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
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2.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
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 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 见于《左传》. “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
别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 “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
4. 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氏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
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 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 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
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6. 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
监狱的名称。
7. 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
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8. 炮烙(音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
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9. 醢(音海):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10. 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11. 斫(音酌)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
12. 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 圜(音园)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
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14.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 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 慎重从事. 制定法规,
任命法官, 审理案件, 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 不可轻率.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5. 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 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
制度. 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 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 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周初系统确立, 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 其特点是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 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 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 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 称为天下大宗. 其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均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为小宗, 在其封国内是大宗. 诸侯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 其对诸侯是小宗, 在其采邑内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 也是如此. 世袭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位子均由嫡长子继承, 并明确规定大宗统治小宗, 下级服从上级. 形成以周王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
16. 与其杀不辜, 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 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 也不能错杀无辜.
17. 殷彝(音一):指殷商的法律。彝,法。
18. 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主要基于两点:“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 不利于子
女的健康成长; 二是“娶于异姓, 所以附远厚别也”, 反应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 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19. 七出:亦称七去, 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即:不孝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有恶疾; 多言; 盗窃. 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 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20. 三不去:古代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 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
年丧失不去, 前贫*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
21. 自告:即自首. 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 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 可以免除其
罪, 故叫“先自除其罪”.
22. 弃市:弃市是西周时开始适用的一种死刑方式. 弃市即“杀之于市, 与众弃之”, 多在人多
的市朝执行, 以杀一儆百. 这种死刑方式反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适用. 后世沿袭之.
23. 铸刑鼎
24. 竹刑
25.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 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 分为
盗、贼、囚、捕、杂、具六编,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为以后法典的滥觞.
26. 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 即连带受罚. 连坐法规定, 发现犯罪必
须向官府举报, 否则一同治罪. 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 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27. 廷理:春秋战国进期, 楚国官制名称比较特殊, 其最高司法官称廷理.
28. 云梦秦简
29. 为吏之道
30. 《封诊式》是指秦朝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
定和方书程式, 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31. 分户令:分户令是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为了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它一改
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习俗, 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 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的潜力, 并以此增加赋税来源, 否则一人交纳两人的赋税.
32. 妄言罪:秦时的罪名之一.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即构成妄言罪, 处族刑.
33. 盗徒封:盗徒封就是指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据《法律答问》解释, “封”是不准私自移动
的, 否则构成“盗徒罪”, 科以“赎耐”, 即可以赀赎的四年徒行.
34. 投书罪:“投书”, 指投递匿名信. 秦律规定:见匿名书, 不要拆开观看, 要马上烧掉, 对捕
获投匿名信者给予奖励.
35. 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
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36. 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 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秦筒《法律问答》,
它作有规定.
37. 乞鞫:秦审判制度之一. 乞, 乞求; 鞫, 审讯. 乞鞫, 就是当事人对原判不服, 提出重新审判
的要求, 以便纠正审判的错误. 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 可由第三者提出, 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38. 非公室告
39. 隶臣 妾
40. ?刑
41. 耐刑
42. 具五刑:秦处死的一种方式. 即对犯罪施以五种以上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先黥、劓, 斩左右趾, 再笞杀之, 枭首, 菹(音租) 其骨肉于市. 如有诽谤行为还要先断舌.
43. 城旦舂: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 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
人处以城旦舂者, 不去修筑城墙, 而服舂米的苦役. 汉朝沿用.
44. 约法三章:是汉代立法的开始. 刘邦初入关中, 为争取民心速定天下, 针对秦人对法网繁
苛的不满心理, 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 处以死刑; 伤人及盗, 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相应的刑法.
45. 九章律
46. 左官律
47. 阿党附益:这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新罪名, 所谓“阿党”, 指“诸侯有罪, 傅相不举奏,
为阿党”. 所谓“附益”, 指中央朝臣处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 就是与诸侯王结党, 共同对抗朝廷, 是对中央集权最大的威胁, 犯此罪者, 皆处重罚.
48. 《汉律》六十篇: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 叔通孙定《傍章》十八章:张三定《越
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作《朝律》六篇, 以上共计六十篇, 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49. 算赋:汉代国家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 每人每年交纳一算,
即一百二十钱. 此制始于汉高祖.
50. 辟举:汉代官吏选任制度之一. 辟举, 也叫辟除. 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 在
其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才能的人, 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51. 汉代读鞫
52.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诉, 就是今天所说的“自
诉”; 另一方面指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即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 一般司法管辖实行逐级告劾制, 又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一般不准卑幼告发尊长, 否则告者要受到惩处.
53.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
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 而且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此后为封建法典所继承.
54. 上请
55. 秋冬行刑: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 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迸等
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项在秋天霜降以后, 冬至以前执行; 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56. 春秋决狱
57. 录囚
58. 魏律
59. 九品中正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控制官吏选任的制度.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
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 操纵朝政的局面, 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 采纳陈群建议, 实行“九品官人法”. 州、郡分别设大中正、小中正, 以有识鉴能力的贤达充任, 主持选官事宜. 故称九品中正制.
60. 张杜律
61.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所制定的法典, 共二十篇. 它总结了历代律典的经验与不
及, 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62.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原则首次出现于《晋律》, 五服是以表示亲属的血缘亲疏及尊卑,
该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63. 《麟趾格》:北魏分裂后, 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 “以格代科”. 格分为一种新的法
律形式, 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 故称《麟趾格》.
64. 大统式:北魏分裂后, 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 颁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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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下, 故称《大统式》. 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 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 北齐律 大理寺: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将廷尉改称大理寺, 为审核刑案的官署, 设大理寺卿为长官, 从此, 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 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 其设置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制度. 三省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皇帝与相权较量中形成中枢机构制度. 在中央设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 分别承担行政职能, 起宰相作用. 官当: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罚的制度. 正式现现“官当”之名, 是始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律”. 它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 官当之制, 直沿用到宋代. 它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名例律 重罪十条 八议 常赦所不原; 中国古代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十恶”及其他一定范围的重大犯罪, 在遇有大赦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原宥. 开皇律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年(607)颁布的律典, 史称《大业律》. 共十八篇, 五百条. 唐律疏议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 按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礼例修成.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唐六典》是唐朝记载官制的重要文献, 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宿藏物:唐律令称埋藏物为“宿藏物”. 唐《杂令》规定: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 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得一. 在国有土地内发现宿藏物, 归发现人所有. 但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而不报告该地所有人, 仍视为犯罪. 五刑 十恶 加役流: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 即流3000里, 劳役3年, 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 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一般流刑, 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 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 故称“加役流”. 公罪 私罪 唐律类推 化外人 口分田:唐代按均田法令规定计口所授之田. 凡男丁年十八岁以上每人授八十亩. 只许种植谷物, 类似北魏的“露田”, 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 所有人死后由国家收回. 义绝: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 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不执行判决徒一年. 制举:唐代科举制度之一种. 即由皇帝特意下诏集某些知名人士的考试. 考试料目、时间及场所均皇帝临时指定, 由制举出身者, 虽可得美官, 但不受青睐. 宋刑统 编敕 指挥:又叫批状指挥, 是宋代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 是尚书省, 枢密院等中央
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 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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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盗贼重法 命继子:宋代, 夫妇(养父母) 双亡以后, 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同宗养子, 称命继子. 折仗法 凌迟 洒法:宋代关于酒类的制酒曲、酿造、征收和专卖方面的法律. 盐法:宋代关于食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的法律. 宋代实行食盐专卖, 故亦称食盐专卖法. 官卖法:这是宋代经济立法的内容, 是指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 太宗太平兴国二
年(997年) 二年开始实施, 在各州州城设立“酒务”, 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
98. 引交法: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 “交引”是官府发行的茶
叶提货单兼专卖凭证, 是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转让, 主要施于宋初.
99. 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 也有部分审判权. 凡须奏报皇帝的
各种案件, 经大理寺断谳后, 报审刑院复核, 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 经中书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 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100. 翻异别推制:是犯人推翻原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翻异, 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
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 要行翻异叫冤者, 别推时加重处罚.
101. 皇统制: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制定于金熙宗皇统年间, 故称《皇统制》. 其内容兼采隋、
唐之制, 参酌辽、宋之法. 它的制定表明金国法制汉化的步伐加快.
102. 大札撒:元朝建立前, 蒙古国成吉思汉汗在原来习惯、规矩的基础上, 制定的一部简单的
成文法规, 史称《大札撒》或《札撒大全》, 汉语叫《大法令》.
103.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将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税、课程、仓库、造作、
御盗、察狱等十事, 辑为一书, 颁行天下, 称《至元新格》. 这是元朝第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104. 元典章
105. 经世大典:元文宗时中央官吏奉命修成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仿照唐宋《会
要》的体例编辑而成. 全称《皇朝经世大典》. 共八百八十卷, 另有目录十二卷.
106. 元四等人
107. 宣政院
108. 印契税契:是元代不动产买卖的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之一. “印契税契”就是指书面契约
必须经官府加盖官印, 缴纳交易税和契约.
109. 抽分则例:这是元代《市舶则法》的主要规定之一, 抽分又称“抽解”, 即对货物按一定
比例抽取实物税. 元代出口不征税, 只对进口货抽分征税. 对“粗货十五分中抽二分, 细货十分抽二分”, 然后“于抽汔货内, 以三十分为率, 抽要舶税为一分”.
110. 刑乱国用重典: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含义有三, 即:“重典治吏”; 严镇压敢于“犯
上作乱”的民众; 以重典治乱世, 中典治平世.
111. 大明律
112. 明大浩
113. 明会典
114. 大明令; 明洪武元年(1368年) 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 其
按朝廷六部分篇, 共六篇. 内容简单, 也未修改过, 一直沿用到明亡.
115. 教民榜文:即榜文, 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
告示, 法令和案例, 被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 “教天下官吏军民人等遵守”.
116.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明朝嘉靖十年到崇祯十年间, 朝廷向各地推广的赋役改革方案.
它将和种赋役尽可能并编为12项货币税..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 将过去分别按地、户、丁征收征发徭役的赋税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 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117. 充军
118. 奸党罪
119. 厂卫
120. 廷杖
121. 都察院
122. 三司:在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中, 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 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 指挥使
司掌军事, 合称“三司”.
123.
124. 九卿会审
125. 三司法
126. 大清律
127. 大清会典; 清朝的行政法规汇编. 始编纂于康熙时期,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朝皆进行
过修订与增删, 故又称《五朝会典》. 编纂体例一如明制, 以官统事, 以事隶官, 并将则例排列在有关事项后.
128. 迁海令:清顺治十八年, 颁布“迁海令”, 强迫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
十里, 变沿海地区为一片无人区, 使登陆的反清武装得不到任何接应. 这反应了清政府闭关自守的政策倾向.
129. 监侯:清代死刑的一种, 分斩监侯和绞监侯两种. 监侯即“监禁并等候处死”, 且还必须经
过一次复审. 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 可经过秋审, 综合各种情况再判决. 因此, 监侯虽是死罪, 但仍有一丝获生的希望.
130. 发遣:它是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 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妈的
刑罚
. 发遣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131. 秋审
132. 朝审
133. 理藩院
134. 宗人府
135. 文字狱
136. 词讼日:清朝对平民起诉的限制条件之一. 清律规定每年农民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 这
四个月中, 不受理民间“细事”. 在其余的八个月中, 只有在规定的“词讼日”(或称“放告日”) 才受理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细事”. 清初为每月逢三、六、九受理, 清中期后为每月逢三、八. 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平民起诉.
137. 太平天规:1853年太平天国建都天京后颁布的刑事法律, 据说有一百七十七条, 现已发
现六十二条. 它把以清朝皇帝为首的官僚, 豪绅, 恶霸地主, 视为“妖魔”, 奉行“遇妖即诛”的方针. 对于内部谋反作乱, 判变通敌等行为斥为“反草通妖”, 一律给予严厉打击. 所定刑罚简单而残酷.
138. 钦定宪法大纲
139. 《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为度过危机而制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它在形式上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是清朝统治者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140. 资政院:1907年秋, 清政府委任溥伦, 孙家鼎为总裁, 筹建资政院. 它的设立的宗旨是“取
决公论, 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但究其实质, 清末的资政院不过是一个用以装潢门面的御用机构.
141. 盗议局
142. 民选议员:清末资政院中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 并经省督抚圈定的议员. 一百名.
其身份基本上是官僚, 地主及买办.
143. 大清现行刑律
144. 大清民律草案
145. 大理院
146. 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
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它出现在11世纪十字军东征以后. 继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 美法、德、俄、日等国纷纷取得此项特权. 此特权在实质上是一种法外治外法权.
147. 观审:“观审”是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英续约附款》确立的一
种制度. 即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有关涉外人的案件时, 即使外人是原告, 其所属国领事馆官员也可前往观审.
14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49. 慎重农事令: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而颁布的法令. 针对当时战乱
给农村带来的巨大影响, 宣布必须切实保护农民, 置办农具, 不误农时, 以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
150. 天坛宪草:即北洋政府时期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
会通过, 因该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的祈年殿, 故称“天坛宪草”. 此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制袁的要求.
151. 《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以增修《临时约法》为名, 草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责任内阁制, 实行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 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否定, 它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 代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制度. 它的出, 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定.
152. 易笞条例:北洋政府为恢复封建刑罚制度而颁行的法律. 它规定, 应处三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金一百元以下的刑罚, 以笞刑取代刑期一日折笞二下.
153. 五院:五院是五权宪法的体现, 是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 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
试院、监察院. 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 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 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 监察院负责监察. 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案.
154. 五五宪草:1932年底, 迫于各方强大压力, 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 次年,
“宪法起草委员会 ”着手宪法的起草工作, 完成后, 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的批准, 于1936年5月5日公布, 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后由于时局的变化, 此草案并未付诸决议.
155.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 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
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相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
156. 中央政治会议:又称国防最高委员会. 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
它在认为有“紧急处置”之必要时, 可直接通过法律, 交国民政府公布. 有讨论及议决立法原则之权. 有重要法律的修正, 解释权. 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特点.
157. 政治保卫局:是苏区的重要司法机构之一, 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
反革命组织活动及清除盗匪的任务. 它的组织为集权的、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无权改变或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命令.
158. 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对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
锡五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 它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 这一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 其主要特点: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纠正错案、解决难案件, 使群众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教育.
159. 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 规定在政权建高中贯彻“三三制”原
则, 即在抗日政权中, 共产党占三分之一, 代表无产阶级和贫民, 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 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 中间分占三分之一, 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160. 参议会:各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 分边区、县、乡三级. 边区参议会的职权是:
选举. 罢免边区政府主席, 副主席, 政府委员; 创制, 复决示规; 批准计划, 通过预算. 县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 罢免县长, 副县长; 决议县政重大事项. 由乡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乡长.
161. 坚壁清野:敌后抗日根据地在频繁进行扫荡斗争的特定环境下, 为防止日寇的破坏掠夺,
曾将公私财物移藏于地窖, 山沟等隐蔽所, 称为“坚壁清野”或“空宅清野”.
162. 《五四指示》:为了满足农民阶级对土地的迫切要求, 团结广大农民群众, 反对国民党反
动派的进攻, 中共党中央于1946年5 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简称《五四指示》, 其主要内容是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实行土地必革, 从而揭开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163.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74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宣言. 提出了“打
倒蒋介石, 解放全中国”口号, 宣布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 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八项政策. 它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纲领, 新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