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
【说法】黄锦西 (2013-01-14)
有些客户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说话比较随便,给了对方错误的信息;有的则因为不够认真,造成一些错误,殊不知这些都会使到原本可以有效的合同变成无效,不能执行。
我举两个例子:
(一)A要买B的二手车,他说要的是日本原装车。B没查清楚就说他的车正是原装的。买过手后,A发觉车是在泰国装配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若撤销合同,B必须把钱退还给A,把车拿回去。在法律上,这是B的错误陈述,诱使A去订合同,所以合同可以被A撤销,变成无效。
另外一个例子:X有一批玉米,正由外地运来给他。Y刚好要买玉米,X和Y谈好价格及其他条件,订立了合同。但X不知道在签订合同时,玉米因为严重变质,已由船长按合法规定处理掉了。X告向法庭,要Y付款,但法庭判两人签定的合同无效,因为双方犯了共同错误,以为玉米完好无恙,但其实玉米已不复存在了。
上面的两个例子有个共同点,即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实有一些合同外的因素,使到订约双方在到底有没有“意愿一致”上存在疑问。
法律上认可的外在因素
法律上所认可的,能使到合同可被撤销而不能强制执行,或合同本身无效的外在因素包括:
(一)错误陈述(无论是欺诈性的、疏忽的或无意的错误陈述,都会令到合同可以被撤销,并且错误一方还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
(二)威迫(一方威胁要用暴力对付另一方,或威胁要毁坏其财物);
(三)不当影响(因订约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得到另一方的信赖而容易对另一方造成不当影响,例如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客户,医生与病人, 教区负责人与教友等);
(四)某一些事实的错误;
(五)订约人的订约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某些合同可被撤销);
(六)非法目的或违反公众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总的来说,若订立合同时有上述因素存在,合同就很可能被撤销变成无效。(但无辜的一方有权利选择让合同继续生效。他若不执行合同时,也可以合同无效为抗辩理由)。
有时要恢复原状是做不到的
合同被撤销而无效后,双方应有权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况,卖出的东西或付出的钱财可以收回来。但要恢复原状实际上有时是做不到的。例如我们所举的第一例子,A在把车卖给了C之后才知道车不是原装的。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可能再把车退还给B,不过A可以得到一些赔偿。
有时事隔很久,吃亏一方才要求法庭宣布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庭不会同意。例如有一案例,某人买了一幅画,卖者说是名画家的作品(卖者确实以为是名画家的。这种是属于无辜的错误陈述)。5年后买方才发现那是赝品,法庭认为事隔太久,不能宣布合同无效,不可以退钱。(像这种情况,买方只好以违反合同为由去告卖方了,那既花钱又费时,而且胜负难料。)
有时候吃亏一方的行为等同是确认合同效力,也不能撤销合同。例如上述例一,虽有双方错误陈述,但A买了车后,用了一阵子才要撤销合同也不可能,因为他的作法等于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要记住的一点是: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原则是让双方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若合同有效但在执行中有一方不遵守合同条款,造成违约,则法律救济的原则是让受害一方获得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他最终所应得到的利益或最终所应处于的地位。这点必须弄清楚。
(作者是瑞信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