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施阶段培训内容之附件:建设资金使用"五超"概述
附件: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五超”概述
建设资金“五超”是指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指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等法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指建设单位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组建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现场管理机构,统称建设单位)超合同、超概算、超以真实工作量为基础编制的验工计价、超投资计划、超资金预算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的问题;重点是超合同、超概算、超真实合规的验工计价使用建设资金。
一、超合同约定、超合同额拨付建设资金
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是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依据的原则。铁道部多个文件中均规定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超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情况包括如下方面。
⒈拨付参建单位建设资金时尚未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又称无合同拨付建设资金,易发生在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单位之间,主要情形包括:
⑴拨付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设计费、咨询费时尚未与相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合同。
⑵支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项补偿费、应当签订合同的,在尚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有效合同前拨付。
⑶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在与供应厂商签订有效合同前,先行支付物资设备采购款、预付款等。
⑷在与有关配合单位签订有效合同前,支付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配合单位的配合费。
⑸其他无有效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情况。
⒉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参建单位建设资金
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建设资金的问题在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之间均较容易发生。
主要情形包括:
⑴在季度的前两个月按当月完成投资计划拨付施工单位月份进度款时,
超合同约定的比例。
⑵在季度中第二个月拨付施工单位月份进度款时,未考虑季度第一个月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差额,导致两个月累计拨付的进度款超合同约定比例。
例如:某施工单位4月份计划完成投资10,00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拨付月度进度款7,000万元,建设单位当月实际拨付7,000万元,4月份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施工单位5月份计划完成投资8,000万元,按当月计划完成投资应拨付月度进度款5,600万元,建设单位拨付5月份月度进度款时,应扣除4月份因未完成投资计划多拨付的进度款3,500万元,实际5月份应拨付该施工单位月度进度款2,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未考虑4月份施工单位实际完成投资小于计划完成投资的因素,直接按合同约定拨付5月份月度进度款5,600万元,造成超合同约定比例拨款3,500万元。
⑶支付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费用时,超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甲供物资设备供应厂商的预付款、采购款超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运营配合单位的协议配合费等超合同约定的比例(80%)。
注:铁道部2006年8月《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4日铁财[2006]150号)中规定“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⑷其他超合同约定比例拨付建设资金的情况。
⒊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拨付建设资金
该方面情况在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之间均较容易发生。
主要情形包括:
⑴合同明确约定不拨付预付款或无预付款拨付的约定,但支付了预付款。
⑵合同明确约定了拨款时间,拨款时间未到时拨付建设资金。
⑶合同约定的拨款条件未满足时(如未取得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未进行计量结算、未取得合规票据、基础依据资料未经相关各方确认等),拨付建
设资金。
⑷在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提高单价办理结算并拨付建设资金。 ⒋其他事项说明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在未签订补充合同前根据铁道部批复的变更设计文件、材料价差调整文件为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一般不认定为超合同付款。
按规定,变更设计、材料价差调整等的相关文件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验工计价、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如果相关变更设计已经批复、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已经下达文件,在尚未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据实为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应当作为建设成本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
二、超批复概算拨付建设资金
⒈建设资金用于批复的概算中未明确列示的项目
该种情况常见于建设单位购置未纳入概算的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支付未包括在概算内的咨询、评估、服务费等。
⒉建设资金拨付(使用)金额超批复的概算中列示的金额
指概算中虽然列示了支出项目,但建设单位超过概算中列示的金额使用建设资金的问题;包括超概算金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项目评估费等。
三、超以真实工作量为基础编制的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
⒈以真实工作量为基础编制的验工计价的含义
以真实工作量为基础编制的验工计价是不含虚验、预验工程量的真实合法的验工计价,主要指季度验工计价;当存在验工计价工程量与实际已完工程数量不符时,应先剔除虚验、预验部分的工程量价款后考虑。
⒉验工计价的基本要求
验工计价应当以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投标书报价分册)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对合同清单外的验工计价,包括建设单位对
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先签订补充合同,在铁道部批准费用项下计价(履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
⒊施工图量差和变更设计验工计价
施工图量差和非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Ⅱ类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Ⅰ类变更设计,应当在总承包风险包干费中办理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办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原因产生的Ⅰ类变更设计,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的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格,根据完工工程量办理验工计价。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Ⅰ类变更设计,在相应的概算章节中办理验工计价且拨付款项的,按超概算拨付建设资金反映;
施工图量差、Ⅱ类变更设计未在总承包风险包干费验工计价,而直接在相应的概算章节中办理验工计价且拨付款项的,按超概算拨付建设资金反映。
⒋主要违规事项包括的情形
⑴在建工程项目超过季度验工计价金额90%、施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超批准验工计价费用95%的比例拨付建设资金。
⑵直接在本章中办理施工图量差及Ⅱ类变更设计的验工计价(该种情况比较少见),Ⅰ类变更设计未履行规范的报批程序或未经批复前办理验工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