,在工程结算时不再办理增减调整。工程竣工后,按原施工图预算乘系数或平方米造价包干价值进行结算。
3.招、投标结算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中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中标价、承包方式、工程范围、质量、双方责任、付款及结算办法,奖惩规定等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价),竣工结算时,在合同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合同条文中应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及调价的方法,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的处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洽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结算调整价格的依据 (三)竣工结算的内容
竣工结算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内容为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结算造价、编制日期、编制人、复核人、审核人。
2.编制说明。内容为编制依据、结算范围、工程变更、双方协商处理情况和其他应说明的问题。如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结算,还应注明包干范围外增加项目(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汇总表。
4.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法。
5.措施费用计算表。
6.其他项目费用计算表。
7.主要材料价格表。
8.具体的表格表现形式
(见云建标[2009]74号文。)
(四)竣工结算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1.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订立施工合同前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变更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发包人(业主)供应材料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所供应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的分摊办法。
4.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在合同明确包干范围并计取相应的包干费用,明确包干范围以外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同时还应约定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风险幅度以外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
(1)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P223]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一般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
(3)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以及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情况,其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差的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竣工结算编制实例(见《计价》教材P237-241)
【例6.9】昆明市某单位住宅工程,原施工图预算为245万元,属二类工程,现已竣工,根据建设单位,设计院签发的技术核定单,在原施工图预算和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采用“定额计价法”编制竣工结
1.住宅变更情况
(1)设计变更:墙面1500m2刷大白浆改为刮双飞粉;
(2)根据甲乙双方签证:原条形基础(深2.3m)三类湿土换砂84立方;(人工挖土) (3)一砖混水砖墙由M5.0混合砂浆改为M5.0水泥砂浆砌筑;(原图工程量:420m3) 材料预算价格为:
砂:60元/m3
双飞粉:O.3元/kg
混合砂浆:148.70元/m3
水泥砂浆:134.78元/m3
2.相关说明
(1)本结算依据是: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2)人工单价为27.72元/工日。
(3)合同规定,工程实体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可以调整。
(4)工程地点在昆明。
3.计算调整情况:
(1)墙面刷大白浆改为双飞粉
套定额:02050294减去1500 m2大白浆。
套定额:02050311增加1500 m2双飞粉。
(2)原条形基础三类湿土换砂
换砂工程量84 m3
,砂垫层,套定额01080004。
与换砂工作相应的要计算湿土的开挖和余土的运输(甲乙双方认定:运输为2km)。 工程量84m3,挖土套定额:01010005(挖湿土人工乘以1.18系数)。
运输套:01010072+01010073(运距2km)。
(3)水泥砂浆砌墙
工程量420m3不变。
砂浆用量=工程量/10×定额砂浆用量=420/10×2.396=100.63m3
4.直接工程费调整:住宅工程直接工程费调整表见表6.5。
5.住宅工程增加工程造价计算见表6.6。
6.住宅工程竣工结算=原施工图预算+增加工程预算。
=2450000元+22757.767元=2472757.76元
7.编制说明
(1)本结算根据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和《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按二类工程取费。
(3)按现行规定调整了材料价差。
计算过程详见表。[239-241须作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