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强制措施样式之呈请拘留报告书
03-11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20××)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
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刑侦科 承办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